法律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第一档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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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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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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