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以职务侵占罪处罚的情形

刘彬律师 其他以职务侵占罪处罚的情形已关闭评论227字数 2209阅读7分2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10.07.07

生效日期: 2010.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2010〕207号

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0.06.13

生效日期: 2010.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公通字〔2010〕78号

二、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合谋,利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检会〔研〕〔2005〕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打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现就各地在办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如何界定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答: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协助的事项必须是政府事务,而不是村集体事务;第二,协助的事项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第三,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

二、问:村基层组织人员对政府统一组织的对口帮扶单位捐助款物的管理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问: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村基层组织人员采取虚报土地数、人口数等手段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村集体尚未提留前,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侵吞、挪用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村集体按规定提留后,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应当发放给农户的资金,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认定;侵吞、挪用村集体提留的资金,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认定。

四、问: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与村集体资金混在同一账户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吞、挪用的,如何定性?

答: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意图明确指向土地补偿费用的,侵吞、挪用的资金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数额内的,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认定;超过的部分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意图指向土地补偿费用的,以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认定;超过村集体资金、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部分,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认定。

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数额与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数额均未达到构罪标准,但总额达到、挪用资金罪构罪标准的,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认定。

五、问:村经济合作社干部在管理村集体经济事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组织。不论村经济合作社是否取得工商登记,只要在管理村集体经济事务过程中,村经济合作社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答: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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