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强奸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591字数 2274阅读7分34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一档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档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八)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版】

(八)强奸罪

1.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浮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 幼女三人以上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 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被强奸人数每增加一人的,増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 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 对同一被害人强奸二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轮奸二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3) 携带凶器或者釆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 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利用教养、监护' 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强奸未成年人,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 以下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 进入未成年入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 采取暴力' 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 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 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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