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224字数 2177阅读7分15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档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宁波审判实务:

1人死亡+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罪,但谅解的,可以不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版】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最刑起点.

(2)交通犖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幡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増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投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息的 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交通条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賠偿 谅解等犯罪事实' 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醉酒狱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4)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5)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6)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贵任的;

(7)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贵任的;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从严控制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 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玫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 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 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6)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 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前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吿,并报请检察长核准;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的、应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2021年版)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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