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2006)30号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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