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辩护代理工作指导规范

刘彬律师 宁波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辩护代理工作指导规范已关闭评论2871字数 3958阅读13分11秒

宁波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辩护代理工作指导规范

甬律协2018【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全国律协和市司法局有关会议、文件等要求,现就我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规范。

一、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办案水平

广大律师参与涉黑类案件办理要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法治思维、法律程序,合理、有理有据、有序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要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家属的无理或者违法要求,应该严正拒绝,坚决维护律师职业群体的职业声誉和职业尊严。要保持自有的职业敏感度,不在媒体上炒作,不发表不当言论,不做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等规定,掌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务求使每一个案件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严格履行辩护代理职责,通过参与刑事案件全覆盖、认罪认罚等形式的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了解案件事实,研究案件证据,关注每一个个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一)依法接受委托。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依法辩护代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依法调取。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

(三)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具体要做到四要四不

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开展辩护代理工作,依法提出辩护代理意见;要尽职辩护代理,认真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要及时呈报工作,按照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案件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指导;要注重沟通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不得违规会见,遵守相关部门有关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违规传递物品、帮助对外联系等严重违法执业行为;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四)依法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应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当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四、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对本所及其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委托前,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在5日内按我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案件呈报处置规定要求,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所在地的区县(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者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三)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五、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

市律师协会履行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支持和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一)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认真整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做好预案,确保扫黑除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上发问、质证、辩论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利。发现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律师协会将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将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

(二)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协会将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调查后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团的作用。为进一步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市律师协会组建了“宁波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专家指导团”。专家指导团要围绕此次专项行动,配合市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做好相应的业务培训和案件指导工作。当人民法院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旁听时,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准时参加旁听。

(四)加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辩护代理专项工作业务培训。市律师协会、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开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专项培训,对有意担任此类案件的律师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承办此类案件律师的专业法律素质。对于律师人数较少的地区和律师事务所,当地分会(联络组)要牵头统一组织好专项培训,利用对口联系制度,依托大所开展相应培训。通过培训做到既要统一思想,又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案件把握好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问题,切实增强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执业技能和水平。

(五)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律师协会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正确做法、经验和成效,对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要利用承办案件的机会,对涉案当事人、家属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罪犯伏法改造,积极回归社会。同时,积极开展有效的普法培训,防止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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