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203字数 1258阅读4分1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情形一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二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形二第二档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2021年版)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 苯丙肢每增加五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技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舂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 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产把握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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