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不准”
一、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二、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或未告知办案单位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许可会见情形除外)。
四、不得对法定会见手续完备、委托事项明确、内容填写完整的不予当时安排会见。对正在提讯、提押出所、就医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确保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六、不得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进行监听或派员在场监管。
七、不得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单独或共同会见。不得拒绝辩护律师带一名律师、实习律师会见。
八、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九、不得截留、复制、删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十、不得扣留辩护律师居民身份证件
二、“十服务“
一、应当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制度,设立预平台,采取网上、电话等方式,方便律师预约会见,减少等候时间。
二、应当设置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为会见律师存放物品提供便利。
三、应当在律师会见室不足时,在“知情同意、书面确认、关闭监听”前提下,为辩护律师调剂讯问室作为会见室提供便利。
四、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在正常工作时间会见,对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供会见便利。
五、应当为律师会见设置等候休息区和提供桌椅、饮水等条件,尽可能提供车辆停放、材料打印复印、工作就餐等便利。
六、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渠道,明确领导负责,及时处理、反馈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律师会见顺利安全进行,对律师执业时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及时制止并法移交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八、应当主动告知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九、应当设立《律师会见意见建议登记簿》,收集并处理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
十、应当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对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充分沟通,良性互动,以好地保障律师会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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