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12.01.18 |
生效日期 | : | 2012.01.18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法〔2012〕4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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