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笔谈 |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安定

刘彬律师 评论198字数 2663阅读8分52秒

编者按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本报自今日起开设“侦查监督工作笔谈”专栏,刊发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在当今新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犯罪的新型化、智能化、组织化等发展特点,面对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新期待,面对广大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侦查监督通过发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实现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

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肩负着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任。

在惩治犯罪方面,侦查监督一方面能够通过发挥审查逮捕职能,通过批捕犯罪嫌疑人,直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审查逮捕中,通过对逮捕条件及社会危险性的判断,通过对犯罪类案逮捕标准的研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科学适用逮捕措施;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和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通过快速反应、迅速批捕犯罪嫌疑人的高压态势,实现对社会安定的维护。特别是近期,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和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件,如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暴力伤医以及证券期货犯罪等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批捕犯罪嫌疑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蔓延,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而对轻微刑事案件,对可能危及经济稳定和社会活力的案件,如非公企业负责人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慎重采取逮捕措施和慎重公开诉讼信息等方式,保护非公企业的稳定运行和社会声誉,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为国家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老百姓的就业稳定、生活安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另一方面,侦查监督还通过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案件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进行监督。特别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深恶痛绝,这些案件由于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取证难度大等特点,有案不立的情况时有发生,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专项行动的形式采取重点监督、挂牌监督,促进了这些案件的及时立案查办,让这些犯罪无处遁形,老百姓对身边食品安全和环境改善都有了更真切的感受。

  充分发挥连接侦查与公诉的监督引导衔接作用,提升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如何,最终要在法庭经受检验。依法治国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证据问题,证据是案件的基础。为了准确有效惩治犯罪,确保证据经得起法庭检验,确保案件最终经得起法律考验,侦查监督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引导作用就尤为重要。侦查监督一边直接与侦查对接,首先接触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有对证据合法性、证明力审查的职责,也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另一边与公诉相连,并与公诉共同担负着打击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侦查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直接影响着公诉案件的质量。经过侦查监督的首道筛选,将不合格证据予以排除,可以避免打击偏差,防止出现冤错案件;再通过引导侦查依法及时收集证据,真正实现准确惩治犯罪。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与侦查机关配合,从逮捕标准的法律视角引导侦查、纠正偏误,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通过引导侦查取证,使证据达到逮捕标准、起诉标准,甚至通过引导侦查发现真凶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引导职能,从源头上防止问题证据、瑕疵案件“带病”进入审判,提升办案质量,这是对打击犯罪最有效的保障。

  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有力维护社会安定与司法公正

群众对社会安全感最真切、最基本的要求是什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是不会被冤枉为罪犯。有效惩治犯罪、公平公正判决是群众对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的期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冤假错案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打击和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巨大的。侦查监督处在刑事诉讼的前沿,可以通过严把逮捕质量关、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在诉讼程序入口处及时纠错,守住关口,防止错误传导、错上加错。2014年,河北省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玉雷遭到过刑讯逼供,于是排除了非法证据而及时避免一起错案,并通过引导侦查最终抓获了真凶。这是一起充分发挥侦查监督的监督、纠错、引导职能的典型案件,侦查监督实实在在地保障了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错误在诉讼初始的逮捕环节就得到纠正。此外,侦查监督还以程序公正这种看得见的形式来彰显司法公正。侦查权行使具有相对封闭性,容易引起对其公正性的疑虑,但侦查监督的有效运行,可以使人们基于对监督程序的信赖,达到信任侦查权公正运行的效果。

  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侦查监督工作

依法治国的全面完善要求各项工作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坚守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应当成为未来侦查监督发展的基本遵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成为坚守法治、尊崇法治的推动者。笔者认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要在坚持人权保障理念和程序公正理念下进行。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只有其基本权利受到尊重,才会对司法给予尊重,对法治产生信仰,才会相信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感获得感的来源。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要充分听取、重视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侦查监督应当在程序公正原则下精细化、规范化,构建“兼听则明”、具有司法性质的逮捕审查机制;构建严格规范的非法证据调查、核实、排除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合理衔接机制,规范犯罪线索移转程序等。

总之,侦查监督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可比拟的优势。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完善、积极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使其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作者作者:樊崇义 刘辰,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法学博士,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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