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仑检发诉字[20181]1号
(2017年3月17日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月9日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修正)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绿色司法理念,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市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同意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危险驾驶宋件
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的,无以下从重情节之一且认罪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m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60mg/100m1以下,认罪悔罪并且民事赔偿履行完毕的,可以不起诉。
(二)交通肇事案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者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负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翔徒刑或者拘役,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案发后,能势立即报警或者积极抢教伤员,保护现场,按受公安机关调查;
2.认罪、悔罪态度好的;
3.民事赔偿履行完毕,且被害方表示谅解的。
4.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无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超速(50%以上)驾驶的;
(6)斑马线上交通肇事的;
(7)有逃逸情节的。
(三)故意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包含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
2.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3.民事赔偿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无雇凶或预谋并准备工具等从重情节的。
(四)盗窃案件
单次盗窃公私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赃、退赔积极,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应严格把握。
(五)涉税类案件
对于涉税类案件税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虚开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2.及时退缴违法所得,补缴国家税款,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的。
(六)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损坏财物价值在起刑点二倍以下,且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2.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没有误强等恶意从重情节的。
(七)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
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认罪、悔罪较好的;
2.民事赔行究毕并取行被害人谅解的。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得收益案件
单次收脏金额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九)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在200千克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非雇佣船员团队作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十)职务侵占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
2.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本单位谅解的。
(十一)挪用资金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
2.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本单位谅解的。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态度,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三条 上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或已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或分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公诉部门应定期向院检察委员会汇报上列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情况。
第五条 对上列案件以外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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