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不起诉案件释明制度的若干规定

刘彬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不起诉案件释明制度的若干规定已关闭评论174字数 1286阅读4分17秒

甬仑检发[2017]20号

(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根据条件的事实和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可能处理结果,井从法律依、法律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条 对拟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释明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坚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重,打击和保护并重。

(三)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司法效率与办案质量相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我院《关于对部分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规定》条件的下列案件,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结束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进行释明。

(一)危险驾驶案件;

(二)交通肇事案件;

(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

(四)盗窃案件;

(五)涉税类案件;

(六)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对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案件承办人也应当进行释明。

第五条 性案件承办人对拟相对不起诉案件释明时,应当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得委托辩护人或其他人员转告。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嫌疑人释明时,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视定;

(二)我院《关于对郎分案件作对不起处理的规定》;

(三)相对不起诉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五)实现途径。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对上述内容释明后,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本项告知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应当明确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申请。

(一)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案件中有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已对被害人赔偿完毕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第九条 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

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申请的,案件承办人也可以就案件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口头释明后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拟不起诉案件释明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对符合担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闸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前向被害人核实案件相关事实。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检察人员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拟不起诉案件释明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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