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伪造房产借款后不能偿还,构成诈骗罪获刑

刘彬律师 评论157字数 1442阅读4分48秒

 【裁判文书】

(2018)浙0902刑初115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舟山市普陀区,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案件事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欲通过借贷中介人向任某借高利贷,任某要求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其房产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作为抵押方能借款。被告人周某某遂通过街头办证小广告联系了假证制造人员,在向假证制造人员提供了相关证件信息及照片后,先后伪造了自己当时租住的定海区金寿新村90号39幢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1本,与女友林某的结婚证2本以及户口簿1本。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伪造的证件交予任某,同时带着任某来到其租住的金寿新村90号39幢101室实地查看并谎称该房产系其所有。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与任某在定海区玉兰花园7幢一单元1102室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等借款文件,扣除利息等相关费用,被告人周某某实际骗得人民币72000元。此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告知任某的情况下于借款次日即搬离了原租住的金寿新村90号39幢101室。后被告人周某某便失去联系,致任某无法追偿该笔债务。

2017年12月10日,任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池某、施某1证言、被害人任某陈述、借款及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协、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婚姻登记查询证明、个人账户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辨认笔录、印文鉴定书、舟山市定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复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0二0年六月十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

三、移送本院的伪造的结婚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凌晓

人民陪审员: 傅宪高

人民陪审员: 乐智源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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