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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