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2018)豫1327刑初10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宗侦,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告人林宗侦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赵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宗侦及其辩护人李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份至2011年3月份,被告人林宗侦伙同新源宛挺阴极保护实业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另案处理),以办理一个公司、由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花园公寓居民王某2任总经理为名,采取以先办理一张国债凭证用于抵押贷款作为公司费用为由,将一张伪造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襄阳支行出具户名为陈某的1500万元的国债凭证出示给王某2,并谎称林宗侦是香港林氏集团继承人、公安部督察员,骗取王某2的信任,从而骗取王某24.6万元分肥。
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王某2收到陈某退回赃款30000元人民币。
2、2013年9月份,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花园居民朱某通过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4号楼33号居民张某2介绍认识被告人林宗侦,林宗侦称其有能力为朱某办出来一千万元贷款,骗取朱某信任后,林宗侦对朱某称其办理该笔贷款需要十万元钱手续费,朱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林宗侦指定的账户内(姚天芬:62×××72)转账10万元,收到该10万元钱后林宗侦对朱某保证,如果一周内办理不出来贷款就把该10万元钱如数退还给朱某。一周之后林宗侦并未如约给朱某办出来贷款,2013年9月份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朱某多次向林宗侦讨要该10万元钱,林宗侦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将该10万元退还朱某,随后无法联系到林宗侦。
3、2017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林宗侦以给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光明街德吉社区乳品2号楼3单元202号居民吕某办理一千万元贷款为由,采取收取利息、费用等方式,骗取吕某47万元自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宗侦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宗侦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宗侦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认为第一起中,自己没有编造林氏集团继承人等身份,只是向陈某介绍了办理国债凭证的人,也没有骗取4.7万元;第二起中自己只是把一个能够办理贷款的人介绍给了朱某,并没有诈骗朱某的意思;第三起起诉的事情属实,但是自己是和别人一起去找的吕某,只有17万元经了自己的手,但自己又把钱转给能够办理贷款的人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系陈某使用林宗侦的银行卡让被害人打钱,虽然林宗侦使用了两三万元,事后又还给陈某,故该笔够不上诈骗;第二起犯罪,被告人林宗侦是在他人出具巨额国债凭证、有足够理由相信能为被害人办理贷款的情况收取被害人的钱,也不应以犯罪论;第三起中林宗侦仅收取了被害人2万元钱,系介绍中间人收取的费用,不属于诈骗且该三起中均未查清林宗侦所起作用、赃款流向等问题;另林宗侦病情严重,时有生命危险;林宗侦的儿子重度残疾,患有耳病,临时安置在城郊乡一精神病院。请求对被告人林宗侦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份至2011年3月份,被告人林宗侦伙同新源宛挺阴极保护实业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已死亡),以办理一个公司、由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花园公寓居民王某2任总经理为名,采取以先办理一张国债凭证用于抵押贷款作为公司费用为由,将一张伪造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襄阳支行出具户名为陈某的1500万元的国债凭证出示给王某2,并谎称林宗侦是香港林氏集团继承人、公安部督察员,骗取王某2的信任,从而骗取王某24.6万元分肥。
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王某2收到陈某退回赃款3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林宗侦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
证实2017年8月24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林宗侦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电力宾馆入住,遂前往该宾馆布控,伺机抓捕,于当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林宗侦抓获。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2年8月10日,王某2报警称,2010年11月以来,陈某以1500万元的假国债凭证抵押在银行贷款建海洋馆为由,许诺海洋馆建成后由王某2担任总经理,陆续骗取王某290000元,后逃匿。社旗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该案。2012年9月28日社旗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诈骗案立案侦查。
(2)国债收款凭证复印件
证实王某2于2012年8月10日提供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户名:陈某,账号:18×××86,金额:人民币一千伍佰万元整。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证明一份
证实2012年3月5日,河南省梅溪事务所律师余和平、郭恒豪向该行出示的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凭证号:IXIX00675653,账号18×××86,户名:陈某,金额:人民币一千伍佰万元整,印章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支行国债发行专用章,购买日期为2008年10月20日,期限五年,利率5.98%,到期日期2013年10月20日,柜员号:010,复核人员名字梁春莉,记账人员名字胡思梦)”经我行查实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系伪造。
(2)汇款凭证复印件
证实王某2于2012年8月10日提供2011年3月5日,户名陈某,存款3000元;2010年11月24日,给陈建宝转账3000元;2011年1月17,汇款给姜国标10000元。
(7)借条复印件
证实2010年11月23日陈某借王某2现金30000元;2011年4月16日,陈某借王某246000元;2011年9月1日,林宗侦借王某290000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南阳市新源宛挺阴极保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伟,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实收资本壹佰万元整,发照机关,发照时间2010年10月15日。
(2)委托书
证实2010年11月20日,南阳市新源宛挺阴极保护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总经理陈某全权处理公司内外各项事务。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实林宗侦伙同他人以陈某的名字办理了虚假1500万元国债收款凭证,陈某用该凭证以与王某2合伙融资修建海洋馆的名义,向王某2多次索要钱款,其中给林宗侦30000元,按照林宗侦的指示向一个叫姜国标的人汇款10000元,陈某个人为其儿子治病花了6000元。
(2)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实王某2在武汉给陈某30000元现金,后陈某把3万元现金给老林。王某2跟陈某算账,连所有的开支、借条及利息总共是90000多元,后来陈某给王某2打了个9万元的借条,至于他们的什么开支,张某1不太清楚。
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
2010年七八月份我通过张某1认识了陈某,陈某是南阳市新源宛挺阴极保护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0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给我联系让我到南阳白河桥北头独山大道找他,我就去了,后来,我们俩在路边谈话,他说他准备自己建立一个公司,当法人代表、董事长,他有一张1500万元的国债凭证,他想在银行作抵押贷款,贷出款后,将贷出的款作为公司成立前的一切费用,并且给我说如果公司成立,让我当总经理。但是注册公司需要钱,注册公司的前期费用由我出,算我借给他款,等1500万元贷出后,将我借给他的钱连本带息一齐给我。当时他让我看看一张1500万元的国债凭证原件。后来,陈某又给我那张1500万元国债凭证的彩色复印件,原件由他本人拿着。
2010年11月23日,陈某在武汉给我打电话,让我带30000元钱和张某1一起到武汉,到武汉一个宾馆里,我们见到林宗侦,后来,陈某给一个姓林的打电话,后来姓林的到宾馆,陈某给我介绍姓林的是搞国债票的,以后他就是公司的资金后盾。姓林的叫林宗侦,男,50岁左右,陈某让我给林宗侦3万元钱,说是1500万元国债凭证的利率差额费用,我就当着张某1的面将钱交给了陈某,陈某又将3万元钱给了姓林的,姓林的在房间里待有十分钟拿着钱走了。这3万元钱都是成捆的,总共是3捆,面额都是100元的。后来我和张某1就回南阳了,这3万元钱陈某在宾馆房间里给我打有三万元的借条。第二天陈某给我打电话说在郑州,让我给他打点费用,并给我说了工商银行的账号,我在南阳给他打了3000元。2011年1月17日,陈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郑州,让我往姜国标的工行账户62×××94上打款10000元,他说姜国标是搞国债票的,给林宗侦是一起的,到时候与林宗侦一起到襄阳工行办理1500元国债票的质押费用,我就往他给我提供的卡号上打款10000元。过了一个月,我给林宗侦打电话问我给姜国标汇10000元款的事情,林宗侦说不认识姜国标,后来我到社旗,在赊店宾馆向陈某说林宗侦不认识姜国标的事,陈某说林宗侦是胡说的,他又给我说运作1500万元国债凭证质押贷款的事。2011年3月5日,陈某在北京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儿子在北京住院,出院结算欠医院3000元,让我往他自己的农行账户62×××10上打3000元,我便往上打了款。
2011年4月16日,我来到社旗在陈某的办公室和陈某谈建公司1500万元质押贷款的事,当中我提起除了我给他指定账户打的款和武汉出的30000元现金外,自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出的所有费用共计4.6万元,陈某给我打了4.6万元的欠条,后来我心里有点疑问,这么长时间1500万贷款落实不了,我又到了社旗找到陈某,在他公司二楼会议室,我提出来将他以前的所有借款条都打个总条,总共是92000元,我让他打了一个九万元的总条,林宗侦就打了,那天是2011年9月1日。
后来,陈某以各种借口和原因推诿,成立公司和贷款1500万元的事一直都落实不了,和他联系不上,于是我开始怀疑感觉被骗了,我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和平、郭恒豪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拿着林宗侦给我的1500万元国债凭证单彩色复印件去核实,人家银行称该凭证系伪造。我这才知道确实被陈某诈骗了,我给他联系,始终联系不上。
2、2013年9月份,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花园居民朱某通过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4号楼33号居民张某2介绍认识被告人林宗侦,林宗侦称其有能力为朱某办出来一千万元贷款,骗取朱某信任后,林宗侦对朱某称其办理该笔贷款需要十万元钱手续费,朱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林宗侦指定的账户内(姚天芬:62×××72)转账10万元,收到该10万元钱后林宗侦对朱某保证,如果一周内办理不出来贷款就把该10万元钱如数退还给朱某。一周之后林宗侦并未如约给朱某办出来贷款,2013年9月份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朱某多次向林宗侦讨要该10万元钱,林宗侦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将该10万元退还朱某,随后无法联系到林宗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交易明细
证实朱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林宗侦汇款10万元的事实。
(3)证明
证实2017年8月31日淮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经有关信息比对未发现林宗侦有违法犯罪前科。
(4)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9月5日,巩义市公安局康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该派出所辖区查无林宗侦此人。
(2)朱某辨认林宗侦
证实2017年6月15日,在侦查人员杨超、计帅的组织下,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依法让朱某对包括林宗侦在内的12名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朱某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1组8号、2组4号就是林宗侦。
(6)张某2辨认林宗侦
证实2017年6月17日,在侦查人员杨超、史岳的组织下,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依法让张某2对包括林宗侦在内的12名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张某2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1组5号、2组11号就是林宗侦。
2、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实张某2通过陈某认识林宗侦,并将林宗侦介绍给需要用钱的朱某,林宗侦承诺能为朱某办理一千万元的承兑汇票,朱某为此支付给林宗侦10万元;后林宗侦几年也没有能办理该一千万元承兑汇票,也没有退钱给朱某。
(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2013年09月份,当时因为做生意需要钱,我找到做投资担保的张某2,想让他帮我弄点钱做生意用,张某2说他认识一个人叫林宗侦,很有经济能力,能帮我弄来钱,之后带着我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和林宗侦见的面,见面后林宗侦说他是香港林氏家族的,家族经济实力雄厚,给我弄几千万都不是事,到时候让我用钱,少收我点利息。过几天林宗侦说林氏集团的资金不到位,他又想个办法,他到银行跑点贷款出来给我用,我想着不管是啥钱,只要能让我做生意用就行,我也没多问,又过了几天,林宗侦说他把这笔贷款跑出来需要十五万元钱的手续费,事他帮我办,这十五万元钱的手续费让张某2我俩提供。张某2给协商他出五万,我出十万,到时候贷款做下来了他也使用一部分。其实当时我已经不是很相信林宗侦这个人了,怀疑林宗侦到底有没有这个能力帮我弄来贷款,但是张某2一再向我保证,说到时候如果贷款弄不出来,我的损失他承担,张某2打消我的顾虑后,我才信任林宗侦的。我就往林宗侦给我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计汇款十万元。
主要原因是我和张某2打过交道,并且张某2一直说林宗侦确实有能力弄来钱,我才相信林宗侦的,如果不是张某2说合这事,我就不会被骗。
我用我本人的中信银行银行卡转账给林宗侦的,一共是十万元,钱转给林宗侦之后他对我说一周之内就能把钱贷出来,如果贷不出来的话就把我这十万元钱还给我。一周之后我问林宗侦贷款的事咋说了,林宗侦以各种理由推脱,既不给我退钱,也没有给我办来贷款。大概过了几个月,贷款还没有给我办下来,后来我干脆对林宗侦说贷款跑不下来算了,把我这十万块钱还给我,林宗侦一直对我承诺说这事正在办,就快办成了,就这样每次给他打电话他都找理由推脱,一直到现在林宗侦都没有把钱退给我,并且前段时间林宗侦的手机也关机了,我联系不上林宗侦之后,感觉我被骗了,今天就过来报警了。2017年06月06日开始联系不上他的,他的两个手机号码现在都打不通。我经常给他打电话要钱,但是一直要不过来。他一直说下周给我,说了三年了,也没有给我,他就以这个理由推脱,一直不给我钱。
林宗侦给我发过来一个账号,是一个工商银行银行卡,户名是姚天芬,卡号为:62×××72,我用我本人的中信银行银行卡给林宗侦转的账。户名就是我本人,账号是:62×××78,该卡一直由我本人使用。
3、2017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林宗侦以给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光明街德吉社区乳品2号楼3单元202号居民吕某办理一千万元贷款为由,采取收取利息、费用等方式,骗取吕某47万元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书证
(1)委托书
证实委托人林宗侦于2017年8月30日将其儿子林华豆豆送至南阳市孤儿院抚养。
(2)收据
证实收款人林宗侦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吕某现金汇款三十二万元整,见证人杨某。备注:罗学明打的收条已作废,已转到林宗侦名下,以现在收据为准,罗学明收条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
(3)收条
证实收款人罗学明收到吕某定金人民币30万元。后注:吕某同意将此收条转于林宗侦,2017年5月26日。
(4)带帽存款确认书
证实侦查人员在抓捕被告人林宗侦时在其居住宾馆房间内搜出的文件资料。
(5)委托融资(形象资金)协议书
证实内容同上。
(6)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证实内容同上。
(7)情况说明
证实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人力资源部于2017年9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经核查,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无姓名为“徐刚”的员工。
(8)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接收的证据证实2017年6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史岳、杨超接收持有人朱某提供证据;户名为朱某的中信银行交易明细。
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
我是过来报案的,林宗侦先后骗走我47万元钱,之后我一直找不到他,后来经过打听才知道他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抓走了,我这才赶过来找你们报案的。
林宗侦今年有50多岁,他的其它信息我不是很清楚,这个人很神秘,个人情况不给我透漏,并且一直没有身份证。林宗侦对我说他在咸宁市公安局上过班,也在长江三峡驻河南办事处上过班,有关系、有能力帮我办理一千万元钱的贷款。
2017年3月份,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杨某,在交往过程中,我对他说我平时是做工程的,今年手里资金紧缺,想办点贷款用,杨某对我说他认识有人能办来贷款。又过一段时间杨某对我说他能找人帮我办理贷款,要多少就能办出来多少,最长不超过十天就能放款,贷款办理出来需要收取一点利息,让我考虑考虑。因为我当时着急用钱,我就想着让杨某帮我办一千万元钱的贷款出来,我做生意用。后来我到武汉市和杨某见面,杨某说办理一千万元钱的贷款一年需要八十万元钱的利息,我说我没有那么多现金,现在手里只有三十万元钱,杨某说让我先交三十万,剩下的五十万他们先找人垫上,等贷款办出来了再补交给他们,我就同意了,当时我还问杨某多久能把贷款办出来,杨某说很快就能办好,不出半个月,让我等消息就行。2017年4月份,具体日期我现在记不清了,杨某把我约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杨某带着我在武汉市长江大酒店和一个叫罗学明的人在酒店里见的面,见面后杨某让我把这三十万元钱交给罗学明,给他五万元现金,剩下的二十五万元钱转账,我就按照杨某的要求,先把二十五万元钱通过柜台存款的方式把这笔钱存到罗学明本人的银行卡账户上,我确定是罗学明本人的账户,转账成功后我到长江大酒店把五万元现金交给罗学明,罗学明给我打一张三十万元钱收条,打完收条后罗学明拿着钱就走了。罗学明走之后杨某说贷款马上就办出来了,让我在宾馆里等消息,我就一直在宾馆里住。期间我一直问杨某什么时间能把贷款办出来,杨某说他让林宗侦负责办着呢,林宗侦有能力,马上就办好。2017年5月26号,林宗侦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见到我,对我说帮我垫付的五十万元钱需要利息,我问他需要多少钱的利息,林宗侦说需要两万,当时我很不愿意,毕竟之前说好的这笔钱他们垫付,现在又问我要利息,后来考虑到人家也是帮我办贷款呢,我也没有多说什么,就取出来两万元钱,把这两万元钱交给林宗侦,林宗侦给我写一张三十二万元钱的收条,收条我今天带来了,需要的话我可以复印一张给你们。当天杨某说贷款办出来估计要等到过完6月1号了,让我回家住几天再来,林宗侦给我写完收条后我就回到内蒙古了。
杨某大约有60岁左右,我对他的情况也不是很熟悉,他老家是河北的,他身份证号码是,他手机号码是185××××1059。罗学明,男,今年50多岁,这个人很神秘,话很少,当时我把那二十五万元钱转到他的银行卡账户上面了,他银行卡账号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汇款凭证上面有,随后我可以向你们提供。
杨某说罗学明是资金方,让我把钱交给他,他帮我办事呢,我就没有多问,因为我相信杨某,他让我这么做我就这么做了。罗学明和林宗侦他们这中间有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这都是杨某安排我让我这么做的,林宗侦给我打好这三十二万元钱的收条之后把之前罗学明给我打的那张三十万元钱的收条要走了。
2017年06月10,杨某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见到我,说现在贷款快办理出来了,还差五万块钱手续费,问我有没有钱,让我再出五万元钱,我想着三十万都花了,也不在乎这五万元钱,我就同意再出五万元钱。当天杨某带着我见到林宗侦,林宗侦说五万元钱不够,需要十五万元,当时我也傻眼了,我就问杨某,刚才说好的再需要五万元钱就能把贷款办出来,现在怎么要这么多钱呢,杨某当时也没说什么,林宗侦说五万元钱不够,还给我说了一大堆我听不懂什么意思的话,反正就是问我要钱,不然贷款办不出来。我就联系家人,家里又给我转过来十五万元钱,林宗侦让我把这十五万元钱全部都转到一个户名叫姚天芬的银行卡账户里边了,应该是一张建设银行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具体哪张卡上转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反正一共转给他十五万元钱。转完钱后林宗侦说贷款明天就办出来,让我等消息,我就回宾馆了。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06月11日上午,我找到林宗侦,问他贷款办出来了没有,林宗侦说没有办出来,钱也花了,我当时就感觉我受骗了,我就问林宗侦那接下来咋办,林宗侦说去丹江口市,他在那里认识的有人,能办出来贷款,就这样我跟着林宗侦到丹江口市,在一个名为电力宾馆的地方住下来,在宾馆里我见到一个叫陈从贵的人,他经常和林宗侦在一起,并且林宗侦经常拿出来一些银行存款凭证让我看,大额存款那种凭证,这些凭证都是陈从贵的,他让我看这些凭证就是为了让我继续相信他。在电力宾馆这段时间我基本上天天问林宗侦什么时间能帮我把这笔贷款办出来,他就一个回答:明天就能办出来。就这样一直推脱到你们把林宗侦抓走,至今他都没有帮我把这笔钱办出来。
陈从贵这个人有六七十岁,我对他不是很了解,他和林宗侦比较熟,具体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不清楚。现在让我对陈从贵、杨某等人进行辨认,我见过这两个人,能辨认出来。
杨某、林宗侦没有能力帮我办理一千万元钱的贷款,他们都是骗人的,一直对我承诺说明天就把贷款办出来了,拖了几个月都办不出来。对这件事,我特别生气,这些人真是可恨,他们一直在欺骗我。就是因为这件事我几个月都没有做成生意,耽误我很多事,我不仅经济上蒙受损失,精神上也接近崩溃,我希望政府能严惩这些可恶的骗子。
3、被告人林宗侦的供述与辩解
我的户籍是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我20多年没有回过老家了,我没有固定住所,一直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零几年的时候我被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打击过,刑拘了一个多月后来又把我释放了。陈某办理了一张假国债,骗别人几万元钱,当时陈某办理假国债的时候我也参与这事了,我只是起介绍作用。应该是2010年左右的事情,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和陈某都在武汉汉口,陈某对我说他自己想成立一家公司,想找人办理一张国债凭证,到银行抵押办一些贷款,问我能不能帮他提供可以办出来国债凭证的人,我对陈某说可以帮他问问。当时我和陈某是在汉口的一家咖啡厅说的这件事,后来我认识有一个自称叫李总的人和一个自称叫赵总的人,李总和赵总就说他俩能办,不过办理的时候要收利息,当时约定的利率是百分之几我现在记不清了,打听好办国债凭证的事情后我联系陈某,陈某带着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姓张,另外一个人我不知道姓什么,我们见面后陈某对他们两个说我是香港林氏集团的继承人,我赶紧解释说我们只是同姓,不过我可以和香港林氏集团的人说上话,陈某还对这两个人说我可以办警察学院,并且是公安部特派员。
陈某把我的身份说厉害一点是为了骗取这两个人信任。他怎么说是他的事,反正我又不是真有那么厉害,他爱怎么说怎么说,我又不用交钱,他说我是国家主席都行。后来我带着陈某和陈某带的那两个人,我们四个人一起见到李总和赵总,见面后陈某和他们在一起谈话,说的什么我没有注意,后来又在咖啡厅见了两次面,在长江大酒店也见过几次面,其中一次陈某给李总、赵总了一些钱,具体几万我不清楚,后来还是在咖啡厅,李总和赵总拿了一张国债凭证的复印件给陈某,这张国债凭证复印件我也看了,好像是襄樊支行的,是1000万还是1500万我记不清了,陈某收到了国债凭证的复印件后,那个李总说国债凭证的原件他们留着,让陈某拿复印件去银行办理。又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陈某给我两三万块钱,具体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不是两万就是三万,给我的都是现金,面额都是百元整钞,说这笔钱让我拿着花,我就把钱收下了。当时我帮他办理国债也没少操心,他给我这笔钱算是给我的辛苦费。这笔钱日常开支花了。李总、赵总当时他们俩都是四十多岁,具体叫什么名字,哪里的人我都不知道,只是在咖啡厅的时候认识的,没有任何深交。
我和陈某给他们钱,他们帮我们办事,天经地义,我管不了那么多,只要能把我想要的东西办出来就行。陈某办理的这张国债凭证肯定是假的,如果是真的不会办不出来贷款的。陈某如何使用这张假国债凭证后来的事情我都不清楚了。他们给陈某多少钱我不清楚,反正陈某给我两三万块钱。陈某搞的那些钱我认为和我无关,我就给他介绍了一个办理国债凭证的人,他给了我两三万元钱,后来这钱我又还他了,其他的情况我不知道,也没有参与。
2013年前后,我通过张某2认识朱某,认识朱某的时候我说我是长江三峡驻河南办事处的主任,是副处级干部,我还对朱某说我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挂职。我们认识之后相互留了联系方式,平时关系还算不错,后来朱某和张刚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我们在酒店见的面,见面后朱某说他做生意没钱,想弄点贷款,当时张某2也在场,他也想搞点贷款,我说我试试吧,如果资金到位了需要贷款我就可以给他们提供,不过要收取他们一定利息,具体利率多少当时没有定。大概到了2013年08月份前后,我对朱某和张某2说跑贷款需要十来万元钱的资金,这笔钱由张某2和朱某提供,二人当时有点不情愿,后来我对他们说,我会尽快给他们办下来,办成功了可以办千八万呢,到时候可以把这笔资金交给张某2和朱某使用,如果我办不来贷款,我愿意如数把本金还给他们,并且支付他们利息。大概过了几天,应该是2013年08月25日前后,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
反正不是24号就是25号,朱某往我前妻姚天芬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里边分两次转了十万元钱,当时我拿着这张卡把钱取出来了。
我不是长江三峡驻河南办事处的主任,也不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挂职,这样说我也是为了面子,如果我筹备成功的话我可以在那里任职,但是这两个项目现在一直没有筹备成功,所以我不存在那样的履历。这十万元钱我自己开支了,我拿着这笔钱去跑贷款的时候吃喝花销了。我找陈从贵,他能办出来贷款。陈从贵是搞公司的,名下有湖北九力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十堰豪创矿业有限公司。他说的他有这个能力,他名下有公司,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帮我办出来几千万元的贷款,但是2012年至今办了五年了,一分钱贷款都没有帮我办出来,我现在基本上已经不相信这个人了。后来贷款一直没有办出来,朱某多次催问我贷款办理的如何了,我一直推脱说快了、快了,其实具体什么时间能办出来这笔贷款我心里也没底,我也是找陈从贵,希望他能给我弄到钱。大概过了一年多,差不多是2014年,贷款还没有办下来,朱某开始找我索要他这十万元钱,平均一个月给我打好几次电话催要这笔钱,我一直说下周就还他钱,但是这笔钱至今都没有还给他。我现在没有这个能力偿还朱某,我完全寄希望于陈从贵,他能帮我办下来贷款我就有能力偿还朱某这十万元钱,如果陈从贵不能帮我办理出来贷款,我就还不上欠朱某的这十万元钱。我一直对朱某说马上要还他的钱,但是一直还不上,我一直在欺骗他,感觉挺对不起他的,还有就是我的孩子还小,太可怜了,我现在最对不起的就是我的小孩。
2012年左右,陈某说他想办一个一千万左右的国债凭证,然后用这个凭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我就帮他找到武汉的赵总,我也不知道赵总从哪里办来一张一千五百万的国债凭证,并且把这张国债凭证交给陈某,后来陈某当着我和这个赵总的面给他两三万元钱,具体给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期间陈某需要银行卡,我就把我手里一张户名为姜国标的银行卡给陈某使用,后来这张卡我也忘记放在哪里了;2013年,朱某想通过我办理贷款,我说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我没有资金,朱某当时给我十万元钱,我对朱某承诺说,如果办理出来贷款,这笔钱算手续费,一周内贷款办理不出来,我如数退还这笔钱,后来我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我前妻姚天芬的银行卡里分两次转账十万元钱,至今我都没有给朱某办出来贷款,也没有把这笔钱还给他;2017年04月份,吕某想通过我办理贷款,我前后共收取他四十七万元钱,现在这笔贷款也没有帮他办出来,这笔钱至今没有归还他。实际上我没有这个能力帮朱某和吕某办出来贷款,他们给我的这些钱我都日常开支用了。
我是找陈从贵帮你办理这么大额的贷款。陈从贵他名下有两个公司,天天说自己是搞项目的,有实力,但是我现在想想,这个人也是个骗子,他没有能力帮我办出来这么多贷款,不然不会一直拖到现在办不出来贷款。
吕某今年有四五十岁,他家是内蒙古的,具体内蒙古什么地方的我也不清楚,我手机上保存有他的手机号码,但是现在我记不清具体是多少了。一开始我并不认识吕某,2017年5月份前后,杨某带着吕某找我办理贷款,我以给吕某办贷款需要经费为由先后收取吕某470000万元钱,这笔钱到现在我还没有还他,贷款也没有办出来。
2017年5月份前后,具体日期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罗学明给我三十万元,这笔钱是杨某、罗学明他们给吕某办理贷款的时候收取吕某的,后来罗学明和杨某办不下来贷款,就把这笔钱给我了,让我帮他们办,罗学明通过转账和给现金的方式把这三十万元钱给我的,具体多少钱是转账给我的,多少钱是以现金给我的,我现在记不清了,反正当时一共给我三十万元,钱转到哪张卡上面了,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我给吕某打的有收条,最开始是罗学明给吕某打的收条,后来这笔钱转交给我了,我就让罗学明把这张收条作废了,当时我给吕某说办理贷款资金不够,需要两万元钱经费,吕某在长江大酒店给我的钱,这样算起来前后我收取吕某三十二万元钱,我重新给吕某写了一张收条,当时写的一张三十二万元钱的收条,我在收条上签的有字,见证人是杨某。
(侦查员向林宗侦出示吕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收条)是这张收条,这收条上边有我本人的签名,这张收条是我在武汉市长江大酒店写的。
杨某今年大约六十岁,我手机上面有他的手机号码,需要的话你们可以调取,我对他的其它情况也不是很了解,杨某平时是干什么的我也不清楚。罗学明看着有五十来岁,我对他的情况也不了解,他给我转过账,我没有他的手机号码。
2017年6月份前后,具体日期我现在记不清了,我给杨某打电话说办理贷款还需要十五万元钱的经费,现在经费不够,如果没经费的话贷款办不出来,之后杨某把这事对吕某说了,吕某在武汉市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我转账十五万元钱,钱转到我前妻姚天粉名下的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账户内了,还有一个户名为姜国标的银行卡账户,一共三张卡,一张卡上面转五万元钱,我当天就把这笔钱取走了。
吕某给我的这四十七万元钱我让陈从贵帮我办理贷款,给他四十多万。我能辨认出陈从贵和杨某。人家吕某花这么多钱,肯定想多办出来些贷款,我当时说尽量多给他办点贷款,最好能办下来几千万。
我本人没有能力帮吕某办出来几千万元钱的贷款,我也不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我主要寄希望于陈从贵,希望他能给我办理出来贷款,但是陈从贵一直也办不来贷款,我现在也不相信他了。
这张三百亿元钱的带帽存款确认书是你们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电力宾馆抓获我的时候,在我房间里查到的,这个文件上面的章是陈从贵的,签的名字是陈从贵的名字,但是谁签的字我不能确定,我不知道这是谁放在我住处的。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林宗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主体身份,以能为他人办理大额贷款,采用收取利息、费用的名义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系陈某使用林宗侦的银行卡让被害人打钱,虽然林宗侦使用了两三万元,事后又还给陈某,故该笔够不上诈骗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林宗侦积极为陈某联系办理1500万元的假的国债凭证,又谎称能与香港林氏集团联系、系公安部特派员等特殊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信任,骗取其4.6万元,其共同犯罪的故意明显,且事后收取陈某分赃的3万元,应构成共同故意犯罪。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被告人林宗侦是在他人出具巨额国债凭证、有足够理由相信能为被害人办理贷款的情况收取被害人的钱,也不应以犯罪论的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林宗侦虚构其为长江三峡驻河南办事处主任、副处级干部的身份,以能一周内办理大额贷款,办不下来如数退还为由,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让被害人给其转账10万元,款到账后即全部取出自用,致使被害人数年追要未果,其诈骗故意明显。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指控第三起中林宗侦仅收取了被害人2万元钱,系介绍中间人收取的费用,不属于诈骗,且该三起中均未查清林宗侦所起作用、赃款流向等问题,请求对被告人林宗侦宣告无罪的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林宗侦以相似的手段,相近的理由,以能办理大额贷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吕某多次给其汇款,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收款凭条、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搜出的300亿元带帽存款确认书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宗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宗侦退赔被害人王中华3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新勇10万元;退赔被害人吕洪玉4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春光
审 判 员: 闫进猛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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