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黑社会案件庭审现场,律师应该如何发问警察

刘彬律师 评论234字数 10451阅读34分50秒

谁说法庭硝烟只有在国外电视剧上能看到,中国的法庭同样有惊心动魄的激辩。

20xx年12月2日到5日,一起重大黑社会案件在某县法院开庭。控方指控张某等12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本案法庭调查连续四天,其中第二天、第三天每天开庭9个小时,排非程序6个小时。

该省刑警总队主要负责人和全省40名刑警在排非程序中,全程旁听,全省多地检察机关派员旁听。

 

以下为律师向侦查员发问实录:

发问出庭侦查人员卢某:

王(律师):证人卢某,我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问你有关的问题,相信你会如实向法庭作证,你明白吧?

卢某(侦查员):能。

王: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的回答时说你是96年入警,我想问的是哪一年取得执法资格的?

卢:我96年进入公安系统,正式做警察是在2005年,通过了执法资格考试。

王:也就是说你在2005年就取得了执法资格。那么在2005年以后你是否重新进行过考试?执法资格分为三级,请问你是哪一级?

卢:我现在是中级。

王:取得中级是哪一年?

卢:应该是两三年以前。

王:你取得了执法资格,并且是中级,那么你应该熟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内容应该熟悉吧?

卢:知道。

王:那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您怎么理解这一条规定?

卢:我想提醒你一下,我只对讯问负责,这个不是我的职责范围。

王:不需要你提醒我,需要提醒的话,审判长会提醒我。我直接问你,某某县公安局的辖区既不是张某某案件的犯罪地,也不是张某某的居住地,你们对这个案件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可明白?

卢:我有必要跟你解释一下,我只负责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我并不负责对该案的侦查。

王:请问讯问是不是侦查?

卢:讯问属于侦查的一种。

王:也就是说你对张某某进行了侦查,但是MC公安局辖区不是张某某案件的犯罪地和居住地。

卢:我再重复一遍,我仅负责讯问。

王:讯问是侦查的一种,请问你认为你们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卢:我只需要按照领导的布置,完成我的工作。

王:也就是说你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是领导布置的工作,是不是这样的?

卢:是的。

王:《人民警察法》这样规定,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是不得中止执行,人民警察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你可认为领导安排你对张某某进行讯问,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

卢:这是BZ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

王:你说是因为BZ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了张某某案件,但是指定管辖的是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我还明确告诉你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不属于指定管辖的范围,你可明白?

公:审判长,公诉人提出异议,管辖权的问题不是一个公安民警能够决定的。管辖权的问题应该是BZ市公安局局长解决的问题。

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的异议。第一,公诉人时刻提醒和教育、教训辩护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那么也请公诉人发言的时候请审判长许可。第二,本辩护人所发问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直接涉及到出庭警察作为某某县公安局的警员有没有权力侦查这个案件,因此与本案有关系,请证人回答刚才的问题。

卢:我没有必要回答。

王:你拒绝回答这个问题,我再问下一个问题,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一个2014年8月26日你写的一个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你叙述了你参与侦查本起案件的时间以及你们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这个情况说明是不是真实的?

卢:是的。

王:你确信是真实的?

卢:我确定是真实的。

王:但是我明确告诉你,你这个情况说明写的是虚假的。我来跟你宣读一下:本人与2013年12月参与了对张某某的审讯,本人及同事无刑讯逼供。但你不仅是2013年12月参与了审讯,对张某某的主要的审讯发生在2014年的1月份和2014年的4月份,不仅仅是12月,因此你这情况说明是不属实的,你可同意?

卢:我的意思是2013年12月以来。

王:本案有法律文书表明张某某是12月20日凌晨被抓获,2013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并监视居住,那么我想问的是,张某某监视居住期间他的指定居所是什么地方?

卢:MC全兴楼宾馆。

王:是几楼呢?

卢:不清楚,我不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

王:那么执行监视居住是刑警队还是派出所?

卢:这件事情我没有问的那么细致。

王:请书记员记录他不知道谁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卢:我再提醒你一下,不要篡改我的意思。

王:那请你直接向法庭回答。

卢:我不知道具体的执行机关是谁。

王:我问你的是执行机关是刑警队还是派出所?

卢:我只知道是某某县公安局。

王:我注意到你们第一次讯问张某某时就告知了张某某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我想问你的是,监视居住期间,你作为张某某的讯问人,你知道张某某有没有与律师进行过会见?

卢:这个我不清楚,监视居住的执行不是我。

王:他的律师会见他时,你是不是有在场的情况?

卢:这个没有印象。

王:张某某在全兴楼宾馆监视居住期间你是不是去过?

卢:肯定去过,不去怎么传讯啊。

王:但是你去过为什么你不知道它在几楼呢?

卢:我不记得在几楼。

王:也就是说你去过全兴楼宾馆,传讯过张某某,是这样吧?

王:那么传讯期间,你到他的房间里面去过没有?

卢:去过。

王:你传讯他,进到他房间的时候,张某某是不是能够自由的活动?

卢:我去过几次,应该是张某某一个人在房间里。

王:那么你可看到或者感觉到张某某能够从这个房间串门到其他房间?

卢:他一个人在房间里,我不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

王:我问你能不能感觉到?

卢:我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吗?

王:那我不问这个问题了,请侦查人员不要对辩护人进行抵触,公诉人认为侦查人员有很高的素养,我认为也是这样的。

王:那么你到张某某的房间,你能不能描述张某某的房间都有什么设施?

卢:就是一个普通标间。

王:标间,那就意味着是两张床?那么本案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每一个被告人都说他们的房间的中间会有一个审讯用的椅子,你可看到了?

卢:我没看到。

王:那就是张某某房间没有这样的椅子。下面一个问题,我看到了你们每一次传讯张某某的时候都会有传讯证,那么你们可在张某某监视居住的房间对张某某进行过取证?

卢:不可能有。

王:也就是说张某某所有的供述和自书都是提讯到刑警队办公室进行的,是不是这样?

卢:是的。

王:那么每一次提审的时候都有传讯通知书?

卢:必须有。

王:我在卷宗材料当中没有看到2014年4月19日、20日、21日这三天的传讯通知书,但是有这三天的张某某的自书的材料,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

卢:我只是知道他写的有东西,具体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写的,我不是太清楚。

王:你们在这三分自书材料上写的有签名,注明收到的日期,注明的日期分别是2014年4月19日、20日、21日,那你们是在什么地方收到的呢?

卢:应该是在之后的讯问的时候收到的。

王:但是这三天没有传讯通知书啊?

王:我问的是你收到的时间是19、20、21日,你们在什么地方收到的?这三天你们没到宾馆去,你们又没有传讯他,他又没到刑警队,那你们是怎么收到这三分材料的呢?

卢:有可能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转交给我们的。

王:就是说有可能是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转交给你的?

卢:可能是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转交给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到宾馆,再去宾馆让他捺的指印、签的字。

王:也就是说,这三天你们还是有可能去宾馆了?是这样的吧?

卢:如果说我们接到通知或者是公安局的安排,我们会到宾馆去,到宾馆去不一定是提讯。

王:就是除了提讯,其他的事情也可以去宾馆?对吧?

卢:一般没有特殊情况我们不会去的。

王:张某某的供述主要集中在第三卷、第四卷,在第三卷第三十二页,我有一个疑问,是关于对张某某的第五次讯问,这次讯问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4日15:30到2013年12月24日17:20,地点是某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人是卢某和蔡某,总共问了110分钟。我注意到你们对他教育了15分钟,但是打出来的字只有几百字,我认为几百字至多三十五分钟,这样的话,这一次讯问至少有六十分钟没有记录,请问这六十分钟你们三个人在干什么?

卢:我们不可能每一个字、每一句话全部体现在材料中。

王:15分钟教育你们都注明了,那么60分钟在干什么为什么不注明呢?

卢:嫌疑人回答问题不会是很流畅的。

王:请你直接回答这六十分钟在做什么,是不是也在问话,只不过没有记,还是在做其他事情?

卢:嫌疑人可能保持沉默或者是扯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我们不可能都记录。

王:监视居住期间,张某某的20份讯问笔录有11份有录像,你是不是有印象?

卢:不太记得了。

王:我想问每一次的录像讯问是不是在同一个房间?

卢:我不敢确定,我们执法办案的房间里面几乎都是一样的。

王:辩护人请求公诉人放一个2014年1月份任意一个录像,来帮助证人回忆一下,请审判长允许。

审:请工作人员放录像(特别说明:警方制作的讯问录像只有主画面即显示嫌疑人画面,没有讯问人画面,11盘录像中,出现讯问画面的只有一次几分钟;在每次校对笔录时,会有一名警员绕着嫌疑人来回踱步)。

王:是不是每一个房间都有空调啊?

卢:基本上都有空调。

王:是不是每一个房间被讯问人的背后都有一个白色的窗帘?

卢:基本上都是。

王:请工作人员再放一个2014年4月份的。

王:你看一下,刚才那个是一月份的,现在这个是四月份的,你看是不是在一个房间?

卢:应该是吧。

王:能不能确定?

卢:可以确定。

王:在有录音录像的11份笔录的进行中,是谁做的打字的记录员?谁是讯问人?可固定?

卢:基本上是蔡某打字,我讯问。

王:那么录像的人员是谁?

卢:录像是固定在那的。

王:在录像之前谁负责把录像机开开呢?

卢:我们两个任何一个都可以啊。

王:刚才看到的那个房间是否有空调?

卢:有空调。

王:空调在什么位置你可能判断出来?

卢:空调在我们后面。

王: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窗帘动的话,应该是窗子是开着的,而不是空调开着的?

卢:不能这样理解,因为空调也可能吹出来风吹动窗帘。

王:房间里有几只麦克风你可清楚?录音录像的时候录音应该有麦克风,我看到张某某的椅子前面有个麦克风,除此之外其他地方可有麦克风了?

卢:没有。

王:我注意到录像中每一次开门的声音,都能很清楚的听到。那么这个录像机在你们的后面,门在什么地方?

卢:门也在我们的后面。

王:开门的声音你是感觉比较大还是比较轻?

卢:问的有意义吗?

王:当然有意义,请你向法庭回答。审判长都没有制止,请你回答。

公:审判长,公诉人有话要说,请准许。

审:准许。

公:公诉人想说的是如果说辩护人把门轴转动的声音都作为一个问题,那么干警在讯问的时候到底是在听门轴转动的声音还是听嫌疑人的声音?讯问是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4月,讯问这么多次,如果说干警能够准确的说出这一次门轴转动的声音,那就是当庭说假话。

王:审判长,我服从,我不问这个问题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出的反对有道理,我不问门轴转动的声音。那么请证人回答我下面一个问题,门轴转动的声音能够清晰的听到,但是听不到持续的敲击键盘的声音,你能不能解释一下是为什么?

卢:我已经想到你要问这个问题,麦克风是对着嫌疑人的,当然听不到键盘的声音。

王:你说能够猜到我要问这个问题,你很聪明。你说麦克风对着嫌疑人的,所以听不到键盘的声音,那么门在键盘的后面,为什么能够听到门转动的声音?

卢:我仅负责对嫌疑人张某某进行讯问,对于讯问以内的内容可以进行回答,讯问以外的内容我可以不回答。

王:审判长,他是录像制作人,又是讯问人,那么在看录像过程中看到的疑问直接涉及到录像的真实性,他有义务回答,请审判长要求证人回答。

审:证人请回答辩护人的问题。

卢:刚才公诉人员已经说过,我不可能记住每个声音的大小。

王: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你要说没法回答,没法解释,你就直接回答没法解释。

卢:不能这样回答的,必须得说清楚。

王:请你回答我的问题?

卢:我感觉没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

王:那你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个问题。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三条—07是这样规定的:封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持完整,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并封存备查。那你们有没有把这个录像进行封存备查。

卢:这个录音录像由我们的内勤具体保管,不是由我来进行保管。

王:根据刚才你对法庭的陈述,你和蔡某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开录像机,那你们关机的时候有没有封存备查,还是你们就直接交给了内勤?

卢:我们是把这个录像剪切到内勤的电脑上。

王:每一次录完会立即剪切到内勤的电脑上吗?是在录完后十分钟之内交给内勤还是半小时之内交给他?

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必须在多长时间之内把这个录像交给谁保管。

王:当你们把这个录像剪切下来,交给内勤统一保管的时候,这个时间可会在一个月之后?

卢:不会的。

王:内勤的电脑是笔记本还是台式的。

卢:我只需要把录像考到优盘上以后,把优盘交给内勤,由内勤去进行拷贝。具体是考到笔记本还是台式电脑我无法回答。

王:录像的第一次原始存储介质是什么,这个你清楚吧?

卢:录像机是便携式的,是显示在电脑上的。

王:也就是说你们录像的时候,录像的原件就储存在讯问的桌子前面的笔记本电脑里,是不是这样的?

卢:是的。

王:摄像机里面已经不存在录像原件了是吧?就是不能在摄像机里面直接储存是吧?

卢:是的。

王:录像会直接录在你的笔记本电脑里面是吧?

卢:录像会保存在录像的笔记本电脑里面,然后再拷到优盘里面。

王:你是采取剪切的方法,因此你的笔记本电脑里面也没有录像了是吧?

卢:是的。

王:请问张欢欢是不是你们的内勤,他有执法资格吗?

卢:有。

王:刚才你说了你和蔡某是实际的录像人。你们两个可为张某某的录像写过录制的情况说明没有?(依据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规定,制作录像必须有录像人书写制作过程的说明并签名,而本案没有)

卢:没有。

王:在张某某监视居住期间,据你所知,他有没有看过医生?

卢:有过。

王:据你所知,他看医生是因为什么原因?

卢:我记得张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有过自残的行为,然后带到医院去检查。

王:据你所知,他自残过几次?

卢:我是事后知道的,有过两次,我印象中有一次是吞钉子,我和蔡某带他到医院检查,检查还有病历。

王:还有没因为他的其他自残行为带他去过医院呢?

卢:还有一次咬舌头。

王:其他可有了?

卢:没有了。

王:就他自残的问题,你们可对张某某做过谈话笔录?

卢:没做过。

王:那你们的讯问笔录当中有没有涉及到自残的行为?

卢:卷宗中可以看到,印象不深刻。

王:你可知道怎么戴背铐?

卢:培训时候学过。

王:手铐是不是有铐拇指的铐和铐手腕的铐?

卢:从我进入公安就没见过拇指铐。

王:给张某某是不是戴过背铐?

卢:我印象中应该没有戴过背铐。

王:你印象中有没有人用点燃的烟头贴近他的手指甲进行烘烤?

卢:没有。

王:有没有看到或者听到有人用湿毛巾捂住张某某的嘴,另外一个人从头上往下浇水?

卢:没有。

王:你们做笔录的时候有没有把日期倒签,明明是2014年4月份做的笔录,却把时间写成2014年1月份,让张某某也这样写,有没有这样的情况?

卢:肯定不会的。

王:你们录像的时候,有没有明明是2014年的4月份,却把它调成2014年的1月份?

卢:这个没有。

王:你是否注意到,1月份和4月份讯问张某某的录像的当中,张某某穿的都是同一件内衣和外套棉睡衣?

卢:我没有注意到。你刚提醒我才注意到。

王:审判长,我的发问结束。

发问出庭侦查人员蔡某:

王:证人蔡警官,我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审判长许可向您发问,您刚才回答公诉人问题的时候说你是2010年考入了某某县公安局的公务员是这样的吧?

蔡某(下称蔡):是的。

王:你是几月份进入公安局的?

蔡:我是年底进入的。

王:2010年9月份,公安部制定了一个《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所有的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资格证,没有执法资格证不能执法,请你向法庭回答一下,你有没有执法资格证?

蔡:有的。

王:执法资格分为基本、中级、高级,请问你是哪个级别的?

蔡:我三个都过了。

王:是都考过,还是都取得三个执法资格了?

蔡:都考过。

王:都考过和具备三个级别的执法资格是两码事。那么你的执法证上载明你是哪个级别的?

蔡:证件有,但是记不得是几级了。

王:那么警种写的是什么警种?

蔡:我记不清了。

王:你连自己的执法资格级别和警种都不记得?第一次讯问张某某时你们告知他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我想问的是监视居住期间张某某的辩护人有没有会见过他?

蔡:这个我记不清了啦。监视居住不是我执行的。

王:张某某指定的居所是不是就是全兴宾馆?

蔡:是的。

王:张某某监视居住期间,你是不是到他的居所去过?

蔡:去过。

王:你进入他的居所的房间里没有?

蔡:我是通过传讯的方式去传讯的他。

王:是不是你们每一次找张某某讯问的时候都会给他发一次传讯通知书?

蔡:我们的传讯通知书在卷宗里面有的,具体的以卷宗里面为准。

王:张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你们在宾馆对他进行过取证没有?

蔡:没有。你问的问题太低级了,宾馆又不是办案场所,我们怎么可能取证。

王:希望证人不要有抵触情绪,你们是公安人员,觉悟应该高一些。

王:张某某有过三份自书的关于犯罪事实的交代材料,注明了你是收到人,收到的日期分别有三天,那么这个自书的材料他是在什么地方写的?

蔡:有可能是在监视居住的地点写的。

王:那是在什么地方交给你的?

蔡:这个我记不清了。

王:张某某有一份讯问笔录,讯问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4日15:30到17:20,这次讯问总共是110分钟,你们曾经有15分钟对他进行政策教育,打字只有两张纸不到,应该是半个小时足够了,那么110分钟减去教育的15分钟和打字的35分钟,至少还有60分钟吧,那么这60分钟,你能不能向法庭解释一下,没有记笔录,你们在做什么?

蔡:嫌疑人会说一些无案件无关的情况,不会都记在笔录中。

王:对张某某的讯问在监视居住期间总共有17次,做了11次录像,我想问的是,11次录像你是不是都在场?

蔡:笔录上签名了都在。

王:11次录像的跨度的时间是从2014年1月份到4月份,你可记得1月份和4月份做笔录是不是都在同一个房间?

蔡:这个我记不清了。

王:那么你们有几间讯问室?

蔡:记不清了。

王:每间讯问室的布置是不是一样?

蔡:讯问室很多。

王:讯问室里有没有空调?

王:空调在张某某的头上还是你们讯问人员的后面?

蔡:每个房间空调不在同一个位置。

公:公诉人有话要讲请准许。

审:准许。

公:刚才辩护人提到的那次从15:30到17:20的讯问笔录,笔录中有写到低头沉默不语,他不说话,你说记什么呢?

王:公诉人这个问题可以在质证阶段说,公诉人刚才等于替证人回答了问题。

王:对张某某讯问的时候,麦克风在什么位置?

蔡:应该是在张某某的椅子上面。

王:我认为这麦克风还是很敏感的,我能听到开门的声音,听不到键盘敲击的声音,你能不能解释一下?

蔡:一方面我们用的键盘是上面有一层透明的薄膜,再一个敲击键盘没声音是个人习惯问题。

王:一个是我在录像中没有看到那个薄膜,另外,我在这里都能听到书记员敲击键盘的声音。

蔡:因为薄膜是透明的,所以看着和没有一样。

王:我们可以看任何一个薄膜,覆盖在电脑键盘上,不可能和没有覆盖一样。(辩论时,王亚林拿了一个新的键盘薄膜向法庭进行了出示)还有,法庭这么空旷,我们距离书记员这么远,都可以听到键盘的声音,你们以什么样的习惯敲击键盘,才能不敲击出声音?(被告人称没有敲击键盘只是摆个电脑做样子)

那么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规定,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并封存备案。你们对张某某的这11此录像是否封存备案?

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们肯定这样做了。

王:你们封存备案的原始存储介质是什么东西你可明白?

蔡:……

王:你是说录像一开始存在笔记本电脑了是吗?

蔡:你这是诱导性发问。

王:我收回这个问题。那么我再问你原来的录像是存在录像机里还是存在电脑里,我这个不带诱导吧?

蔡:你刚才已经诱导过了。

王:你刚才说记不清了,但是肯定封存备查了,是吧?

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王:那你是否记得你们是怎样封存备查的?

蔡:记不清了。

王:你可知道怎样戴背铐?

蔡:知道,培训时有这一课。

王:你们可给张某某戴过背铐?

蔡:没有。

王:你们可有人用湿毛巾把张某某的鼻子和嘴巴勒住,另一个人从头上往下浇水?

蔡:没有。

王:有没有人用点燃的烟头贴近张某某的指甲进行烘烤?

蔡:没有。

王:你们可存在着笔录明明是2014年4月份做的,结果倒签成2014年1月份?

蔡:没有。

王:录像时设定的日期是怎么设定的?

蔡:就是当时讯问的时间。

王:录像机的开和关的操作是你进行的还是卢某进行的?

蔡:记不清了。

王:记不清了是一个很好的回答。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关于对出庭警察的当庭证言的质证意见见辩护词(略)。

结论是:两个警察当庭说谎,本案的笔录存在2014年4月制作而强迫被告人把日期倒签为2013年12月的可能性;录像存在2014年4月制作而把日期倒调为2013年12月的可能性。因此,先请法庭允许我宣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向法庭提出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AH省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排非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辩护人申请立即休庭,由控辩双方共同去封存电脑,移交法庭,以确定第一次复制录像的时间;或者共同去刑警队确定张某某所谓1月份录像资料的形成时间。

稍有电脑常识的人都知道,只要鼠标移动在录像视频文件上并右击属性,可以立即显示文件形成时间。

审判长:现在正在开庭,我们可以休庭后,控辩双方一起去刑警队看看。

公诉人:审判长,我们一起这样去刑警队不礼貌啊?

王:法庭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与礼貌与否无关!

审判长:(接了法警递上的纸条看后)这个问题我们休庭后再做决定吧。

王:辩护人还有一个申请,现在先口头表述,庭后向法庭递交书面意见:

申请鉴定事项:

1、申请对某某县公安局制作的,注明为2014年1月和2014年4月的有罪供述笔录形成时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鉴定(笔录上有签字笔书写、印泥和激光打印痕迹均是鉴定的检材);

2、申请对某某县公安局制作的,标明为2014年1月和2014年4月的张某某有罪供述的同步录像形成时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张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业经某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始终辩称他的有罪供述和作有罪供述时的所谓同步录像都是侦查人员在2014年4月集中制作,并要求其将签字的日期倒签为2014年1月的不同日期;而同步录像无论是标明为2014年1月还是标明为2014年4月,都是在2014年4月期间集中制作,将录像日期倒调为2014年1月。而辩护人经过审查公安机关的同步录像发现,讯问张某某时,无论是录像标明为2014年1月还是2014年4月,录像的场景没有任何变化,张某某始终着同一件棉睡衣和同一件黑色内衣,侦查人员均着春秋天衣装,而气象资料表明,某某县2014年1月20日、22日最低气温零下1度、零下4度,最高气温7度、11度;2014年4月17日、18日的最低气温13度、14度,最高气温22度,1月与4月之间温差巨大。因此,张某某的有关辩解具有很大的真实可能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本案的侦查人员没有对录像的原始存储介质甚至是当时复制的存储介质进行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已经不复存在,附卷的只有录像复制品光盘的制作过程,没有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过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也要求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等内容。并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为此,特提交上述书面申请,请审判机关迅速封存上述检材尤其是封存录像第一次复制的存储介质某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的电脑硬盘;同时,鉴于握有强大公权力的指定侦查管辖决定机关BZ市公安局以及侦查机关某某县公安局均和上述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将上述证据的原件提交AH省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附:需要鉴定的、有同步录像的11份讯问笔录和录像

1、2014年1月18日14:30—16:30,侦查卷三P63—P72

2、2014年1月19日08:44—10:05,侦查卷三P73—P79

3、2014年1月19日14:45—16:05,侦查卷三P80—P87

4、2014年1月20日08:40—10:15,侦查卷三P88—P96

5、2014年1月22日08:30—10:05,侦查卷四P1—P7

6、2014年1月23日08:40—10:30,侦查卷四P8—P15

7、2014年1月24日08:30—09:55,侦查卷四P16—P23

8、2014年1月26日08:43—10:50,侦查卷四P36—P47

9、2014年1月26日15:10—16:45,侦查卷四P48—P53

10、2014年4月17日10:09—15:30,侦查卷四P62—P77

11、2014年4月18日11:18—13:50,侦查卷四P78—P87

说明,因为系公开审理,所以,公开上述纪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公开审理的原则。本庭审纪实根据多位旁听律师记忆整理并经承办律师审阅,可能不够全面和准确,法庭有两台摄像机一直在工作,如相关单位有异议,可以提供录音和录像以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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