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规定【详细版】

刘彬律师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详细版】已关闭评论246字数 3745阅读12分29秒

一、取保候审的定义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不得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取保候审申请应注意事项

(1)、案件的性质。

(2)、初犯偶犯。

(3)、平时表现。

(4)、过失或故意犯罪。

(5)、犯罪时的年龄,未成年人或老年人。

(6)、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犯归案情况。

(9)、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

(11)、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13)、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赔偿、谅解等有关情况。

(14)、有无被错误拘留或逮捕的要能。

(15)、其他

六、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3)、取保候审申请书

(4)、与申请取保候审相适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资料。

七、取保候审申请阶段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申请人在侦查阶段(公安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都可以提出申请。

八、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九、取保候审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a、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b、对于保证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金方式,首先应该没收保证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

(1)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责令提供保证人;

(3)采取监视居住;

(4)予以逮捕。

c、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d、被取保候审人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案件存在经济赔偿问题,那么保证金往往会直接冲抵,此外,如果法院的最终判决有罚金刑,那么保证金也存在冲抵罚金刑的可能。

e、对于遵守该条规定的,取保收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

十、我们的优势在哪里?

您的近亲属一旦被羁押,我们可以通过您的委托授权,以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详尽周密的法律文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我们有着申请取保候审的丰富经验,有专业尽职的律师团队,有和公检法的良好互动,多年来的高成功申请率让我们有足够的自信,也值得让您对我们有足够的信任,让我们为您和您的亲人量身打造周密的方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有力的申请,为您和您的亲人争取自由。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