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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