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邓学平:判处张扣扣死刑不应该吗?

刘彬律师 评论228字数 6180阅读20分36秒

 

作者:黄   微
编辑:曾东平
张扣扣(又名张小波),男,汉族,1983年1月出生,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人。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持刀将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三人杀害。2月17日,张扣扣投案自首。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开审理,判获死刑。4月1日,张父委托的三个精神鉴定专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认为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4月11日,张扣扣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发表辩护词竭力为张辩护,他的《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留张扣扣一命!让其在监狱度过余生——二审辩护词》、以及文章《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但不要对他污名化》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很多人同情杀人犯张扣扣,绝大多数人对邓律师的辩护词表示肯定,有人赞其为教科书式的、史诗级的辩护,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属于煽情或炒作。为此,资深媒体人黄微专访了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先生,同时邀请著名律师刘陆峰先生做法律点评嘉宾、特邀著名评论家鄢烈山先生做时事点评。
黄微1:张扣扣杀了三个人,杀人偿命,不应该吗?
邓学平律师:现代的刑法适用,不是杀人偿命那么简单。我国当前奉行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即“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杀人并非一律都要判处死刑。
此外更重要的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形式。只有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都应该一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张扣扣案情极其特殊。他十三岁那年,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人打死,母亲死在他的怀里,他眼睁睁的看着母亲的尸体在马路上被解剖。这样的心理创伤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王家在1996年案发后没有进行过任何道歉,存在重大过错。张扣扣缺乏家庭和社会关爱,为母报仇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因素。张扣扣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作案对象有明确的限定,不会滥杀无辜,并且主动投案自首。多数公众对张扣扣的遭遇表示同情,支持法院刀下留人。综合这些情节,我个人认为判处张扣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让张扣扣在监狱里度过余生是比较合理的。
黄微2:网络上有人写张扣扣的母亲经常欺负邻居,有这种事吗?
邓学平律师:我注意到网络上有这样的说法。对于这些说法,我并没有去亲自核实。我是律师,我需要看到证据。但是根据目前我接触到的张扣扣案和张扣扣母亲案的证据,我没有看到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些说法。所以,对于这些说法,我没有办法置评。
黄微3:张扣扣值得同情的关键点在哪里?
邓学平律师:母子之情是人世间最伟大、最亲密的情感之一。公众对张扣扣的同情主要是基于他的童年遭遇。就是我上面所说的,眼看着母亲被人打死,眼看着母亲在自己怀里断气,眼看着母亲被人切开头皮、锯开头骨。就是现在,谈到这些事情,张扣扣仍然会忍不住流泪。这些都是客观事实,都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而公众的这种同情源自每个人的本能,而不是像某些人说的是舆论煽动的结果。张扣扣案社会反响极大,已经演变为一起公共事件。公众同情张扣扣,对这个案子表达一些观点,都是很正常的现象,正常的公众讨论跟舆论绑架司法完全不是一回事。
黄微4:被张扣扣杀害的那三个人值得同情吗?
邓学平律师:当然。整起案件都是悲剧。所以张扣扣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我从始至终都没说过张扣扣无罪,相反,我一直强调张扣扣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张扣扣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我为张扣扣辩护,不代表要把张扣扣当作正面典型。我在一审辩护词和二审的判后感想上已经说得很明白,我的辩护不能在任何意义或任何角度上被视为是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也不能在任何意义或任何角度上被视为是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张扣扣的行为必须予以整体否定,不应被这个社会以任何形式效仿。作为律师,这一点是必须要说清楚的,也是不容含糊的。
黄微5:有人认为您的辩护词像散文一样,很煽情,您认为呢?
邓学平律师:这个案子极其特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行为定性没有争议。这是大前提,忽略了这个大前提去谈什么辩护策略都是键盘侠。这样的案件,如果按照传统的证据、法条释义去辩护,那就是真正的形式辩护,那将是完全无望的走过场。
我做过七年检察官和将近五年的专业刑辩律师,我主持起草过多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经手的各类刑事案件不下千件,传统的辩护方式更是我的强项。雷洋非正常死亡案,我撰写的律师意见合计逾四万字,全部都是证据和法条分析。我办理的很多案件,证据和法律分析动辄数万字。
张扣扣案有两个辩护人,我和我的搭档事先进行过分工。殷律师负责程序和证据,我的主要侧重点是精神障碍和为母复仇。因此我的辩护词是刻意为之,是一种大胆创新。非常之案需要非常之辩,绝地求生需要不循常规。为生命辩护不应拘泥于形式,法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不应该画地为牢、自我设限。真正专业的刑辩律师认真看完我的辩护词,都不难理解我的策略和苦心。
我的辩护词绝大部分都是法理分析。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法学上有一个细分学科叫法律社会学,这个学科现在在我国方兴未艾。任何一个死刑判决都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不是简单的比照法条那么简单。因此,法律分析不等于法条分析,犯罪成因、社会成因、制度成因等法理分析同样是法律分析。拿出任何一本法学教科书,法条都是极少的一部分,大部分都是法理分析。否则法学学习就是记诵法条,司法判决可以直接让机器人代替。有人说我的辩护词不讲法,这是我完全不能同意的。是这些人自己窄化了法律的概念。
至于说我的辩护词煽情,我同样不认同。你被感动了,不代表我煽情,是这个案情本身感人。我只是案情的文字搬运工,辩护词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出处,不是我瞎编乱造。辩护词富有文学性,不代表就不专业。文学不是法律的敌人。相反,两者共享一套人性基础、都是语言的艺术、都追求自由和正义,文学能有效弥补法学的固有缺陷。历史上,我们国家的苏轼等文豪都写下过文采飞扬的判词;国际上,以美国联邦大法官斯卡利亚为例,其判词经常纵横飞扬,可以引用莎士比亚的诗歌和伊索寓言,可以比喻也可以排比。远的不说,我国台湾地区陈水扁案三审判词中引用了《唐律疏议》。这些年,我们国家的判决书越来越像八股文,但不代表这就是判决书应有的最高境界。
没有人规定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如果有,那就是某些人的一己偏见和固执习惯。大凡创新,必然会引发争议。我愿意做那个探路者。我代理的连云港药神案,我甚至一度有意将辩护词写成意识流小说。但是后来我觉得这个想法过于激进,没有这么做。
黄微6:有人认为张扣扣的行为是正义复仇的权利,是吗?
邓学平律师:当我们讲权利的时候,有时候我们讲的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多数人都认可的天理;有时候我们讲的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律。根据我们国家正式颁布的成文法,私力复仇是被绝对禁止的,因此站在实在法的角度,不能说张扣扣有复仇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张扣扣复仇会被定罪判刑的原因所在。
但另一方面,复仇确实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符合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这也就是为什么张扣扣为母复仇得到了那么多人的同情。没有人认为张扣扣无罪,但很多人认为张扣扣可以不必判死刑立即执行。为母复仇只有在是否应该判处张扣扣死刑立即执行这一个微小的范围内,才有讨论的必要和价值。超出了这个范围,把张扣扣的行为说成是“正义复仇的权利”就过限了。我个人不赞同,相信绝大多数人也不赞同。
黄微7:张扣扣小时候,他的母亲被杀,被打死,那个血腥的场面他永远忘不了,对他刺激很大,但是当时,就是现在也做不到给他做心理辅导。既无司法救济,又无社会救济,是不是社会的遗憾?该如何弥补这一大缺陷呢?
邓学平律师:那个时候受客观条件限制,当时我们国内的心理咨询师也很少,所以也许不能过分苛责。但现在条件不一样了。我们国内的司法环境较之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经有了很大改善,司法理念也有了很大不同。修复性司法理念某种程度上已经在很多地方落地。被害人救助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都设有被害人救助基金。因此,现在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司法机关确实能够也确实应该做的比张扣扣案好很多。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司法不是简单的比照法条输出判决那么简单。司法要输出的是正义,而且是带着人性温度的正义。
黄微8:他是不是有精神障碍,有无做专业鉴定?
邓学平律师:我个人高度怀疑张扣扣有精神障碍。理由很简单,在童年有过那么悲惨遭遇的人,心理正常才怪?我在跟张扣扣的交流中,发现张扣扣内心其实非常敏感,非常害怕被拒绝,非常害怕被人看不起。他甚至告诉我,如果他不报仇,会被邻居嘲笑和看不起。他经常不自觉地回忆母亲遇害的三个画面,这在心理学上叫记忆侵扰,是典型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他告诉我,他平时心理负担很重,报仇后感觉到全身的放松,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压在心里22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不过刑事司法中的精神障碍,不是说有心理疾病就可以,而是要影响到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意义。这就是一个高度专业的技术问题,应当由办案单位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多次申请法院启动精神鉴定,遗憾均被驳回。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属委托了三位有精神病法医鉴定资质的专家,在研阅张扣扣案和张扣扣母亲案卷宗后,得出了张扣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和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的审查意见。这个意见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只是一份书证,其证明效力主要在于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进而帮助法院启动精神病鉴定。遗憾的是,这个目的在二审中并未实现。
黄微9:你作为张的律师,竭力为他做不被执行死刑的辩护,有没有想到呼吁我国刑法免除死刑呢?
邓学平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需要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这个案子无罪辩护不可能,只能做罪轻辩护,而罪轻辩护就是刀下留人。所以,我为张扣扣所做的免死辩护是我一个律师应该尽到的职责。我不后悔我为张扣扣做了两审的辩护,我问心无愧地说我为张扣扣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至于说废除死刑的问题,这在我国已经有了很多呼吁。我相信这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当前而言,我们要落实好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必须要非常非常严格,真正做到慎之又慎。
鄢烈山评论:
对张扣扣案我沒有也不可能有全面细致的了解,从已有见诸媒体的资讯和记者与邓律师对话呈现的文本来看,我赞成邓律师的每一句话。他的辩护及答记者问,既理性专业,知识广博而思路清晰缜密,又有情感温度,体察人心而兼顾各方诉求。
我们知道,法官可以在一定的幅度(法定上下限)内量刑,这叫法官的“自由心证”;同理,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认定。邓律师对张扣扣的量刑意见,是犯有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大环境下,应该处以死刑之缓期二年执行。我想,这个辩护意见是他接手此案的初衷。不然,他接手干嘛?
此案最大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法庭不可委托专业的机构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呢?法院是担心一旦启动权威的精神鉴定,得出张扣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和急性应激障碍,就可能不利于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吗?这是有未审先判之嫌的。
还有,当年张扣扣在母亲死后沒有条件得到心理辅导,有心理创伤,这是不问可知的。另有,也许是题外话,“杀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不仅是古老的传统道德观念与社会习俗,也是当代流行的金庸武侠小说影视不断在强化的观念,这是我们应该理解和同情张扣扣的一个文化因素。也是很多人同情乃至赞赏张扣扣的一个因素吧。
刘陆峰评论:
张扣扣其罪当死、其情可矜、其病可疑,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
作为一名律师,我个人认为张扣扣连杀三人,并被社会追捧的现象,暴露了我国法制建设极不正常的现象,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正确的评价对张扣扣的定罪量刑,对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张扣扣其罪当死:张扣扣有预谋的连杀三人,这是文明社会不可饶恕的暴行,应受到正义社会的一致谴责,尽管之前有其母死于王正军棍棒之下的前因,但法律早已取代了血亲复仇。按我国现行法律,判处张扣扣死刑,才是真正罚当其罪,其本人亦不会心有不甘。为什么社会对张扣扣抱有广泛的同情,其根本原因是对法制现状的不满,是把对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悲观和无助,转而寄希望通过以暴制暴来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其次,张扣扣其情可矜:张扣扣在十三岁时目睹母亲被杀,不仅幼小的心灵受到严重的创伤,而且其后一直生活困顿,挣扎在社会的底层。根据现有的公开证据,我认为表面上,法律对王正军的定罪量刑还是比较公正的,但法律并没有给失去母亲的张扣扣家一个公正。正因为王正军作案时未成年,所以可减轻处罚,但法院应判处其成年家长代其对张家进行民事赔偿,这一点无论官方和民间都很少提及,实际上,当年合理的民事赔偿的缺失,埋下了22年后的祸根。
张扣扣母亲被杀只是张扣扣杀王家三人的诱因,根本原因是张扣扣对生活由失望到绝望。如当初法院判王家给张家合理的赔偿,使张扣扣姐弟不致年幼失学,没有生存的压力,仇恨的种子既不易萌发,更不易酿成恶性事件。假如张扣扣娶妻生子,生活有盼头,他也决不会孤注一掷;
第三,尽管张扣扣在预谋杀人上思路清晰、精心策划,但从他对家人和朋友的态度、对不计后果杀人复仇的执着,对社会认同等内在性质和外在表现看,确实有异于常人,带明显的偏执性。从他当庭否认自已是精神病来看,说明他没有以精神病来保命的企图,是否有精神病,要通过专家鉴定。作为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庭不应吝一个鉴定机会,去争一顶不公正审理的歪帽子,来给人民法院抹黑;
最后,中国虽没废除死刑,但一直是坚持慎杀少杀的原则,即使像张扣扣这样连杀三人,属罪大恶极的罪犯,法律也明确规定,如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应一律不杀。既然不杀不会激起民愤,考虑张扣扣母亲被杀一案,22年前法律没有在民事赔偿上给张家一个公道的历史背景,结合自媒体时代,民间众口一词对张扣扣刀下留人的现状,加上张扣扣有精神病的疑点,我认为最完美的方案,是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不核准立即执行。
【律师简介】
邓学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嘉宾简介】
鄢烈山 著名时评家、杂文家。曾荣获全国第三届鲁迅文学奖。迄今已出版《一个人的经典》、《鄢烈山时事评论》、《二狗哲学》(中国当代杂文精品大系 鄢烈山杂文自选集)等20余种作品集。
【嘉宾简介】
刘陆峰 著名律师,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
【作者简介】
黄微 Jamina  资深媒体人、高级编辑、专栏作家。四川省老省长韩邦彦先生题字 “黄绢幼妇文章千古,微语深心舆论万方”。(微信公众号“微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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