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 | 2014.12.23 |
生效日期 | : | 2014.12.23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浙公通字〔2014〕113号 |
关于简化刑事案件管辖对接问题的意见
浙公通字(2014)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现就简化刑事案件管辖对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确保公平正义的条件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简化案件管辖对接程序,确保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存在对合、牵连或上下游关系等关联情形。
对符合上列(一)、(二)、(三)情形的,可直接并案处理;对符合第(四)种情形且无管辖争议的,也可以直接并案处理。
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并案处理的,或者符合第(四)种情形但存在管辖争议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或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应以上级公安机关单位名义出具。
三、对公安机关并案处理、指定管辖的案件,涉及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提起公诉事项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四、公安部指定省公安厅管辖的案件,省公安厅自收到指定管辖文书之日起10日内,明确具体管辖的公安机关,并将指定管辖事项、指定管辖理由和案件基本情况函告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指定管辖函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研究。对确需指定管辖案件,经口头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后,逐级转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受案。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函件后,应逐级转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案件后应逐级层报。
五、省公安厅或设区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案件,省公安厅或设区市公安局在下发指定管辖文书后,应及时将指定管辖事项、理由、案件基本情况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对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未尽事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依照相关规定研究解决。
七、本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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