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警惕:一批“老赖”正借“扫黑除恶”浑水摸鱼!

刘彬律师 评论280字数 6172阅读20分34秒

来源:燕赵刑辩 作者:李世清 转自:刑事正义

 

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针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各种套路和手段,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等乱象,最高司法机关明确提出了打击“套路贷”,并将其列为黑恶行为表现的一种予以重点惩治。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特点和构成要件等,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一批从事“套路贷”的不法分子,被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批捕起诉和判决,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的嚣张气焰,遏制住了该类犯罪蔓延的趋势。应该说,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专项打击成效显著,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但是在办案中,注意到两个动向:一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类案件时,出于各种原因,突破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边界,盲目扩大解释,甚至不惜抛弃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客观归罪,扩大打击范围,把本属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以“套路贷”立案查处。比如有些地方,简单把先付利息的特别付息方式,认定为“砍头息”,再把这样的“砍头息”认定为“套路贷”,进而结合相关罪名认定为涉黑恶犯罪。二是一些借款人,借着这次专项行动的风头,把本来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企图通过扭曲借贷关系,逃避债务。

本来,关于何为“套路贷”,前述“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而且也特别提醒注意与民间借贷相区分。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的“套路贷”,其核心有二: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存在虚假债务。从根本上讲,“套路贷”就是诈骗,其讨债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套路贷”与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说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或者利息收取方式有特别约定就是“套路贷”。即使借贷双方约定的再高,超出银行正常利息的4倍,这样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以不支持,但仅凭这样的事实则不应该认定为“套路贷”。此外,也不能以讨债行为的违法特征,反过来推定原来的民间借贷就是“套路贷”。

当前的实践中,有些借贷债务人看到国家在惩治“套路贷”,觉得有机可乘,故意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为此不惜隐瞒或伪造证据,制造“套路贷”的假象。然后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甚至串联多名债务人一起到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企图通过公安司法介入,中止在法院正常进行的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借此逃避合法债务。也有的债务人看到借贷人被公安司法机关由于其他事由被立案追究后,本人或通过他人找到被立案追究的借贷人或其家属,以控告借贷人“套路贷”相要挟,要求借贷人或其家属减少或免除其合法债务。有些借贷人或家属,由于不懂法律,为息事宁人,委屈求全答应这些债务人的无理要求,从而使一些借了别人钱款的老赖成功地逃避了应该承担的债务。

上述现象应当引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在查办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时,应及时防止和纠正司法中出现的偏差,避免给一些不法债务人留下可乘之机。客观讲,前些年由于金融体制、金融监管等多种原因,民间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或公民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难、融资难,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出现了不少专门从事对外借贷的借贷类机构和个人,在具体的借贷、催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乃至像“套路贷”这样的违法犯罪现象。在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允许金融创新,小贷公司和专门出借人,在弥补金融机构贷款难的不足,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或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这些应该得到肯定性评价。其间,出现一些新事物、新情况在所难免。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应该规制、乃至惩治。但是,应该客观公允地看待和认识民间借贷,不能因为一些机构和个人出现了违法犯罪现象,就把民间借贷污名化,甚至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随意超越法律界限,人为扩大打击面,制造冤错案件,助长社会不正之风。造成赖账有理,赖账催不得等不合理现象,损害社会诚信,动摇市场经济根基,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都是相背离的,因此要特别注意防范和避免。

在此,还要特别劝告那些怀有不良企图的借款人。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诚信为本,不能借人钱款时,花言巧语,信口承诺。借完钱,度过了难关,反过来背信爽约,甚至想借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机,浑水摸鱼,逃避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挑战国家法律。这样做既有违重诺守信的为人之本,也是在玩火。很可能会触碰刑法的红线,涉嫌诬告陷害、伪证、敲诈勒索等犯罪。所以,还是要走遵纪守法的正道,好自为之。

来源:法治早餐,作者:王兆峰

【延伸阅读】厘清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扫黑除恶打击老赖两不误

自从2019年4月9日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套路贷提供了法律依据,青海省西宁市打掉的首例套路贷就是在2019年4月9日开庭审理的。

在两高及司法部出台的《意见》前,我国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已经发现多起假借民间借贷大肆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案例,甚至很多导致被害人家破人亡。而且很多竟然都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比如北京朝阳警方打掉的“以房养老为由办理公证”,就将很多老年人的房产给占为己有,这样的手段竟然在很多政府机关堂而皇之游走。还有很多的借贷之初就办理虚假房产买卖合同,一旦违约或者无法偿还,则由出借人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竟然可以通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执行过户。那些触目惊心的校园贷更是举不胜举,在这些案件中,出借人的目的根本不是将钱出借之后收取利息和本金,而在出借之前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人有能力按期偿还本息,出借人也要人为、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借机将被害人抵押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趁机让被害人承担巨额的违约金,以至于借款几千元最终滚成了几十万元,借款人用一生都无法偿还完毕。因为出借人目的是为谋取非法利益,所以索债往往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让借款人难以忍受,不得已交出钱财。所以,很多笔借款出借人根本不去法院诉讼,因为诉讼效率太低,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迅速将钱还上,当然也有很多无法偿还借款的人因无法忍受这样的痛苦,就选择极端的方式去处理,如自杀等等。

上述情形举不胜举,这在实践中曾经一度风行,如果再不打击,确实已经没有了安全感,本来是法律支持和鼓励的民间借贷,竟然被一些人演变成了谋取暴利的手段。所以,国家出台打击套路贷的《意见》非常有必要,而且也特别及时。

在实践中除了假借借贷为名采取套路谋取非法暴利的违法犯罪分子之外,还存在一些人正常对外出借自己的资金,目的就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大家都知道现在银行利率太低,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只要不超过年利率24%就是合法。所以很多人就愿意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别人赚取利息。当然也不乏有人将部分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出借、统一回收、统一起诉等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们手中有一些剩余的资金是正常的。因为中国目前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没有更好的投资项目,很多人还是愿意选择将自己钱直接对外出借。

但扫黑除恶以来,因配合打击套路贷,2018年4月16日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强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2018年8月1日,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针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上述通知一出台,于是催生了一个词叫做“职业放贷人”,所谓“职业放贷人”主要是指从事高息放贷的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很快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正式确定了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因为该会议纪要在全国都具有参考价值,于是全国法院系统开始进行认定和登记职业放贷人工作。按照该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很多出借人突然之间成了职业放贷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8年之前出借的款项不应该作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依据。但在当前扫黑除恶背景下,法院根本无暇顾及这些问题,而是直接认定、登记职业放贷人,导致很多出借人不敢到法院去起诉。

其实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并不可怕,按照当前出台的这些规定,即使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无非就是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原物,即出借人支付的本金肯定是要偿还的。至于约定的高额利息则不应在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很多正常的出借人在当前打击套路贷的情况下,也不敢再去法院提起起诉。

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是第一步,而让出借人最为担心和害怕的是将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定为“套路贷”。因为《意见》针对套路贷规定不清楚,并没有将套路贷和真正的民间借款区分开来。比如,大家最熟悉的“砍头息”,这种约定在套路贷中是最基础、最简单的套路,而且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往往也是如此约定,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约定了“砍头息”,是否就应该认定为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而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另外,在借款合同中经常约定:“因为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因为借款人违约不还,出借人按照约定将借款人抵押车辆拖回的,拖车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既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高额的利息”等等诸如此类。如果仅仅从这些约定上看,出借人是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而进行约定,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制式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也不会给借款人一份。而事实上,借款人要的是钱,根本不要借款合同;而且很多时候借款人要的是本金,所以根本不去关注砍头息;很多时候借款人根本就没有计划还款,更不去考虑是否需要承担催债支出的费用……这就是当前的真实情况。

从上述的客观现象上看,不管借款合同约定是否合法合理,关键得看出借人的终极目的到底是为了通过这些约定保障自己本金及利息的安全,还是通过这些约定来谋取非法的利益、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约定再高的利率和再不公平的条款并不是构成套路贷的唯一条件,而核心要看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这些内容如何得以实现,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借款人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不得已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交出,则这已经超出正常民间借贷的范畴,已经属于刑事犯罪,肯定属于套路贷无疑。如果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内容通过法律途径去实现,而法院严格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裁决,如利息已经偿还的可以按照36%计算,没有偿还的利息最多支持24%;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高额利息的,最终支持也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24%;虽然约定将借款人抵押车辆可以折抵借款,但因该车辆根本就不在借款人的手中,所以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又怎么能够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呢?所以,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实现合同上约定的内容,在于是否导致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如果出借人通过一定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结算本金和利息的,怎么也不能算得上是套路贷。

另外,套路贷的表面就是“玩套路”,目的是要将借款人的财产非法占有;而真正的民间借贷就直接告诉借款人必须要偿本付息。如果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则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等等。所以,一种是虚构事实、虚假承诺让借款人上钩后开始玩套路,导致被害人债台高筑,深陷贷款套路深渊,比如第一笔借款到期后主动再借给他第二笔、第三笔等等;而真正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到期后,不但不会再向其出借款项,而是马上采取诉讼保全、电话催收等其他方式让借款人尽快偿还借款。

所以,最高院朱和庆、周 川、李梦龙三人专门撰写“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载于《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0日】,专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套路贷,针对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在文章载明:(二)关于“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意见》第2条重点解读了应当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将“套路贷”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套路贷”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为此,《意见》第2条专门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此外,因为“套路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或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或恶意垒高债务,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在外在行为表现上与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综上,打击套路贷刻不容缓,但保护真正的民间借贷也是法律应有之义,千万不能让老赖将打击套路贷的形势当成赖账的尚方宝剑,更不要再出现下面的奇怪现象:“出借人一催债,借款人就说你再催,我就举报你套路贷!”【这不是出借人套路借款人,而是借款人将出借人给套路了。】最高院的发声就是一场及时雨,浇灭了老赖最后的一丝希望,让我们秉承古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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