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 樊崇义:中国刑事辩护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刘彬律师 评论172字数 3440阅读11分28秒

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主题是“刑事辩护40年:回顾与展望”。来自全国28个省市区的近500名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的演讲,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事辩护立法四十年

 

我国刑事辩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覆盖”的历史变化:

 

第一,1980年8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1993年底,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一方案确立了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四,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三次大修,承载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充分地反映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变化:
  一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从1979年的审判阶段到1996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再到2012年的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是律师辩护阶段逐步实现全覆盖。从1979年覆盖审判阶段到1996年覆盖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再到2012年后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并涵盖其后的死刑复核和申诉代理;三是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主体地位的进步和变化。从1979年的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到2018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四是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丰富、扩大、完善、进步五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数量、经费等也不断地扩大、增多和增长六是司法解释的作用和贡献。
  与立法相适应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方面,其内容丰富,对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40年间“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保障辩护权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内容极为丰富。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制度、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代理申诉、健全完善法庭规则以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扩大司法信息公开以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设立跨部门联动机制,以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刑辩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40年巨变得到的启示

 

40年巨大的变化中,得到的启示有四:

  一是律师工作的性质(当然也包括刑辩律师)和主体地位越变越明,队伍越变越壮大。其性质和地位,从1980年出台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07年《律师法》进一步定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种性质定位,从学理上可以解释为:从“国家本位主义”到“社会本位主义”再到“当事人本位主义”。就律师队伍的发展而言,40年从1979年的212人到2018年8月份全国律师人数已达到46.4万人。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和收益2017年已突破800亿元人民币,2018年已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1988年全国人大出现首位律师代表,到2018年已有22名律师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17名律师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不仅政治地位发生显著变化,就诉讼中的地位,已经从边沿化迈向主体化,刑辩律师执行的辩护职能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控、辩、审三大职能之一,进而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四大主体(公、检、法和刑辩律师)之一,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缺位的两大协商主体的地位。其政治地位和执业地位的提高,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概括:“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是律师的管理体制,也从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渐转型为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自治的管理体制。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已经形成了“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刑辩律师的辩护业务基本上实现了自己依法依理辩护。取消了汇报、请示、批准等内部审批制度。
  三是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今天已经得到极大的改观,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各个方面来保障律师的权利。
  四是40年刑辩业务专业化之路越走越宽。尤其在2003年至2004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刑辩律师的专业化发生了巨大变化,它不仅是律师队伍的专业化人数剧增,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的律师遍及全国,而且结合业务的各种专业培训如雨后春笋,培训的门类、品种繁星一般布满各个省市,数不清的各种专业论坛、案例分析、学术研讨天天都有,中国刑辩律师的专业化之路已越走越广。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发展之不平衡,东西部之差别,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还相当严重。甚至还有近百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的辩护还要由当事人到外地去请律师;二是刑辩律师的意见之采纳,一些案件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三是执法环境尚待优化;四是辩护律师的权利维护和保障,还缺乏一个完整有力的机制,尤其是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权?如何救济?其程序和方法尚待加强和完善,急需明确救济的渠道和方法;五是关于刑事辩护制度方法的完善,包括刑事辩护工作的细则和程序做到规范化、精细化任务仍很艰巨,必须下大功夫进行研究,逐步解决;六是刑事辩护工作中审前辩护、质量辩护、协商合意式辩护、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有的急需加强,有的还是空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引下,逐渐地加以完善和建设;七是当前的职务犯罪和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问题的困境。

 

刑事辩护的发展与完善

 

提出以下几点期待和希望:

 

一是坚持“四个自信”,从方向、理论、制度、文化四个方面坚定信念不动摇,刑事辩护制度是一个进步、文明、民主、法治的制度,这是规律,这是方向,这是文化,规律不可逆!信心当然不可动摇!

 

二是刑事辩护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必须加强。因为只有走职业化、专业化之道,案件的质量才能得以保障,至于案件的质量高低,我认为取决于律师的专业化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公众和当事人都十分关注辩护的质量问题,我认为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各项质量标准,如庭审辩护的质量,质证的质量,各类各种案件的证据的质量,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庭辩论、辩护的质量等等。有了质量标准,社会对刑事辩护工作进行考察和权衡,也为刑辩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我国的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制度。

 

三是关于辩护原理的学习和提高问题。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刑辩律师的学习积极性较强,各类各种培训、论坛、学术研讨会如雨后春笋,十分活跃。但是,就学习的内容而言,我认为除了技巧、技术、方法之培训和学习,还要进一步加强原理的学习,要抓根本、抓关键。

 

四是加强职业伦理道德的修养和学习。“德法兼修”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寄语。实际工作中,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道德和良知是第一条。

 

五是专业学习中,要把证据法学的学习作为一个重点,要专门学、系统学、结合办案深入学,当前尤其以智能证据、电子数据证明的学习,更为重要!

 

六是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协商、合意型诉讼的确立,刑事辩护与此相适应的协商辩护,要求每个刑辩律师工作的转型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根据需要、转型要快,以适应诉讼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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