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可入刑,人社部和最高院先后公布典型案例

刘彬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可入刑,人社部和最高院先后公布典型案例已关闭评论260字数 2383阅读7分56秒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解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2013 年1月16日,针对恶意欠薪问题,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2015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衔接查处工作通知》,这一举措对打击违法欠薪行为的力度是空前的。

近年来,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高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等相关执行案件。为继续震慑恶意欠薪的企业和个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份、2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11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有:

 1、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月28日,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接到王某等人投诉,称宝坻区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工资。经查,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十三万余元。旺鑫源食府已停业,刘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据刘连顺亲属称,刘连顺及其子刘某无法联系。2014年2月19日,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刘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2014年3月10日,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4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连顺抓获。7月14日刘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11月14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非法用工单位卡路服装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15名劳动者投诉,称卡路服装加工厂老板邵艮山拖欠工资,并下落不明。经查,上述15名劳动者于2013年8月至12月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十二万余元。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1月21日,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2014年1月25日,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邵艮山开展网上追逃。3月29日,邵艮山在重庆市丰都县被警方抓获。2014年7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邵艮山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称其愿意支付所拖欠工资,请求减刑或缓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艮山只有支付愿望,但目前尚无支付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邵艮山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至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十四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十二万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日,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十二万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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