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刑事律师整理 | 逮捕与不予逮捕的审理期限

刘彬律师 评论168字数 720阅读2分24秒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类刑事案件)和审查决定逮捕(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类案件),针对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天,报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为10天,报上级检察机关。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期限为15天,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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