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刑事律师整理 | 特殊逮捕的情形

刘彬律师 评论356字数 671阅读2分14秒

特殊逮捕的情形

名称 定义 条件 内容 法律依据
径行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条
转化逮捕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
附条件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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