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刑辩律师,应该做好的八点准备

刘彬律师 评论319字数 3567阅读11分53秒

青年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除了要告知当事人(委托人)诉讼程序、刑法规定和办案原理以外,还应当着重告知以下八件事情,“提前打好招呼”,以免受到当事人误解,确保辩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侦查阶段

(一)黄金救援贵如金,变更重罪要当心
       刑事实务界称刑拘期间为“黄金救援期”,这个阶段当事人最容易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在这个阶段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之后再想申请取保候审就非常困难。不少委托人也深知其中利害,对黄金救援期非常重视,对律师寄予厚望。甚至不少当事人涉嫌重罪,但委托人还是寄予厚望,希望这个阶段变更罪名、取保成功。
       但是,有权力变更定性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时常会将轻罪变更成重罪。这一点需要青年律师提前和当事人(委托人)打好预防针。
        案例1: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某青年律师为为首的嫌疑人辩护。一开始,警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拘。青年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和相关案例。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嫌疑人批捕。嫌疑人家属对青年律师很不满意,怀疑青年律师没做工作。后所里资深律师出面,向家属阐明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原理,家属才理解责任不在青年律师。
       案例2:青年律师接待某平台“爆雷”案嫌疑人的家属,提供咨询。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青年律师的解答非常详尽,家属非常满意,之后问:“有没有可能取保候审”?青年律师回答:“可能性很小,而且有可能变成集资诈骗罪!”就在青年律师接案两天后,嫌疑人果然被变更定性为集资诈骗罪,但家属并没有责怪青年律师,反而认为青年律师非常实事求是,很信任该律师。
(二)取保候审无小事,关乎辩护大走势
       “取保候审”一直是委托人嘴中的高频词汇。在侦查阶段,律师被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能不能取保候审”“如何取保候审”。委托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青年律师必须告诉当事人以下两件事:
      1.大部分时候,取保和无罪不可兼得。
       有的时候,当事人催促律师去申请取保候审,“我就这么点事”,另一方面,他又不肯认罪。其实律师心里清楚,如果不认罪,往往很难取保(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情况也是有的,但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这个时候青年律师就应该告诉嫌疑人,取保和无罪往往是不能兼得的(也要说明什么时候是可以兼得的),不要让律师难办,给律师莫名的压力。比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大有可能;若作无罪辩解,只要辩解合理,也可尽力一试,但取保候审的概率相对较小;如果辩解不合理,那取保的概率可就低了。
        案例3:一起结伙入户盗窃案,某青年律师的当事人是负责把风的。该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前科,又没有直接实施盗窃,想做无罪辩护。律师听说了这个事情后,告诉当事人,无罪辩护是合法权利没有问题,但是共同犯罪中,如果有多人口供指向该当事人,或者有监控视频拍下,会非常不利。如果认罪,再做从犯辩护,辩护效果可能会比较理想。后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果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被相对不诉,直接释放。
       2.取保候审是一项技术活,“关系”越来越没用。
       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委托人在接受律师的咨询后,认为律师很专业,值得委托。但委托人听说某某人物有关系,想先通过走关系办理取保候审,如果不行再来委托律师。律师在适当的时机可以提醒委托人,如今社会已不同往昔,大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不敢收受贿赂、接受请托,对请客吃饭也比较反感。即便有人答应为你打招呼,但苦于没有专业意见又不了解案情,无从下手。因为司法环境逐渐改善,近几年不捕、不诉的案件大大增多,如果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合理,照样可以不捕、不诉,又何须动用关系,让人神经紧张?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一)阅卷工作很繁重,耐心等待非被动
      很多委托人喜欢在律师复制案卷以后,第一时间就问律师“案子清楚了吗”“案子能成功吗”,还喜欢打听案情或想从律师这里复印案卷。 青年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如下几点:
       1.复印案卷是违法的;
       2.如果案卷里有客观证据需要向家属核对的,律师会及时核对;
       3.如果律师要向部分人调查取证,需要家属配合的,也并不会告诉家属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这叫人证分离。
       4.律师阅卷工作并不是把案卷复制过来这么简单,阅卷要做阅卷笔录,复杂案件要做审查报告和图表,要进行证据的横向、纵向比对。有些经济犯罪案件有几十本案卷,可能光翻阅就要翻一个礼拜,阅卷笔录做五万字以上是家常便饭。阅卷工作完毕后,还要形成辩护意见,还要和团队、当事人讨论、修改方案。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审查起诉阶段,让律师静静。
(二)无罪辩护没问题,关键辩解要合理
       无罪辩护从来不是问题。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对案情已经了然,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辩解不合理,或者有多份证据指向当事人,再单纯作无罪辩护,就会陷入被动。因此,律师应当提前打好招呼:“无罪辩护”从来不是律师自己的事,而主要是当事人的事。即便个别情况下,当事人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那也是事先和当事人商量好的结果。作无罪辩护可以,关键辩解合理吗?有证据支持吗?对相矛盾的证据有解释说明吗?
        案例4: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涉案税额70余万,如认罪、补税,本有机会取保。但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不认罪的理由又不肯说明。委托人也坚持要求无罪辩护。律师苦于看不到案卷,为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也就没有劝当事人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看了案卷,发现当事人在笔录中交代的犯罪事实,已经足以说明其构成犯罪,其只是单纯地不认罪,有辩解也非常不合理。律师向当事人说明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当事人最终选择了认罪。其一审时被判处缓刑,但判决时已经被羁押了一年。

三、一审阶段

(一)代为退赃应理性,再三思量而后定
       委托人救人心切,往往愿意为当事人退赃(退赔、赔偿),作为律师我们也愿意看到这种情况,既有利于开展辩护工作,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控辩审三方都乐于看到的。但是,律师应当告诉委托人两件事。
       1.退赃的数额应当好好盘算。比如,起诉指控的赃款金额可能也有算错的时候。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为他人代开的票贩子一般只需要退出非法所得即可,因为他们不是偷税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损失的税款应当首先让受票方来补缴。如果青年律师不说清楚,委托人事后认为他“退多了”,可能会责怪律师。
       2.退赃不一定有大作用。比如浙江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是以50万元为界,当事人的涉案金额是55万,如果委托人代为退赃,没有其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照样也是判十年以上。当然,退赃不仅关系到量刑问题,也关系到判决后减刑假释的问题,我们肯定要鼓励退赃。但是青年律师一定要把话说清楚。
(二)案结事了为最妙,如不谅解事或糟
       常言道,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一些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往往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在先前好好调解,最后到了法庭上。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和委托人会要求律师使劲浑身解数,提被害人的过错,最好还能判处缓刑。青年律师应当告知他们,案结事了是一种司法文化,如果不和被害人达成谅解,缓刑固然没戏,量刑可能会较重。当然,在法庭上提被害人的过错,也可以作为一种和被害人谈判的重码,但这是一种辩护策略。案结事了最为要紧,为一口气而被判重刑并不一定值得。

四、二审阶段

(一)开庭审理概率低,改判还得靠理据
       二审案件有“两低”,一是开庭率低,二是改判率低。据大数据分析,二审改判率只有百分之五(但据笔者观察,优秀、资深、尽责的刑事律师辩护的二审案件改判率更大一点,可见不能轻言放弃)。一些委托人不了解司法实践的惯例,二审委托律师后经常问律师什么时候开庭,会不会改判。青年律师应提前和家属明确说明,二审开庭的几率小,但并非不开庭就等于不改判。如果要改判,理据还得充分,要针对一审判决书的判决理由进行有力反驳。案外因素通常起不了决定作用。
(二)裁决公布如魅影,家属先知属常情
        实践中经常有这么一种现象,那就是律师不能及时知道二审裁定(判决)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及家属先接到判决书,律师才最后知道。这并非律师偷懒不及时跟进,而是一日未宣判,法官就不能告知律师结果。二审裁决一般是一审法院代为宣判,而宣判时并不会将上诉人带到法庭,所以才会有当事人都去服刑了,律师才知道结果的尴尬局面。对于这一点,青年律师应提前“报备”,告诉当事人和委托人,他们有可能先一步知道结果,到时候要及时通知律师。如对二审结果不满意,律师可以尽早研究申诉事宜。
       最近出现了好几件当事人与律师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吾等青年律师得学会自我保护,“把丑话说在前头”,尽量消除当事人对我们律师的误解,为做好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杨汇 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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