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一、受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二、审查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一)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除此之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还应查明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有无继续采取的必要;涉案款物的相关能证明是否完备等。
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提起公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五、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十三条,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若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十条);
2.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十九条);
3.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二十二条);
5.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二十四条);
6.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二十七条);
7.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二十八条);
8.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仍认为证据不足的,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六、救济方式
(一) 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 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
3. 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应当变更或撤销不起诉决定的的,则需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4.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二)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中国被害人对被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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