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增强了司法机关对于人权的保障。近几年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大量出台,检察机关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视,严把审查批捕、起诉关口,把追求极致作为工作目标,让“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看得见的方式逐步落地。在批捕环节还强调 “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不捕”,个别检察机关甚至还要求达到一定的“不捕率”,这在一定范围内制止了原有的“构罪即捕”等错误现象。
对案件是否应当作出逮捕,检察机关前所未有的重视,也使得辩护律师在逮捕环节有了一定的作为,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好这一环节,全面履行好辩护职责,为当事人争取不予逮捕,从而达到恢复自由的目的。笔者结合自身的辩护经验,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普通刑事案件为例,如何在审查批捕期间,开展好辩护工作,谈以下几点辩护思路:
一
随时关注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三十日。在这三十日内,公安机关随时都可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一般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律师需要随时关注这一时间,否则将会导致案件已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律师尚不知情的尴尬局面。为防止这种不利后果出现,律师应做到两点,第一,与办案民警保持联系,弄清提请批捕的具体时间;第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查询案件提请批捕情况。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始终保持质疑态度,即便,侦查机关给出的信息准确无误,仍应结合法律规定与个案特殊情况,做到万无一失。
二
做好当事人不被逮捕的前期
准备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哪些情形不能予以逮捕,哪些情况又可以不予以逮捕进行了相应规定。相应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有一些政策性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这些规定,提前为争取不被批捕做好准备工作,防止案件进入批捕环节时,由于时间紧急,而手忙脚乱。笔者认为,这些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01
协助化解或降低社会矛盾
做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工作,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及时做好案件和解。案件的发生致使了一定的社会矛盾,能将这样的社会矛盾化解或降至最低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02
做好证据材料或线索的收集
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主要审查案件的三个方面,第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是否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具有社会危险性。律师要擅于发现这三方面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尽管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也不够全面,此时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也极高,但了解并掌握的事实,能够收集证据材料的要收集。确因客观原因不便于收集的,律师可以提供证据线索,以申请办案机关调取的方式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律师收集到的这方面证据,不仅要提交,还有提交的义务。刑事案件,律师取证难,侦查阶段更为突出,此时收集证据材料,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绝不触碰法律红线。
03
准备好保证人或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一般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是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提前准备好,打消检察官对当事人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担忧。尤其对于当事人是外地人的,为保证随传随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04
制作好《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以后,会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掌握,这时,要提前草拟好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确保及时递交。
至于书面意见的内容,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客观理性。书面意见要清晰明了表达律师意见,内容要具有可采性,切忌高谈阔论,用情绪性强、主观意味浓的话语。另外,在《书面意见》中要注明“本意见由于辩护人尚不能阅卷,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受限”的表述,律师这个时候不能阅卷,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更多是听来的,与检察官阅卷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不一定完全吻合,因而,这样的表述,即使提交的书面意见与案件事实有出入,不至于给检察官留下信口开河,不讲事实,不靠谱的不好印象。
三
做好捕前会见
笔者把这次会见称为捕前辅导。律师基本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制定争取不予逮捕的方案,再次会见当事人,给当事人做好批准逮捕方面的法律咨询,理清批捕环节的辩护思路,让当事人面对检察官时,除能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礼貌、诚恳的陈述清楚外,还应突出不予批捕的理由。个别不应逮捕的理由,由当事人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更加能打动办案检察官,从而让检察官更加重视。另外,基于《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审查是否批捕的一个考量因素,有认罪认罚情况的,由当事人直接给承办检察官陈述认罪认罚,效果会更加明显。
四
及时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
01
及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并附上准备好的相关材料,越早越好
批捕环节的时间短,共七日,其中还有两天的周末,检察官在这期间,要阅卷,要提讯,还要整理审查报告,办案的时间非常紧,律师不能在检察官已经有初步意见,甚至作出决定后再陈述律师意见。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要赶在检察官尚未阅卷前递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这样除能及时表达律师的意见外,还会起到先入为主的有利作用。
02
案件在承办检察官阅完卷后,再次加强沟通
此次沟通最好也应当面沟通,本次沟通时间通常安排在批捕材料提请到检察院后的第三天,检察官这段时间已经查阅完卷宗材料,对案件情况已经掌握,这时需要再次沟通。一是加强律师意见,让检察官更加重视;二是遇到新情况,可及时表达;三是了解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有疑惑,包括对我们之前提出的意见有疑问的,检察官的疑惑能得以及时解决,成事的可能会进一步增大。
03
案件到检察院后的第五天,再次向检察机关了解并沟通案件情况
一般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以后,会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审批,这个时间,根据案件情况通常在两天左右。甚至有的案件还需要向检委会、当地政法委汇报,案件汇报后,可能会存在新的问题,再次向检察机关了解是否还有新的疑惑,能再次沟通,说不定效果又会不一样。
以上关于时间节点的问题,都是通常情况,律师要因案而异,凡事都有例外,时间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时间短,难免会遇上法定节假日,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很有可能在节假日前作出决定,所用时间就会与通常的案件不一样。还有个别案件,检察机关在逮捕前并提前介入,律师更要注意时间和方法,要把工作做到前面,争取不留遗憾。
五
与办案机关联系要有礼有节,
展现律师职业形象
律师做有礼貌的人,用有礼貌的方式去沟通,去尊重司法人员,更加便于得到别人的接受。做到有礼貌、有素养,甚至带着请教的方式沟通,说不定会得到更多的案件信息,对案件有百利而无一害。对司法人员的尊重这本身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当然,有的案件受多方面影响,来自于主、客观不同层面的干扰,对于这样的案件,律师也要强调自己的立场,有勇有谋,争取检察官能客观的判断,做出正确的决定。
“捕诉合一”背景下,审查逮捕时的检察官与审查起诉时的检察官,往往都是同一位检察官,即使我们办理的案件被批准了逮捕,但律师能留下尽职尽责及专业形象,也会为将来案件的沟通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作为律师,我们要竭尽全力全方位辩护,不留任何遗憾,只有辩护过程的完美化,才能达到案件结果的最优化。
来源: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作者,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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