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 易延友:律师有权向公众披露案件情况

刘彬律师 专家意见 | 易延友:律师有权向公众披露案件情况已关闭评论369字数 2732阅读9分6秒

清华大学法学院  易延友教授

 

前几天,周泽律师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其代理的吕先三诈骗案中公安人员讯问时对第二被告人邵柏春刑讯逼供的视频,之后被二审法院法官要求将视频删除,否则将以其“擅自向媒体或公众披露案情”为由通报有关部门。

周泽律师没有删除视频,表示自己免费为该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向公众公开视频也是辩护的一种方式。周泽律师还表示,即使因为公布该视频而遭受处分,即使这个案件是他代理辩护的最后一个案件,也在所不惜。我认为,周泽律师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是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行为,司法机关不仅不应当苛责,反而应当鼓励。

 

周泽律师公布视频的行为并不违法。我国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国家机关对被告人秘密审讯、秘密定罪,防止政府运用国家机器对个人进行迫害;同时,审判公开也是普通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一种方式。正因为如此,审判公开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普通公众的基本权利,不因被告人的意愿和其他机构的意愿而改变。

在美国,被告人享有审判公开的权利,也就是当司法机关决定不公开审判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有权要求公开,但被告人并不享有要求审判不公开的权利,因为审判公开不仅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且也是普通公众的权利。

我国的制度也是这么设计的。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被告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必须具备法定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无论被告人如何申请,案件也是要公开审理的;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为了便于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既然实行审判公开,那么,只要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就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不仅没有秘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案件事实中的所有细节,都应当公之于众;保守秘密反而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做法。也就是说,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案情、公开证据材料,都是合法的,不允许公开、害怕公众知情,反而是不合法的。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不是什么脑筋急转弯。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程序都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如果我们的办案人员都严格遵守了法律的规定,公开案情就是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又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呢?如果我们的个别办案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程序,就应当大胆地予以纠正,辩护律师不仅在法庭上提出抗议,之后还向公众披露案情,法庭本身就是向公众展示案件的一个战场,公众本身也有权监督法庭,这样既有利于净化国家机器,又有利于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让公众知道国家的司法程序没有什么需要对公众可以隐瞒的,又有什么可以阻止的呢?

 

周泽律师是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律师。他选择在法庭之外进行辩护,也可能是因为他担心法庭不一定能够就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他也明知道在目前形势下他采取的这一公开视频的方法也许会招致非议,甚至有可能被相关司法机关投诉,并最终导致被吊销律师执照或者停止执业一定期限之内的处罚。

但是,他还是义无反顾为他的当事人向公众公开了这段视频。这不仅体现了他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因为几乎没有哪个律师愿意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牺牲自己职业的前程;这还体现了周泽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因为他坚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他坚信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他的这种行为,因此只要有关机构秉公执法,他就不会被吊销律师执照,就不会遭受停业的惩罚。但是,从过去的历史来看,有关机关不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相关事件的情况下也偶尔发生,因此他的这种行为仍然是高风险的;在这种高风险的情况下,他仍然选择了这样做,我认为是需要勇气的。

周泽律师就是这样一个勇士,在风险面前,他选择了为自己的当事人大喝一声,而不是静静地等待,或者悄悄地维权、秘密地抗议,最后由当事人承担有关机关有可能不公正处理案件的风险。周泽律师的行为,正是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勇者无惧的高贵品格的体现。那么多国家官员在自己一旦惨遭冤屈时也是千方百计地找周律师,希望他来为自己辩护,不正是看中了他这种舍己为人和勇者无惧的高尚品质么。试想一下,哪一个身陷囹圄的人,不是希望有这样一个既有高超的法律素养,又有舍己为人的职业道德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呢。

 

周泽律师是权利的斗士。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任何权利的取得和实现都需要斗争。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普通民众争取权利的过程;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民众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

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当我们为自己的权利斗争的时候,我们就是为社会做出贡献;因为,如果我们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我们就是在放纵恶人横行。

周泽律师在了解到侦查过程中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形后,如果不去为其委托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那才是疏于履行职责。他将视频公之于众,既是对委托人负责,也是对公众负责。这说明他既相信人民,也相信政府还是要对人民负责。

我们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周泽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他的权利,他同时也是在尽自己对委托人和对社会的义务。他如果得到赞扬,则同时意味着他为我们在律师公布案件材料方面廓清了道路,以后再碰到这类事情,就不会引发什么争议,也不会演变成什么公共事件;如果他受到责罚,就说明我们在争取权利的道路上还必须付出牺牲;法律只是一个文本,权利躺在文本之上,需要有人去唤醒它。周泽律师就是在试图去唤醒他的时候面临了这样的风险。他应该成为所有刑辩律师的榜样,而不是遭受同行的指责或有司的责罚。如果我们没有勇气学习他的做法,我们至少也应该发自内心地赞赏他的勇气。如果我们自己做不了英雄,我们至少应该为英雄点赞。

 

最近这几年,刑事诉讼法是在进步的,刑事诉讼也是日益走向文明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个短短的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几次尖叫的视频居然能够让人大开眼界、大跌眼镜的缘故。但是相关规定却毫无依据。

律师在办理公开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居然被要求不允许向公众披露案情。个别法院检察院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居然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请问这还是公开审判吗?请问这还是正大光明地扫黑除恶吗?……此处省略1500字……公民的言论自由被剥夺殆尽!是人就要说话,这和是人就要吃饭一样简单。

是的,言论自由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那些批评言论自由的观点、批评政治自由的观点认为,对于一个沿街乞讨的人来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选举自由究竟有什么意义?

是的,对于一个沿街乞讨的人而言,他可能连大字都不识一个,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对他来说可能确实没有什么意义。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些政治自由,可能到最后所有人连沿街乞讨的权利都没有!……如今什么都不让说,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让说。经常莫名其妙地404。医生不让说疫情,律师不让说案情,每个人都被驯服,每个人都成了哑巴。

 

好在,还有李文亮医生,还有周泽律师。李医生已经走了,希望周律师还能继续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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