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小布从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切实加强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一起来了解↓
发布会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通报《关于切实加强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根据涉疫情防控犯罪特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意见》第二部分对应从重从严惩处的犯罪情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意见》将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11类犯罪情形作为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打击重点,既包括易发多发的通过谎称手头有大量医用口罩设局实施诈骗、销售假冒“3M”牌N95等多种型号及有质量问题的口罩、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等情形,也包括了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医护人员、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情形。通过列明具体行为方式、惩处罪名,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准确指引、明确导向。
二是坚持从严惩处。《意见》要求对涉疫情防控犯罪所涉及的20余种具体罪名,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主刑、附加刑的判处以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均应体现从严从重的精神,以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威力,将犯罪分子在疫情防控期间顶风作案的嚣张气焰坚决打压下去,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是落实全程从严。《意见》要求将从严惩处的精神和措施贯穿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要求对上述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执行力度。
下一步,市中院将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指导基层法院从严从快审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会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巧森通报《关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打击的危害疫情防控的19类犯罪行为,主要有: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暴力伤医,造谣传谣,抗拒疫情防控,制售假劣防治防护用品,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哄抬物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上述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等的适用条件;同时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将依法严厉打击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将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
1.构建司法责任制和领导带班制相结合的办案机制,确保打击的实效性。
2.建立每案主动提前介入机制,确保打击的准确性。全市检察机关对所有涉疫情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截止今天中午已提前介入10起案件。
3.建立快捕快诉一体化反应机制,确保打击的及时性。
4.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确保打击的针对性。
5.切实监督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问题,确保打击的严密性。
6.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确保打击的协同性。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今日出台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助力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两个《意见》全文如下
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
来源: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摄影:朱家凯、孙美星
编辑: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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