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可不是小概率事件,强奸案,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这种。
更可怕的是,基本上无解。
这种问题没想到大家还蛮感兴趣,那就说一点。事先声明,我是从来没有办过强奸案的,我的主要业务是在民商事方面。而且办的不多刑事案件都集中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所以我说的东西都是传来证据,大家当笑话听,做不得准哈~
咳咳,前年吧,某次本所的内部研究会上,本所一位办刑事案件的大佬拿了一个案件出来大家讨论:有两个男人一起去酒吧喝酒,在酒吧认识了两名妙龄少女,酒过三巡,两个男人也觉得今晚差不多了,提出了要去宵夜,两名女性欣然应允。
吃完东西后,两名男性又提出要不找个地方大家“休息一下”。这个时候,其中一名女性,我们叫她A吧,拒绝了,并且要拉B女性离开。B女性呢,一是有点醉了,晕晕乎乎的不知所措。二是本身确实玩得很high,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这时候,其中一名男性推了A女一把,说“你不要管我们了。”打车扬长而去。
打车来到酒店之后,其中一名男性C君开了两间房,C君和B小姐相拥着进了一间房,而另一名男性D君则独自进了另一间房。几分钟后(没错,真的只有几分钟),C君穿着浴袍,一脸满足地离开房间,走进了D君的房间。又过了几分钟后,只见D君也穿着浴袍走进B小姐所在的房间。可刚进去不久,就看到B小姐衣衫不整,十分慌乱地从房间里夺门而出……
次日,B小姐报警遭强奸,C君D君以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C君有与B小姐发生性关系,D君尚未。
以上事实,有酒店监控、AB小姐证言、CD君供述予以证明。
律师介入后,认为B小姐作为一名成年女性,主动与男性到酒店开房,应当预见后续将会发生的事件。而且在C君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有足够的时间离开并报警。B小姐身上无明显伤痕,可推定无使用暴力,因此不应认定为强奸。另外,有多人证明该女性长期流连该酒吧,并经常与陌生男性前往酒店。
而检察院的意见是:
1.B小姐喝醉了,丧失反抗能力(最关键);
2.两名男性有推搡A小姐的行为,有强行带走B小姐的嫌疑;
3.B小姐在D君进入房间后反应激烈;
4.即便是成年人,我跟你进房间不代表我愿意跟你发生性关系,我可能只是想聊天。我没有反抗是因为喝醉了没有力气。
没办法,其实最开始B小姐也不是想要两人弄进去,只是可能发生矛盾要出口气。可是公安介入之后骑虎难下,只得死撑到底。后来这个案子似乎通过赔偿达成谅解协议,得到了轻判,但具体量刑就没有关注了。
故事讲完了,手机码字太累,不过这个案子还不算太离谱,等以后有时间了再给讲个别的故事,哈哈,反正讲故事,就不匿了哈~
中午吃完饭,来接着讲故事。
话说某天和检察院的同学吃饭,大家聊天,聊天是由我批评检察院办案子证据不扎实说起,聊到受贿案件中如果没有物证仅有行贿人证言而被告人坚持不承认是否还能定罪。聊着聊着就从受贿聊到了强奸,具体的聊天过程是这样的……
我:你们检察院办案子也太粗了,好多案子证据都不充分,根本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
同:这个世界上哪有什么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案子,你举一个例子出来啊!
我:像受贿这种案子,没有物证没有被告人承认的供述,你们居然仅凭行贿人的指认就敢起诉,而且法院居然判?
同:这种比较少,通常都是X委办的……不过单凭单方口供定罪又不是什么少见的事,比如强奸啊,基本上都是单凭受害人口供定罪的啊。几乎所有的嫌疑人都是说女方自愿,最后还不是定罪。
我:哪能这样,一告一个准?你们不考虑整体环境因素?
同:怎么个考虑法,你说来听听。
我:比如女方主动跟男性到酒店开房……
同:跟你开房就要跟你上床啊!我不能只想开房聊天啊!
我:比方女性是性工作者,因为嫖资纠纷提起告诉啊……
同:性工作者也有性权利啊!哪怕你们有短信记录谈论嫖资问题,也不排除性工作者看到你之后突然反悔,然后被强奸啊。
我:卧槽,这样办案子太不科学了,法治精神呢,疑罪从无呢?!
同:少来了,之前我们科办的一个案子,男女车震,事后女性报警强奸。就在停车场,保安就在不到十米远,女性穿着丝袜,而且丝袜完好,没有被撕扯。另外从通常考虑,车辆空间较小,一般如果用强女性反抗的话比较难得手,而且全程车辆没有锁,具备逃脱可能。结果你猜怎么样?
我:怎样?
同:最后还不是以强奸罪起诉,1、有发生性关系;2、女方指认你违背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我:卧槽……
嗯,故事讲完了,各位这两天一直默默关注着这个问题的男性同胞,我必须要提醒你们,约炮这种事情,在法律上是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的,基本上如果能够认定发生性行为,而且女方又一口咬定你强奸的,基本上很难脱得了罪。
除非在发生关系前你们录一段像,大概是这样:
这样基本上就没问题了,但是不排除事后女方说这段录像是在你胁迫下录的哈。
所以风险无论如何都是有的。
同时必须提醒大家,很少很少很少很少优秀的律师会接强奸案,除非你非常非常非常非常有钱……深圳之前出了一单辩护人伪证罪的,就是强奸案……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