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型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丛卓义 0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犯罪,涉及侵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的窃取数据行为,破译MD5值的破解密码行为,使用已破解的密码及相对应的卡号在网上商城购买实体卡、电子卡券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是本案盗窃犯罪的核心行为,被告人是否窃取卡号和MD5值、是否对MD5值进行破解,均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网络盗窃犯罪侵犯的对象具有刑法保护的财产属性。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943号 二审:(2016)京02刑终33号
2、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梁健、阮铁军 02.025)
【裁判要旨】重型货车、工程车,特别是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工程车,不仅是道路交通的严重安全隐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于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不配合检查,放任他人伤亡后果发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应作为间接故意杀人处理。公安部门制定的旨在保护交警执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认定交警执法违法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6)浙02刑初10号 二审(2016)浙刑终216号
3、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行为的认定(丁晓青、张鹏飞、周虹艳 02.028)
【裁判要旨】因GRE考试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而是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计算机控制程序和工具,同时事先与他人有犯意沟通、事后有利益交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不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综合案件全部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案号】 一审:(2016)沪0115刑初字第1534号
4、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既遂标准(陈峰、吴诗翔、田丹 02.032)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一审:(2016)渝02刑初11号 二审:(2016)渝刑终115号
5、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计算(金果 02.036)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就网络赌博赌资数额计算问题有不同看法,司法解释认为投注额和赢取额都是可选择的方式,但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计算投注额和赢取额。按照多局重复累加的方式计算赌资额不妥当,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案件审判公正,应采用网络赌博中行为人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
【案号】一审:(2014)松刑初字第2055号 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6号 再审:(2016)沪刑再2号
6、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量刑(詹兆园、吴敏 02.040)
【裁判要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案号】一审:(2012)洪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2013)赣刑三终字第43号 复核:(2013)刑三复94894823号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及刑罚适用(郑岳龙、石春燕 02.043)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基于故意或过失心态实施吸毒、醉酒等原因行为,自陷于限制或无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涉原因自由行为案件,应当依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及相关理论,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罪过形式及处罚依据进行分析,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可罚性,并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适用和配置。
【案号】一审:(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8号 二审:(2016)粤刑终329号
8、刑罚惩罚与家庭修复功能的衡平(李梦龙 02.047)
【裁判要旨】因家庭矛盾引发,成年人故意伤害或杀害新生婴儿,在判处刑罚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案发前后的精神状况、家庭成员关系融洽程度、是否取得谅解,以及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除应体现惩罚、警示功能,还应注重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以利于被告人的回归。
【案号】一审:(2016)苏06刑初38号
9、提供犯罪场所的法律责任(贾元 02.050)
【裁判要旨】容留类案件确定罪名、量定刑罚的关键在于厘清行为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以及与犯罪人员的关系,如是否有控制关系、是否参与具体环节的操作过程。
【案号】一审:(2013)温永刑初字第536号
10、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爱新觉罗·启骋、石魏 05.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号】一审:(2016)京0112刑初57号
11、交易型犯罪的甄别(何仁利、李洁 05.025)
【裁判要旨】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之处,由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者恐吓等手段强行完成形式上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这种交易型犯罪时,需要进一步定性甄别。两罪在立法上被分别规定在了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个不同的章节,从构成要件角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和手段行为的主观目的上。对两罪的进一步区分,可以从其行为是否存在实质上交易入手。
【案号】一审:(2014)杨刑初字第1094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83号
12、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竹莹莹、莫红、马雪晴 05.028)
【裁判要旨】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属于坦白。
【案号】一审:(2012)成刑初字第455号 二审:(2013)川刑终字第681号
13、对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臧德胜、付想兵 05.031)
【裁判要旨】对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能否上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对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可以上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案号】一审:(2015)朝刑初字第1409号
14、对侦查、起诉阶段程序瑕疵的处理(周治华 05.033)
【裁判要旨】侦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但不存在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一审法院审查后应依法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对审判前的该程序问题不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 二审:(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一复96316912号
15、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胡胜 05.036)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16、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潘庸鲁 08.022)
【裁判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1号 二审:(2016)沪刑终67号
17、多因一果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李奇才、周华 08.025)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死亡,除非被告人伤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占有绝对的原因力,否则,均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原因力大小予以处罚。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110号 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165号
18、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缓刑撤销(朱德华、刘懿 08.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未成年期间犯罪而被宣告缓刑,犯罪记录已经封存,但确因办案需要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相应记录。若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6)渝0105刑初73号
19、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君、游涛 11.032)
【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淫秽视频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体现出快播公司传播行为的非直观性特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而仍然放任传播,但不能证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传播或放任传播,这一主观明知区别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
【案号】一审:(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二审:(2016)京01刑终592号
20、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数额计算(王宗光、沈言 11.038)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如无有效价格证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可以通过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得出一个相对确定、合理的价格。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
21、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廖奇志 11.042)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的表象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根据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进行认证,作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案号】一审:(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 二审:(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90号
22、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的认定(金昌伟 11.045)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刑法加重情节。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区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或者说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区别。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得出被告人要承担造成就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结论。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11号 二审:(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16号
2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聂昭伟 11.048)
【裁判要旨】被告人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致被害人严重残疾,被害人虽经长时间治疗后死亡,但其间并不存在诸如医疗事故等中断因素,故先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被告人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5)浙杭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196号
24、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叶巍 11.052)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制造了生命的危险,因而处于阻止生命危险的保证人地位。如果他能够阻止危险而不阻止,在具有避免死亡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号】一审:(2014)盐刑初字第00026号
2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涂俊峰、李磊 11.056)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从危害后果、作案次数、数额量化、私密程度等多方面探索量刑标准化。
【案号】一审:(2016)粤0305刑初1083号
26.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郝廷婷、杨中良、魏军14)
【裁判要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案号】 一审:(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号 二审:(2016)川01刑终86号
27.电信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徐进 、高曼洁14)
【裁判要旨】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且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均无法统计的,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但因电信诈骗系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共同作案的特点,团伙成员均应对其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的整体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案号】 一审:(2012)海刑初字第3496号 二审:(2013)一中刑终字第4523号
28.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责任判断(马晓宇、杨蜜14)
【裁判要旨】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中,对专职取款人是以诈骗共犯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诈骗定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此外,对专职取款人身上还携带大量没有证据证实用于诈骗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亦成为案件处理的争议点。
【案号】 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00797号 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01106号
29.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诈骗应数罪并罚(黄生计14)
【裁判要旨】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拨打相应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但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不成立牵连犯,又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按一罪论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 一审:(2016)闽0524刑初98号 二审:(2016)闽05刑终437号
3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薛美琴14)
31.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叶巍、朱晓军14)
【裁判要旨】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累计超过2000户以上不满1万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6)苏1112刑初11号
32.共同受贿中各被告人受贿数额的计算(曲翔14)
【裁判要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作为例外,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但在实践中,例外规定的适用必须严格把握。
【案号】 一审:(2014)崇刑初字第489号
3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范(阿尼沙14)
【裁判要旨】成年被告人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该情况不应在判决书上列明;对于多次盗窃的不宜评价每次的既未遂状态,而只需在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案号】 一审:(2016)陕0103刑初161号 二审:(2016)陕01刑终253号
34.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谢璐凯、蔡时强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5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胡晓明17)
【裁判要旨】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36.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蔡绍刚、郇习顶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37.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方文军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38.在境内多次接应外籍偷渡人员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李晓杰17)
【裁判要旨】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组织行为通常指我国人员偷渡境外之情形,但对于先后多次为多名外籍偷渡至我国境内的人员安排住宿、掩盖身份、介绍工作等接应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有较大分歧。从法益保护、司法解释的理解、犯罪具体行为的评析三个角度看,接应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的系列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39.国有股份制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王进阳 、叶倩17)
【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国有股份制企业管理人员(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任免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下发公司文件而决定,但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事宜,不能排除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实为经营工作会议性质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基于该会议决定认定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0.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胡胜17)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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