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8号)
【裁判要点】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11.045)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刑法加重情节。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区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或者说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区别。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得出被告人要承担造成就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结论。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11号 二审:(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16号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人民司法2017.11.048)
【裁判要旨】被告人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致被害人严重残疾,被害人虽经长时间治疗后死亡,但其间并不存在诸如医疗事故等中断因素,故先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被告人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5)浙杭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196号
4.交通肇事罪中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人民司法2016.23.027)
【裁判要旨】“黑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章下客,乘客横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致死。“黑车”的违法行为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应优先考虑交通肇事罪。同时,“黑车”的违法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被乘客的横穿行为所阻,“黑车”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晴刑初字第13号
5.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人民司法2016.29.046)
【裁判要旨】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是认定该危害行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作用。只要能认定该危害行为对于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就可以认定该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该危害行为对于该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是否唯一原因、直接原因、主要原因或必然原因,只是影响对该危害行为的量刑,而不影响该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823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
6.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把握(人民司法2015.12.100)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的诊疗行为在致就诊人死亡的多个原因中不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不高于50%,不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
【案号】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3355号二审:(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346号
7.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人民司法2015.12.103)
【裁判要旨】无职权即无所谓滥用职权,无效行政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前提,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8.定罪与量刑应采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人民司法2015.16.09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9.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人民司法2015.18.101)
【裁判要旨】介入因素的存在可能造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存在的标准是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足以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应认定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1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第00070号
10.强奸犯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人民司法2013.08.019)
【裁判要旨】强奸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排除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前段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之外,不应一概认定为第(五)项后段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具体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责任要件的认定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应当着重注意认识因素的特殊情节,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害发生的必然性,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反之则可能成立间接故意。
【案号】一审:(2012)锡刑初字第20号复核审:(2012)苏刑一复字第0031号
11.对被害人介入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实证考察(人民司法2013.24.07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2.见危不助的消极不作为可与积极作为构成事中共犯(人民司法2012.20.058)
【要点提示】 消极不作为行为与积极作为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如何进行认定,其与道德层面上见危不助的行为如何作出正确区分,笔者认为需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极不作为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作为之间是否具备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三是如何准确评价消极不作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然后方能依法作出裁判。
【案号】 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879号
13.因抢劫致被害人被过往车辆撞死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人民司法2012.22.056)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号】一审:(2012)丹刑初字第189号
14. 追打他人致其溺水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人民司法2010.08.060)
【裁判要旨】追打他人致其跳河逃避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采纳条件说的标准,只要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即可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是不独立的、非异常的,那么就没有切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案号】一审:(2009)锡法刑初字第0046号二审:(2009)锡刑终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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