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缓刑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刘彬律师 裁判规则 | 缓刑裁判要旨权威观点已关闭评论313字数 3009阅读10分1秒

 

1.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4号)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盗窃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6.08)

 

【裁判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通过加强社会调查,了解其个人成长经历、案外犯罪原因、羁押表现情况以及监护落实情况和社区矫治意见等,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参考依据。

 

3.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缓刑撤销(人民司法2017.08.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未成年期间犯罪而被宣告缓刑,犯罪记录已经封存,但确因办案需要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相应记录。若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6)渝0105刑初73号

 

4.撤销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并罚的刑期折抵(人民司法2016.32.047)

 

【裁判要旨】关于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的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出台尘埃落定,但司法实践中,在追究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羁押期能否在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时予以刑期折抵却并无统一说法。刑期折抵关乎行为人人身权利的保障,亦是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的坚实后盾,应当既从其自身所应体现的价值出发,也要充分考虑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兼顾自由与秩序,最终实现刑罚目的与功能。

 

【案号】一审:(2015)浦少刑初字第140号

 

5.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在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人民司法2015.04.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适用限制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抢劫犯罪行为虽未造成死亡等极为严重后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单纯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明显罪责刑不相当的,应依法限制减刑。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08号二审:(2014)浙刑二终字第1号

 

6.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人民司法2015.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一审:(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662号

 

7.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人民司法2014.18.004)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8.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3.20.070)

 

【裁判要旨】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反复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类案件事发偶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与同数额的常规盗窃案件相比明显较轻,量刑时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案号】一审:(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

 

9.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人民司法2013.24.012)

 

【裁判要旨】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银行催收条件满足于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分别执行。

 

【案号】一审:(2012)普刑初字第520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

 

10.后审法院可一并撤销前审法院数份生效缓刑判决(人民司法2012.24.066)

 

【裁判要旨】后审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均是在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可以一并撤销该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的缓刑适用部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号】一审:(2011)安刑二初字第0005号

 

11.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人民司法2011.6.052)

 

【要点提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累犯对待。

 

【案号】一审:(2009)罗刑初字第138号

 

12.禁止令的适用(人民司法2011.24.013)

 

【要点提示】宣告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情况作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并要充分考虑禁止内容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禁止令生效后,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

 

【案号】一审:(2011)肇宁法刑初字第63号

 

13. 外国籍罪犯的缓刑适用(人民司法2010.10.025)

 

【要点提示】对外国籍罪犯是否适用缓刑,应当以其在我国境内有无固定居住地为基础。凡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在我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地及稳定职业、收入的,应当适用缓刑;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居住地及稳定职业、收入的,则不宜适用缓刑。

 

【案号】一审:(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8号

 

1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与单位自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0.24.060)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首并不必然构成单位自首,只有基于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对外国籍罪犯适用缓刑,在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应当特别关注缓刑执行条件以及适用缓刑的效果。

 

【案号】一审:(2010)宁刑二初字第19号

 

15. 从一起贪污案谈从宽量刑的适用(人民司法2009.4.053)

 

【裁判要旨】刑事审判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当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酌情考量个案中的酌定情节,从而做出适当的量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时,综合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和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可以跳过中间的刑罚幅度,减两格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当对被告人减两格处罚后符合缓刑适用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号】一审:(2008)宁刑初字第243号二审:(2008)甬刑终字第276号

 

16. 免予刑事处罚型漏罪对缓刑执行的影响(人民司法2009.20.071)

 

【裁判要旨】数罪并罚的基础是数份刑罚而非数个罪名,因免予刑事处罚属于非刑罚处分方式,故有刑判决和免刑判决不存在并罚的基础,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应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漏罪,不应成为撤销前罪缓刑判决的理由。

【案号】一审:(2007)黄刑第706号二审:(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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