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人民司法2017. 05.028)
【裁判要旨】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属于坦白。
【案号】一审:(2012)成刑初字第455号 二审:(2013)川刑终字第681号
2.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人民司法2016.08.023)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在具有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进一步接受法律审查与制裁。对于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以自动投案的本质条件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案号】一审:(2013)浙温刑初字第78号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133号
3.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23.030)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在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50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05号
4.携带毒品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不成立自首(人民司法2016.20.056)
【裁判要旨】被告人随身携带毒品运输,遇治安检查时因神色紧张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由于其随身携带了能够直接指向犯罪的毒品,在被盘查的情况下交代,不能认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5)浙金刑一初字第41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171号
5.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判断(人民司法2016.23.025)
【裁判要旨】侦查人员通过锁定网络IP地址后找到被告人进行调查,被告人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尽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在其本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关联性,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最大限度地鼓励他人投案和缩减司法成本,完全符合自首的设立目的及其旨趣,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5)徐刑初字第933号二审:(2016)沪01刑终54号
6.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15.08.038)
【裁判要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2012)济阳刑初字第146号二审:(2012)济刑一终字第95号诉。
7.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人民司法2015.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一审:(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662号
8.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自首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2015.16.034)
【裁判要旨】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2015)台黄刑初字第210号
9.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5.20.028)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案号】一审:(2014)海刑初字第1215号二审:(2015)一中刑终字第1393号
10.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人民司法2015.24.035)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既有既遂的情形,也有未遂的情形。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仅供述未遂部分的犯罪事实,没有供述既遂部分的犯罪事实,应结合具体的情节来认定被告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36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22号
11.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人民司法2015.22.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驾乘盗得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如实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4)荣法刑初字第192号二审:(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78号
12.现场等候型自首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2014.02.034)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而构成自首时,主观上被告人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客观上被告人必须是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逃离。对被告人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郑刑一初字第110号二审:(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22号
13.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02.072)
【裁判要旨】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14.服刑期间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并追究应认定自首(2010.04.071)
【裁判要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且被追究的,因行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实之前,应判定为主动供述,依法应当成立自首。
【案号】一审:(2012)普少刑初字第77号
15.内幕交易案中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4.12.021)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实供述本人职业、身份、所了解的内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在刑事立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为与知悉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属于司法认定范围,被告人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属于性质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28号
16.先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不构成自首(人民司法2014.08.079)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应结合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以及归案后的供述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认定自首情节。
【案号】一审:(2012)甬镇刑初字第575号二审:(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33号
17.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人民司法2014.24.016)
【裁判要旨】 除了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犯罪嫌疑人具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其实施的活动如被捕获时是否反抗、是否准备外逃、有无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等为基础,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行为表现进行整体判断。对那些仅有投案想法的纯心理活动,客观上无任何投案行为或意思表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没有准备投案自首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被公安机关捕获时拒不交代犯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08)温刑初字第186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174号复核审:(2009)刑四复36938678号
18.国企改制中双重身份及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3.08.072)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中担任管理人员并持股的,虽然在形式上其职务的任免系新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并在改制后的企业领取劳动报酬,但从其受国有企业委托参与改制事宜、所任职务仍需国有企业党委批复、干部人事关系仍由国有企业党委管理等因素看,其实质上仍系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在纪委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321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36号重审:(2011)静刑重字第1号
19.可疑人员被扭送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人民司法2013.06.081)
【裁判要旨】在审查是否构成一般自首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是考察的关键结点之一。这也是从本质特征上对自首进行把握和判断,而对司法机关掌握罪行程度的审查,仅是在两种被动归案的法定情形中对投案主动性的补充考察。
【案号】一审:(2010)苏中刑初字第0108号复核审:(2011)苏刑三复字第0040号
20.主动报警后又犯罪能否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13.10.014)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在投案后、被公安抓获前又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审理前罪、后罪之间的联系以及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依法做出被告人是否对前罪构成自首的判断。
【案号】一审:(2006)郴刑一初字第61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84号 复核审:(2008)刑三复93869722号
21.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3.10.064)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而非受贿;自首的成立应当具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大要件,被抓获时正好身在司法机关不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1)江法刑初字第00639号
22.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人民司法2012.12.018)
【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8号
23.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自首情节之认定(人民司法2012.18.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涉嫌抢劫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再次抢劫,后因行迹可疑被盘问,行为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认了第二次抢劫犯罪事实。虽然行为人主动供认的抢劫事实与第一次抢劫属同一类犯罪,但基于其取保候审时该犯罪事实尚未发生,行为人构成自首。
【案号】 一审:(2011)赤刑初字第44号 二审:(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02号
24.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节日礼金构成受贿罪(人民司法2012.16.059)
【裁判要旨】行贿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争件而送礼金希望得到关照,受贿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非法收受行贿人财物,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关系,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被采限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以自首论。
【案号】一审:(2009)镇刑初字第158号 二审:(2009)昭中刑二终第140号
25.送亲归案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6.020)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能否自动投案,对于是否构成自首至关重要。投案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并自愿向有关机关或个人认罪。送亲归案情况下,亲友应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使之归案。
【案号】一审:(2010)双刑初字第2号 二审:(2010)黑刑一终字第122号 复核审:(2010)刑五复67631774号
26.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与自首的准确认定(人民司法2011.10.008)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主要犯罪事实应是指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07)郴刑一初字第51号二审:(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60号复核审:(2009)刑二复93572144号
27.明知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抓捕应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11.10.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同案犯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其对同案犯报警行为的默认、放弃逃跑的不作为以及滞留现场等候抓捕的积极选择即是其投案的客观行为,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2010)锡刑初字第63号
28.脱保后主动投案交代余罪应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11.18.061)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步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公安机关发现还有余罪,在被公安机关传咦后拒不到案并逃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余罪,就余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1)甬北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09号
29.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要件及时限节点(2011.18.065)
【裁判要旨】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有两个,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人定罪童刑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投案人如实供述的时限节点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投案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其如实供述的时限节点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对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翻供的,其如实供述的时限节点在一审判决前。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305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1042号
30.因合理怀疑被带至公安机关盘问后供述不成立自首(人民司法2011.24.004)
【裁判要旨】盘问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查和询问,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侦查、治安巡逻、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等职责时常见的职务行为。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的就一定属于自动投案。事实上,在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供述的,由于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案号】一审:(2009)一中刑初字第119号二审:(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11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19239823号
31. 潜逃境外后自愿接受遣返应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10.04.013)
【裁判要旨】当前,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境外是 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一大难题,而加拿大往往是这些潜逃人员的首选之地。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目前还无法使用引渡的办法将逃犯缉拿归案。本案被告 人正是在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放弃利用加拿大司法程序滞留不归的机会,自愿接受遣返,其在主观上具备了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其自愿接受遣 返的行为直接有效地中止了司法机关的追逃行动,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所以,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被告人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都符合法律关于自首规 定的精神和实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09)一中刑初第1443号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368号
32. 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性质(人民司法2010.04.044)
【裁判要旨】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
【案号】正案号一审:(2009)卢刑初字第168号
33. 投案之后逃避审判不应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10.12.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已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在原判审理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住所脱逃以逃避国家法律的追究,其行为已有违自首的本质,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虽之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到,但其系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其自动归案的行为可视为对其脱逃行为的悔改表现,不属自首。
【案号】一审:(2008)同刑初字第105号二审:(2009)厦刑终字第363号
34. 将受贿辩解为借款不构成自首(人民司法2010.14.064)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被告人真实、完整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将受贿事实辩解为借款,已不仅仅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歪曲了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30号
35. 虚构同案犯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人民司法2010.14.066)
【裁判要旨】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参与,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属实,也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仍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09)长刑初字第184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68号
36. 作案后受伤为自救求人代报警不构成自首(人民司法2010。22.013)
【裁判要旨】同上。
37.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与单位自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0.24.060)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首并不必然构成单位自首,只有基于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对外国籍罪犯适用缓刑,在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应当特别关注缓刑执行条件以及适用缓刑的效果。
【案号】一审:(2010)宁刑二初字第19号
38. 从胡斌案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20.015)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
39. 行政拘留期间交待犯罪行为可不认定自首(人民司法2009.20.022)
【裁判要旨】同上。
【案号】一审:(2007)嘉刑初字第16号二审:(2007)浙刑二终字第43号复核:(2007)刑四复8241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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