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辩护,给当事人和律师的36条建议

刘彬律师 关于刑事辩护,给当事人和律师的36条建议已关闭评论191字数 3590阅读11分58秒

当事人篇:

1、要找律师。遇到事情,不少人第一时间想的是去找关系解决问题。不可否认,在中国这个重人情以及法治并不太健全的社会,关系和人情有的时能还是有作用的。但不能过度迷信关系和人情,很多事情是靠关系和人情、靠钱解决不了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结果关键还是事实和证据本身,这方面,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取代。在你找关系靠人情的时候,能有专业人士为你提供建议和帮助,可以避免你上当受骗花冤枉钱。要知道城市套路深,还是要靠律师。

2、好的律师一般不会承诺和保证结果。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请律师时,都希望律师对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有一个明确说法。花了钱总要买个结果,买个心安。但好的律师一般不会轻易承诺和保证结果。第一,不是律师说了算,而是法官说了算,第二,如同医生一样,在没有搭脉问诊前,谁就敢说自己包治百病。好的律师只能做到预测案件的大体走向,轻易做承诺和保证的律师大都是抓住了当事人心理,投其所好,先套进来再说。话不说满的律师往往比拍胸口的律师要靠谱得多。
3、请律师是要花钱的。律师要吃饭,要养家糊口,就是靠做律师挣钱。而且一般而言,一分钱一分货,贵的律师一般比便宜的律师好,一是他有底气收,二是更有动力。有的时候,还是要相信便宜无好货。
4、没有看清楚前不要签字。一旦签字认可,就是白纸黑字,会跳进黄河都说不清。对办案人员要求签字的任何材料,一定要认真阅读,看清楚。尤其是讯问笔录,如果认为记录不实要提出补充或改正,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要记住签字后笔录中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反对你的证据。如果办案人员拒绝补充或改正,直接拒绝签字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好的办法是签署“以上笔录记载的和我说的不一致,侦查人员不让我补充或改正”。
5、被打时要记住谁打了你。遭到刑讯逼供时,不要反抗,但要记住打你和折磨你的人是谁,最好能记住时间和地点。不要想什么都等到法庭上再说,被打后要及时说出来。
6、不要轻信办案人员的承诺。谁都可能说话不算数。
7、不要害怕办案人员。要认真维护自己的权利,再说,已经关在看守所了,又有什么好害怕的。

 

律师篇:

 

8、不轻信当事人。当事人不一定会给你说实话,甚至会欺骗你和出卖你。在和当事人相处过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失去独立判断精神。当事人既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又可能成为律师最大的敌人,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9、不能轻易承诺。话说出去了,要做到才算数。不要为了拿下案子或与当事人相处融洽,随便打包票,做承诺。最后会把自己套进去。哄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能做什么就做什么,律师又不是大神,很多事不能做,也做不好并不可耻。
10、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能背信弃义。在和当事人意见发生分歧无法统一时,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继续代理都可以,但未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不能发表与当事人相背的意见。
11、要大胆给当事人建议。律师虽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但提供专业意见和帮助是律师的职责。明知当事人选择有问题、不明智时,不能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指出和提醒。做律师要有一定的担心和责任心,明知当事人要走向深渊,总要拉一把,不能完全袖手旁观。说了不听是一会事,但不说是有问题的。
12、要有心理安慰和疏导。调整当事人心态,不仅有利于辩护,而且有助于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心理安慰和疏导可以丰富律师服务的内容,也是律师工作价值的一种体现。
13、行为要检点和自律。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要遵守基本规则和时刻防范风险。不能贪图小利或为讨好当事人而提前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尤其不要认为会见当事人时不受监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看看头上的摄像头就知道了。
14、不要有代入感。同情归同情,理解归理解,但不要让己深陷其中。律师是理性的职业,太过感性会影响自己的判断,也让自己内心充满焦灼和冲突,迷失方向。你只是律师,不是牧师。
15、要完整复制案件材料。不要为了节约成本或者省事,有选择性的查阅、复制案件材料。阅卷要认真。律师要学会拿着放大镜去寻找案件中的不利情节、有利情节、潜在情节,有可能你所遗漏的正是案件的关键点。
16、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律师要学会和善于制作阅卷笔录。制作阅卷笔录不仅可以厘清和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助于形成辩护思路,而且也可以避免在法庭上手忙脚乱的去翻卷宗材料,显得律师不认真、不负责、不专业。
17、要善于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对言词证据的调查最好采用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或直接让证人证言亲笔书写证词并自行交给司法机关,以防范风险。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也是一个好的选择。

 

18、不要轻易相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加以审查判断。如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假的时候,在澄清利害之后当事人仍执迷不悟,应置身事外,绝对不能参与其中。不能向法庭提交虚假的证据是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伦理。
19、不要太迷信法庭辩论技巧。好的技巧是能够帮助观点的表达,但过于迷信技巧,会让法官认为是在哗众取宠,不客观。律师是辩可辩之事,说可说之理。要相信你知道的,法官一定知道,法官是想听你的意见和观点,不是想看你表演。
20、发表辩护意见要简明扼要。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是说给法官、检察官听的,把道理讲清楚就好,不需要长篇大论。在写书面辩护意见时,查找类似案例(最好是指导案例)、理论文章,可以有效拓展辩护思路。
21、文来文往。律师提出申请、交换意见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回执,做到有据可查。谁都有可能翻脸不认账,法官、检察官也不例外。
22、辩护工作要前置。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要有书面法律意见,争取把问题和争议点在庭审前解决。随着案件的推进,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会被案件的结果所绑架,有一条路走到黑的危险。
23、庭前会议很重要。不要认为庭前会议中只是解决程序性问题。由于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各方要随意得多,一些不方便或不能在法庭上说的话都可以说。通过庭前会议可以了解法官和检察官的想法,在很多时候可以找到彼此都可以接受结果。庭前会议能说好的比到庭上说效果要好。要知道,庭上的对抗性和公开性,彼此都很难轻易让步。
24、不要人身攻击和轻易指责。法官、检察官也是人,如果势同水火,严重对立会影响到法官、检察官在可左可右之间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选择。律师痛快了,但不能让当事人来承担后果。为了当事人利益,适当的忍辱负重是需要的。好好说话人不累。
25、法庭辩护不是讲大道理。讲大道理虽是高屋建瓴,言之凿凿,但在成文法国家,即使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有不合理,法官也只能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判。你讲的大道理法官其实也知道,只是无能为力吧了。
26、辩护不是辩论。法庭辩护不是辩论赛,要把对手说的哑口无言,获得满堂喝彩。关键是要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庭旁听效果和实际效果往往不一致。
27、不轻易放弃权利的行使。即便明知所提出的申请或发表的意见得不到支持,但不能因为不支持就不主张。该做的一定要做,该说的一定要说,不能放过任何机会。即便被拒绝,也要为下一步辩护行为埋下伏笔。

 

28、不要太相信自己的能力。在开庭前,要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论提纲。不要太相信自己临场应变能力,庭下准备越充分,庭上表现越好。

 

29,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法庭上发问,应事前预测可能的答案。在自己没有把握时,宁可不问,不要问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30、要注意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证据的排除不仅会因为是非法证据被排除,而且也可能因为来源、过程和结果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有的时候,用证据的来源不明、过程保管不善,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更具有说服力,法官也更能接受。

 

31、律师要充分重视和利用录音录像。在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时,要认真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与笔录一致,不要想当然认为侦查人员不会犯错,有可能会有新的发现。

 

31、无罪辩护不一定是为了获得无罪判决。可以通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疑动摇法官的心证,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的判决。

 

32、对抗和协商并用。程序上的瑕疵和错误利用得当,可以成为与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协商沟通的砝码,让当事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33、应积极推动法院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区别很大。即便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也应当与法官积极沟通、充分阐述辩护意见。

 

34、充分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任何诉讼阶段,律师都可以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的时候会影响到法院最终刑罚的适用。

 

35、不能被动等待。当案件久拖不决时,应当积极了解案件程序信息,对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拖延应当有理有据指出。

 

36、辩护不能单纯以结果论胜败。让当事人获得免死、无罪、缓刑等判决固然重要,但只要是罚当其罪,当事人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辩护同样是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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