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10 个心理学新知,揭示司法不公的根源所在

刘彬律师 刘静坤:10 个心理学新知,揭示司法不公的根源所在已关闭评论297字数 7770阅读25分54秒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如何看待司法不公?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对这些从古至今困扰着人们、持续考验制度能力和司法智慧的终极性问题,《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一书从心理学、神经科学等全新视角,展开了切中时弊的多维深层思考。本书既有对司法历史的纵深考察,也有对司法现状的深刻检讨;既有对宏大主题的评判论述,也有对典型案例的细致剖析;既有对制度问题的科学诊断,也有对未来变革的合理前瞻;特别是其中蕴含的理性精神和司法洞见,极具智识性和启发性。

 

这是一本行销美国法律界的畅销书,因其探讨的主题意义重大,知识含量丰富,视之为一部专业著作亦当之无愧。虽然书中讲述的主要是美国司法的历史、制度和实践,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在各国司法领域都是普遍存在的,其中蕴含的道理对各国司法改革也大有裨益。无论你是普通公众、诉讼当事人、法学研究人员还是法律工作者,只要你关注司法、关注公正,都能够从这本书中获得知识增益和智慧启迪。

 

公正之所以难行,涉及司法过程的各个方面,唯有以问题为导向,系统审视司法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才能充分凝聚改革的理论共识、政策共识和制度共识,进而脚踏实地改革完善司法制度。这本书从全新视角,对司法不公进行了科学分析,这些主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被害人的身份标签

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通常不是冷静和审慎地看待事物,而是习惯于根据最初有限的证据线索仓促得出结论

 

著名记者戴维·罗森鲍姆在夜晚外出散步途中遭遇抢劫,被打倒在地后躺在路边。因无法言语,警方和救助人员将其视为醉汉,未予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导致戴维因贻误抢救时机而身亡。后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才启动调查并侦破案件。在戴维的身份由“醉汉”到“名记”的转换过程中,司法与媒体展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姿态,对比之下,难免使人感慨万千。这是人性使然还是制度使然?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通常不是冷静和审慎地看待事物,而是习惯于根据最初有限的证据线索仓促得出结论。这种先入为主的“标签化”的行为方式,既不理性,也十分有害。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害人被贴上特定的身份标签,就将对办案机关对待被害人的方式、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尽管给被害人贴上身份标签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研究显示,身份标签一旦形成,就很难予以剥离。因为我们在确证心理驱动下,往往会努力寻找证据证实这种身份预期,并通常会选择无视相反的证据。这种确证偏见极易误导诉讼、扭曲事实。即使是一些存在DNA证据的案件,也可能因此而导致诉讼结果偏离事实真相。反思侦查取证的重大失误,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办案人员带有偏见地寻找线索,而在于他们可能仅仅关注那些选择性收集的证据,并认为既定的事实假说非常可信,进而摒弃与已有假说不符的事实和证据。鉴此,司法系统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对被害人身份的标签化做法,通过切实可行的程序机制防止具有特定身份特征的被害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二、讯问与虚假供述

人们通常认为,一个无辜者怎么会作出认罪供述,虚假的有罪供述简直让人不可理解。但冷酷的司法现实表明,虚假供述不仅普遍存在、成因复杂,并且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胡安·里维拉被指控实施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他两次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尽管案发后法医就已提取被害人的阴道拭子,但始终未对其进行鉴定。胡安的律师时隔 12 年后才找到这份证据,经鉴定确认 DNA 证据不是胡安所留。尽管该案中没有其他物证建立胡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DNA 证据也显示胡安无罪,但陪审团在第三次审判后却仍然认定胡安有罪。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胡安曾经作出三页附有本人签名的认罪供述,控诉方仅凭这份证据就赢得了对他的有罪判决。人们通常认为,一个无辜者怎么会作出认罪供述,虚假的有罪供述简直让人不可理解。但冷酷的司法现实表明,虚假供述不仅普遍存在、成因复杂,并且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在美国,这一问题的根源来自盛行全美的“雷德讯问法”。这种讯问方法尽管不主张刑讯,但却极具内在的强迫性。办案人员一旦通过试探性询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努力通过高压讯问逼取口供,甚至通过诱供或欺骗等方式获取口供,并致力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作出无罪辩解。出于人之常情,无辜者往往坚信自己无罪,因此倾向于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努力试图自证清白;但他们遭遇“雷德讯问法”后,很容易被迫作出虚假供述,深陷司法窘境。“胡安案”就是典型例证。实践显示,绝大多数虚假供述都是长时间疲劳讯问的产物,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时,情况更加明显。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供述,所有人都开始基于有罪推定的心态去看待案件,这就是胡安之类的无辜者面临的司法困局。鉴此,司法系统必须正视侦查讯问方法内在的强迫性,并审慎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考虑认罪案件往往伴随着诉讼程序的简化,如果没有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那么,以之为基础建立的辩诉交易等制度就将缺乏正当性。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以罪犯面部照片和体貌特征为代表的罪犯原型理论,容易使我们忽视导致犯罪的复杂社会原因。现代神经科学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大脑结构与特定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解释各种反社会行为和精神病行为的科学机理。

 

人们通常说,某人看起来就像个罪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是早期识别罪犯体貌特征的初步尝试。这种以罪犯面部照片和体貌特征为代表的罪犯原型理论,容易使我们忽视导致犯罪的复杂社会原因。“菲尼亚斯·盖奇案”等案件显示出,人的大脑遭受创伤或者发生病变,就会影响其性格、心理和行为方式。现代神经科学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大脑结构与特定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解释各种反社会行为和精神病行为的科学机理。科学证据显示,基因、人生经历、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大脑发育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之间还存在叠加效应,决定着特定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司法系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研究还显示,枪支、面罩等犯罪工具以及社区状况等社会因素都会对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鉴此,枪支管制战略和破窗理论应运而生。为了避免以貌取人,防止对罪犯进行简单画像,我们要认识到犯罪是各种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罪犯。唯有如此,才能科学认识犯罪的根源,积极开展犯罪预防的社会事业。

 

四、检察官的不法行为

检察官违背法律职责和道德义务,进行隐匿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并非孤立的个别现象。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寻找正当理由,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可能是更深层次的心理原因。

 

检察官盖瑞·迪根在他癌症晚期时向好友忏悔,他曾经在一个重大案件中隐匿关键证据,让无辜的被告人身陷囹圄。检察官违背法律职责和道德义务,进行隐匿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并非孤立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其深层次的制度原因。研究显示,欺诈行为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法用传统的“成本—收益”方法作出解释。相比之下,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寻找正当理由,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可能是更深层次的心理原因。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以成功追诉为职业宗旨。然而,实践表明,检察官越是关注诉讼输赢而非实现正义,就越容易实施不法行为。同时,对于隐匿证据这类不作为形式的不法行为,检察官很容易找到正当托辞或者加以粉饰。此外,如果整个群体盛行弄虚作假的职业文化,身处其中的个体也容易受到职业环境的负面影响,进而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道德滑坡。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检察官能够为不法行为找到正当理由,在以恶制恶等心理的影响下,加上来自各方面的职业压力,就很容易实施诉讼欺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系统的欺诈行为往往是隐迹藏形、秘而不宣的,只有引入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才能予以有效遏制。

 

五、陪审团的制度定位

科学证据显示,因拍摄角度等因素所导致的偏见效应,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录像证据的评估判断。

 

在“陪审团—法官”二元审判模式下,陪审团是决定事实的主人。尽管法律界长期对陪审团制度持质疑态度,但维克多·哈里斯因超速驾车而被警方追逐撞击事件反映出,人们的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因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有重要影响。这种认知现象表明,多元化的陪审团可能是更加合理的裁判模式。同时,录像时代的到来,并不意味着陪审团制度不再重要。科学证据显示,因拍摄角度等因素所导致的偏见效应,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录像证据的评估判断。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录像设备的规范运用,重视录像证据的采信规则。除了反思录像证据自身的证明价值外,我们还有必要审视陪审团的决策偏见问题。尽管陪审团站在旁观者的视角观察案件,但是他们也可能存在因观察者角度所导致的偏见效应。目前,在陪审团群体中,美国白人等特定群体占据绝大多数,这使被告人接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权利成为无法兑现的司法承诺。鉴此,司法系统有必要借助神经科学等现代科技更好地识别文化因素对陪审团的影响,完善陪审团遴选程序,既实现陪审团组成的多元化,又排除那些存在特定偏见的不适格的陪审员。

六、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

研究显示,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对客观事物的记忆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这使记忆能力根本无法与摄像机相提并论。

 

在一起强奸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错误地指认杰里米·怀特就是作案人,使他在狱中度过接近半生的时光。离奇的是,当年被害人进行指认时,真凶就在五名嫌疑男子中间,被害人却张冠李戴地将怀特指认为罪犯。因错误指认导致的司法悲剧不胜枚举。有人可能说,这不是恶意陷害,只是当事人不幸犯了错误而已。但实际上,此类错误并非随机性的偶然错误,而是司法系统对证人脆弱的记忆施加影响的结果。研究显示,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对客观事物的记忆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这使记忆能力根本无法与摄像机相提并论。同时,记忆形成之后,并非稳定不变,而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会经常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那些所谓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的,只不过是契合我们预期并合乎逻辑的描述而已。如果司法系统不能对影响记忆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任由各种暗示性的指认、辨认程序存在,就可能导致错误指认情形发生。在办案人员暗示下,证人对自身记忆的确信度不断提高,但记忆的准确性却严重减损。一旦事实裁判者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就很容易轻信证人的证言或者指认,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心理学研究一再表明,证人记忆极易犯错,询问和辨认程序急需改革。如果任由证人记忆被办案人员歪曲,不仅容易办错案,还会误导执法机构,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鉴此,司法系统有必要积极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规范辨认程序和询问方法,准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系统地改革完善证人证言的处理程序。

 

七、专家证人的谎言

该信专家时不信专家、不该信专家时却轻信专家的“专家悖论”,是困扰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研究表明,尽管我们对自身识别谎言的能力非常自信,但实际表现却非常糟糕。

 

臭名昭著的“罗德尼·金案”充分表明,即便案件中已有确凿证据,专家证人仍有可能凭借所谓的专业知识扭曲裁判结果。这种该信专家时不信专家、不该信专家时却轻信专家的“专家悖论”,是困扰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研究表明,尽管我们对自身识别谎言的能力非常自信,但实际表现却非常糟糕。测谎技术作为识别谎言的科学方法,在执法领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尽管测谎技术不断完善,但由于缺乏标准化方法等问题,测谎结论始终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担心陪审团可能高估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大量研究也显示,神经科学证据很容易对陪审团产生强烈的影响。尽管美国法院一直不准许基于神经科学的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但一些国家已有这方面的尝试,而且美国一些法官也已允许当事人借助此类证据对证人证言提出质疑。目前的科学证据采信标准过于抽象,考虑到科学创新不断涌现,科技手段的复杂程度与日俱增,有必要强化对法官审查判断专家证言的技能培训,让法官掌握新型科学证据领域的基本知识,更好地处理各种新类型的专家证言。此外,现代神经科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涉及复杂的隐私权等法律问题。立足司法实际,对测谎技术等尚未达到绝对确定性的新科学证据,有必要对控辩双方设置不同的证据门槛,即不宜将之作为指控的根据,但可以将之作为辩护的理由。

 

八、法官的角色

研究显示,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并不能使他们免于思维定势和司法偏见。心理学研究发现,一旦法官认识到哪些偏见会影响自己的行为,并反思既定的裁判方式,就能够通过自我监督摒弃各种偏见。

 

约翰·罗伯茨在接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过程中,将法官的角色界定为裁判员而非激进派,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前辈和同行曾经面临的窘境。但实际上,法官的个人背景和生活经验难免会影响他们的认知和判断,他们也容易受到各种潜在的偏见影响。研究显示,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并不能使他们免于思维定势和司法偏见。在裁判过程中,法官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解释,并为自己的解释寻找正当依据。尽管法官并不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但他们在适用法律时也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在筛选各种证据材料过程中,他们难免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就连自视客观的“法庭之友”——专家,他们向法庭提供的意见也往往存在潜在的偏见。值得注意的是,影响法官决策的许多偏见非常微妙和隐蔽,但通过对法官的裁判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能够发现其中一些潜在的司法偏见。心理学研究发现,一旦法官认识到哪些偏见会影响自己的行为,并反思既定的裁判方式,就能够通过自我监督摒弃各种偏见。法官身披法袍并不能免除各种偏见的影响,为了避免直觉判断和司法偏见,有必要谨记的是:怀疑和反思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才可能导致非正义。

 

九、公众的“以牙还牙” 观念

研究显示,相对于威慑或者剥夺犯罪能力,报复心理才是我们诉诸惩罚的终极原因。

 

早期的动物审判反映出,人类“以牙还牙”的报复心理是惩罚的真正动机。尽管一些人给惩罚披上更加高尚的道德外衣,但研究显示,相对于威慑或者剥夺犯罪能力,报复心理才是我们诉诸惩罚的终极原因。在报复心理的影响下,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制度,如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都可能在实践中遭到变相规避。即便是宁纵勿枉的司法共识,也可能在报复心态的影响下被搁置一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惩罚动机可能受到被害人的种族、相貌等无关因素的影响。即便是在死刑案件中,法官对死亡问题的看法、对罪恶的认知,都会影响死刑的具体适用。尽管现代司法制度宣称:我们已摒弃了血亲复仇的旧有传统,刑罚执行方式也变得更加文明人道。但扪心自问,客观审视刑罚的效果,我们就会发现司法实践与理性预期存在很大的差距。鉴此,如何确保司法制度的知行合一,仍然是我们必须正视并致力解决的根本问题。

 

十、监狱系统的运作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我们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严厉刑罚本身对犯罪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相比之下,提高破案率和诉讼效率既有利于威慑潜在的罪犯,也有利于消除监禁的体制化效应。

 

作为现代监狱的开端,东州监狱一度被视为监狱制度的楷模,但其中最关键的创新举措———单独监禁制度,却成为罪犯的梦魇。美国罪犯的羁押率很高,还有各种加重处罚制度和强制最低刑规则,然而,这种青睐监禁手段和单独羁押的做法在实践中并未实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早期被视为人道待遇的单独监禁制度,尽管与肉体惩罚相比并不那么触目惊心,但确如狄更斯所言:这是一种极少数人能够体会的可怕的刑罚,这种精神折磨比任何肉体酷刑都更加痛苦。有人可能认为,即使监狱的环境非常残酷,但罪犯是罪有应得。但如果注意到监狱内部暴力肆虐,单独监禁等特殊惩罚措施的适用缺乏规范,就会发现刑罚执行过程存在严重的不公。心理学家还发现,那些患有心理疾病的群体,因为很难自觉遵守规则,在实践中更加容易遭到监禁处罚。尽管我们设计了许多确保量刑公正和刑罚均衡的法律制度,但刑罚制度仍然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并且经常有悖常理。此外,现有的刑罚制度并未让我们更有安全感,犯罪数量的减少实际上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原因。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我们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严厉刑罚本身对犯罪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相比之下,提高破案率和诉讼效率既有利于威慑潜在的罪犯,也有利于消除监禁的体制化效应。同时,一旦刑罚制度陷入低效率和不公正,不仅会导致刑罚机构成为暴力的孵化器,还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如果认真反思刑罚制度的社会成本,就会发现:重刑制度与我们所珍视的价值观并不契合,刑罚的目的不应是恫吓、威慑或者隔离,而应当是改造罪犯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当前面临的挑战:

反思科学知识在司法领域的歧途,我们应当警惕:正义,绝不应当成为商品。

 

首先,我们所设计的诉讼程序,如陪审团遴选程序,目的是为了识别和消除偏见,但实际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只有保持怀疑精神,理性地看待各种司法偏见,才能真正推动进行科学有效的变革。

 

其次,为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他们基于理性和良知作出决定,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日趋复杂化和精密化,但这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遭到规避,非但未能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反而可能损害这一目标。更加棘手的是,由于复杂的程序规则造成一种公正的假象,不仅减损了变革的必要性,还增加了推进变革的难度。

 

最后,由于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隐性的不公正问题,这使社会公众很难平等地了解司法的真实运行情况。无论是司法研究资料还是审判顾问制度,往往成为少数人能够享有的资源,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平等。反思科学知识在司法领域的歧途,我们应当警惕:正义,绝不应当成为商品。

 

变革前瞻:

既然依赖不可靠的人类感官可能导致错误,我们就有必要通过现代科技减少这种依赖。

 

任何变革,都要坚持问题导向,这无疑要以理解和把握现状为前提。我们首先要克服对司法现状的定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客观理性地认识各种司法偏见,并努力消除这些偏见。

 

反思司法不公的各种致因,包括证人辨认程序、陪审团遴选程序等可能产生司法偏见的制度机制,都有变革完善的现实必要。既然依赖不可靠的人类感官可能导致错误,我们就有必要通过现代科技减少这种依赖。如果秉承开放的心态,就会发现,对于一直困扰我们的犯罪控制等问题,也有必要改变思维定势,提出一些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进一步完善执法规程,也可引入计算机程序提供智能办案辅助。为了减少对人类认知的依赖,甚至可以探索将诉讼置于虚拟环境之中,通过虚拟审判消除各种司法偏见。为了减少对抗制内在的弊端,可以考虑调整警察的职责角色,强化理性的诉讼原则,规范取证程序、辩诉交易制度和刑罚制度,特别是摒弃归责本位的传统模式,将社会资源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

 

正义是奢侈品吗?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但通往正义之路往往并非坦途,而是布满荆棘。在追求正义的路途上,需要极大的执着和热情;但仅有执着和热情并不足够,还要有科学理念和方法的武装。现代的新科学,包括心理科学和神经科学,能够更加深刻揭示非正义、不公正的深层原因,进而使我们在科学知识指引下,以一种更加理性、更加客观的方式看待正义,实现公正。现在,问题就在那里,解决之道就在那里,我们应当作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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