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控方指控的犯罪情节严重,一旦罪名成立则面临重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作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无疑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而且即使“从轻”处罚,从轻后的量刑对当事人而言也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面临如此局面,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控方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的程序违法,“用证据和法律说话”反而能给控审方带来巨大的压力,最终作出的判决可能会比“认罪”的辩护效果更佳。
其次,从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角度进行辩护,对职业操守欠佳的法官是一种压力,因为要“重判”必须要回应和说理,但其力不能逮;对于职业操守良好的法官是一种解脱,因为要“轻判”必须要有台阶下,有合理合法的论据。辩护律师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的“无罪辩”就能够无形中实现比“认罪”更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虽然一个案件会经过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六大部门十数人的审查,但由于现有司法体制仍然有强烈的有罪推定、忽略无罪证据的思维仍然严重,“绩效考核”的压力仍然存在,加上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辩护律师必须坚持从证据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应当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必须坚定地作无罪辩护,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责任和方式。
律师的角色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律师一方面需要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线索,另一方面又会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检验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甄别不利于当事人、不符合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材料,最终运用“证据”来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如果一个辩护律师不能将角色定位为“独立”的辩护人,则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
对公权力而言,律师本来就不应当是一个“配合者”,而且法治的进步正是需要律师扮演一个“搅局者”。公权力永远不会“自我约束”,只有在律师带来的各种“麻烦”中才会有所收敛,从而促进中国刑事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在中国目前的“顶层重构”、“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对于有典型政治性的案件如果不能兼顾案件事实和政治改革发展,则不配担当此类案件的辩护人,没有承担起时代赋予中国刑辩律师的社会责任。
对法官而言,最有利于他们审判工作的是能很好地写进判决书里面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他们更希望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帮助他“写”判决书。刑法理论对法官而言往往是“庭后学习”的内容,无须在紧张的工作庭审时间里由辩护律师“授课”。辩护律师作辩护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法理为武器。
附:【张明楷教授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第一: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可以更多考虑做罪轻或者从轻辩护。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三大部门中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等六大部门十多人甚至二十多人审查,不会有那么多无罪案件。
辩护中,需要给法官找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合理的、可以协调的结果。一个可以做轻罪辩护的案件如果做无罪辩护,会让法官认为律师不尊重事实和法律从而拒绝接受任何建议,失去被告从轻处罚的机会。
第二:不要过多相信被告人陈述和辩解,很多被告人对律师不一定说真话。任何一个人,陈述事实时,会本能地、不自觉地趋利避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法律人要善于知道不同的意见,不可以单独相信,要有相互印证才可以。尤其对于证据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不要再编故事。
第三: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为目的,不要以给司法机关添麻烦为目的,不要患目的健忘症。不要对检察官法官有错推定,要提有意义的事,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要提,不要以挑缺陷瑕疵为目的。一定不要忘记自己辩护的目的何在。
第四:不要用大话空话原则性的话去辩护,要提出具体意见。大话空话谁都会说。要讲具体内容,养成以刑法构成要素为思路辩护。
第五:不要只是找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也要适当说理。释明法理,用有力的理论支撑自己的观点。
第六:不要离开构成要件来辩护。构成要件归纳事实,学会用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案件。如随便用自己的话语,归纳案件事实,很有可能会导致错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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