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正确姿势

刘彬律师 律师实务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正确姿势已关闭评论280字数 3892阅读12分58秒

尽管,刑辩律师以法庭上的激辩为当事人赢得自由足够震撼;尽管,无罪释放是每个刑辩律师所追逐的王冠上的明珠。但是,最长达37日的刑拘阶段,最长达195日的审查起诉阶段,最长达6个月甚至于无法确定的更长时间的法院审理阶段……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来不可知的无尽等待,这是每个被羁押的当事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更令人绝望的是,全国法院每年低至0.054%的无罪判决率残酷地告诉每一个刑辩律师和当事人,当庭释放,或许更需要的是奇迹和运气。

 

因此,将解救的战场前移,把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审判前,这不仅仅是刑辩律师的执业技巧,更是当事人的迫切需要。毕竟,只要把被羁押的当事人先救出来,那就是刑事辩护的诺曼底登陆。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登上刑事诉讼制度的舞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然而,羁押嫌疑人便于提审,羁押嫌疑人便于突破口供,羁押嫌疑人有利于安抚被害人,羁押嫌疑人便于社会稳定,羁押便于……办案机关数十年的办案积习,绝非一条白纸黑字规定能够改变。因此,在新《刑诉法》颁布后的数年里,看守所里的手铐和脚镣,不降反增。

 

直到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数量成为各级检察院考核的重要指标后,刑辩律师贫瘠的“武器库”里,终于新添了更高效的武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成功,高墙内的当事人就能取保候审!

 

可令人略感遗憾的是,直至今日,仍有一定数量的律师乃至刑辩律师并不知道,负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究竟是人民检察院的哪一个部门。

 

笔者作为曾在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并办理过数十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中生代法师,或许有些许资格在此分享一些关于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个人拙见。

 

 

对于律师来说,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秘籍,如同剑客的致胜心法,无非二字:“快”、“准”。

 

快,要求律师准时申请但不匆忙申请。

 

《道德经》有言:“事善能,动善时”。先贤的智慧告诉我们,欲成大事需要估量自身能力,掌握恰当时机。实践中,有一些律师出于急切帮助当事人的心理,在当事人甫一被刑拘或被逮捕,便匆忙向办案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是,根据《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已被逮捕,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刚被刑拘,羁押必要性审查无从谈起。

 

当事人刚被逮捕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同样不合时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明确规定,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因此,除非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或案情、证据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被逮捕后不满一个月时律师便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得到的只能是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有时候,甚至连“通知书”都没有。

 

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最佳的申请时机,应该是赔偿、谅解后的第一时间。

 

为什么是“赔偿后”?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无赔偿,不取保”几乎已是法曹们的共识。只有赔偿、谅解快速到位,律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才有了基础,才不至于陷入“快申请,快驳回”之窘境。

 

为什么是“第一时间”?因为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容易出现反复。在很多案件当中,有的被害人出于对犯罪行为的余怒未消,有的被害人出于对赔偿金额的欲求不满,尽管他们获取了赔偿,也出具了谅解书,但始终心绪难平。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被害人对谅解也愈发后悔。由于检察官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会向被害人核实赔偿谅解情况,若恰好碰上后悔谅解的被害人,则听到的往往是“当时被迫签订谅解”“赔偿并不满意”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声音,从而大大降低了赔偿、谅解的效果。为了防止出现上述情况,律师应趁热打铁,在被害人表示谅解、情绪相对稳定的“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赔偿、获取谅解后,哪怕此时仍不满上文所述的“逮捕后一个月”之限,申请也有可能成功。——由于进行了赔偿,获取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可以认定为属于高检院执检厅所规定的应当立案审查情形之一,即“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最佳的申请时机,是满足法定条件后的“越早越好”。

 

因为经过一个月的侦查,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据已基本收集固定,律师通常也已经完成了一次乃至多次的会见工作。嫌疑人在监室内外的表现也已基本能够调查清楚。此时,律师撰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足以向刑事执行部门的检察官准确地表述案情。当然,最最重要的是,尽早申请,也许就意味着当事人尽早回家。

 

准,意味着要精准申请而不盲目申请。牵牛要牵牛鼻,打蛇要打七寸。律师只有抓住办案人员的“痛点”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才能一击入魂,直抵人心。

 

精准申请,首先要解决的是向谁申请的问题。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开展多年,但实践中仍有一部分律师把宝贵的申请材料递交给了公诉或侦监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写成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申请名称和申请的部门的差异,其结果天差地别。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有三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有长达十五个工作日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决定。负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官,将在这个过程中了解案情,调查在押嫌疑人的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其若认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甚至有可能就此问题与当初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开展激烈的探讨。因此,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是律师的盟友,是“最可爱的人”。

 

反之,若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当成“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递交给公诉或侦查监督部门,则大概率只能得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至于个中原因,刑诉法规定,办案机关在收到辩护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回复”。试问在如此短暂的审查时间内,指望当初经深思熟虑才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突然改变自己对案件的既有看法,转而出具一个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这何尝不是一种天真呢?

 

精准申请还意味着律师应当精准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无罪辩护无疑是律师辩护的最高目标。然而,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律师若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却只能坚定办案机关对嫌疑人继续羁押的决心。

 

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来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罪,检察官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或释放建议。但在实践中,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当事人在羁押期间拒不认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刑检部门的检察官们则通常将其视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无悔罪表现”、“不羁押则具有社会危险性”等一票否决事由。因此,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绝对的无罪辩护意见,绝对不能提。

 

 

对于检察官来说,被害人(若有)出具的谅解书及和解协议或许最能打动人。因为这意味着,被犯罪行为撕裂的社会和谐已很大程度上得到修复,将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有被害人上访的风险。因此,辩护人在申请书中,应重点说明赔偿谅解情况、退赃退赔情况,并附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检察官调查核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行的轻缓亦是律师应当说明的重点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自诞生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何为不必要的羁押?显然,诸如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数额相对不大的盗窃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等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过长时间的羁押措施,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教育改造。因此,尽可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向检察官论述案件性质的轻缓,应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嫌疑人较低的社会危险性是辩护律师必打的一张感情牌。很难想象,对于一个在外混迹于社会,在内不服从监室管教的刺头,检察官有勇气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反之,对于“小、乖、乖”类型的嫌疑人,往往能激发检察官内心的温情。

 

“小”即嫌疑人年龄小。花季雨季,豆蔻年华,谁的青春没冲动过呢。乳狗搏人,智不足以遂其奸,勇不足以决其暴,社会危害性?不存在的。因此,如果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那么恭喜,检察官的心可能在看到他青涩的脸庞时便融化了一半。所谓的“乖”即嫌疑人平日在生活中表现良好。老实本分、技术骨干、企业管理者……面对这样的嫌疑人,律师若能提交当事人的单位、社区出具的一贯表现良好证明,或许就能让检察官心里多想一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最后一个“乖”,指的是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悔罪表现。当律师提出当事人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罪悔罪,决心痛改前非,并且这一切得到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证实后,检察官或许就会沉吟“心中多一份阳光,高墙内少一份罪恶”。

 

 

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自由如同空气,得之不觉,失之难存。冰冷的铁窗、逼仄的牢笼,阴暗潮湿的囚室角落里,失足的灵魂们低头吟诵着一条条森严的监规,以及那些,让自己失去自由的刑法罪名。重获自由,这是属于身陷囹圄的人们最美好,或许也是唯一的愿望。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就是帮助他们实现这个愿望。

 

——尼古拉斯·帅·雷哥辣帝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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