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公司股份是否构成侵财犯罪

刘彬律师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公司股份是否构成侵财犯罪已关闭评论565字数 491阅读1分38秒

 

《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公安部经侦局

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

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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