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 好友相邀打群架致重伤,法援律师剖细节获缓刑

刘彬律师 故意伤害罪 | 好友相邀打群架致重伤,法援律师剖细节获缓刑已关闭评论199字数 2192阅读7分18秒

好友相邀打群架致重伤,法援律师剖细节获缓刑

原创:刘彬律师   鄞刑援[2018] 291号

【案情简介】

余某,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

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涛在凯信宾馆2楼和被害人潘某登因借打火机而发生口角,后李某涛踢了潘某登一下,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叫来余某、余某伟、宋某(网上追逃)以及两个不认识的人(身份不明),被害人徐某楠先用铁柱砸伤了李某涛和先到的余某,后余某伟等人赶到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涛伙同余某、余某伟、宋某等人殴打潘某登和刘某水。余某伟持刀将潘某登捅伤,至其肝脏破裂,经法医对被害人潘某登的伤势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李某涛用铁柱藏上被害人刘某水的头部,经法医对被害人刘某水的伤势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同时认为李某涛、余某、余某伟等人结伙作案,社会影响恶劣,虽是余某伟持刀伤人,但从现有的通话记录中显示,余某在事发期间多次拨打了李某涛、余某伟的电话,相互联系,为其主导叫人聚集斗殴致此案发。

案发后,余某的家属往返江西宁波,通过多方途径查询到了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通过电话咨询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证据,并希望代余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作人员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其寄送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表》,告知其也可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回给中心,待中心审核完毕后即会指派援助律师跟进案件。

2018年3月30日中心收到了王某母亲寄送的《经济状况证明表》,经审核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中心当日受理该案,并指派刘彬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刘彬律师介入该案时,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通过多次会见听取余某的陈述,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刘彬律师基本明确了自己的办案思路:

一、余某实际并非本案的纠集者。虽经办案部门告知有证据足以证实余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根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常理常情,本案事发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涛与他人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余某缺少主动纠集他人的原因;到案发现场后,犯罪嫌疑人余某被打伤且辩护人有收集到当时受伤后的照片;本案被害人被捅伤并非犯罪嫌疑人余某直接行为所致,且在案发现在犯罪嫌疑人余某并不知道有人持刀的事实。

二、余某具有自首情节,具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事实。其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包括“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本案证据卷136页鄞州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印证该事实,即余某因形迹可疑,被该所民警上前询问后,自报了身份信息并当场交代了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在民警将其传唤至三庙前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核实了其就是被告人余某。其二、本案三被告人中,余某第一个到案,在余某之前,无其他被告人对本案事实进行供述,而余某也在第一时间对本案的所有案发过程都做了基本的供述,余某的多次笔录均稳定的供述了参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在共同犯罪中,除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参与本案的事实外,还对其他同案犯参与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供述。

三、余某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余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情形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综合本案,余某与多人一起致他人重伤,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结果】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宣告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余某及其家属对判决均表示满意,余某决定不上诉,好好服刑,接受惩罚。

 

【简要点评】

“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这不仅仅是民警“段子手”式的告诫,也是切切实实的现实。宁波作为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吸引了诸多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也容易聚集居住,由此,发生集体争执,更或斗殴的情况愈发频繁。如何避免不必要的争执,是社会治理的考虑,也是各方外来务工人员能够平安和谐的生活基础,主要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的意识,其一、遇事后避免争强好胜,双方协商处理,能够协商和解的尽量选择和平方法解决,或者找到社区调解工作人员,或报警请求民警调解处理;其二、要有良好的法律观念,务工之余多学习法律,了解打架所需要承担的包括拘留、“坐牢”等后果。

遇到刑事案件时,应积极联系律师介入处理,如因家庭经济原因,也应该及时联系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以让辩护权得以有效的行使,能够罪当其罚。

本案中援助律师参与后,从侦查机关认定的结伙作案,持刀致人重伤,社会影响恶劣,到审判机关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虽然在裁判中,并为认定余某存在自首情节,从犯也未予认定,但综合辩护人就具体问题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仍对余某做出了缓刑的判决。

 

案件索引

甬公鄞(白)诉字[2018]10204号

甬鄞检刑诉[2108]446号

(2018)浙0212刑初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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