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 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刘彬律师 故意伤害罪 | 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已关闭评论172字数 1080阅读3分36秒

 

 

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慎重考虑。

一、犯罪嫌疑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交代了同案犯的人员、参与打架情况等重要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1.孟某到案后,多次笔录均稳定的供述了参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次犯罪的起因、经过、参与人员、有无携带工具等重要情节均做了如实供述,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

2.在共同犯罪中,除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参与本案的事实外,孟某还对其他同案犯参与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供述,包括具体参与人员信息、打架过程、受伤情况等。

二、本案中,受害人金某想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系本案的起因和激发因素,且孟某并非本案的纠集者。

1.本案中,受害人金某想约同案犯徐某乐一方到方庄公园谈判。谈判过程中,受害人多次出言挑衅(金某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比如“你过来”、“你不是说要打我吗”等等。

2.在徐某乐方没有回应时,受害人金某想先行动手,用拳头打了徐某乐,并拿起U型锁砸向徐某乐背部。

3.犯罪嫌疑人孟某不具有主动挑起事端的故意,其一干人在前往方庄公园时是去谈和,而非明确要去打架,也并未携带打人工具因受害人的言语挑衅和动手行为,激发了孟某等人的不满情绪。

三、犯罪嫌疑人孟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嫌疑人孟某在2002年7月31日出生,本案事发在2018年8月份,此时孟某过十六周岁不久,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孟某初入社会,文化程度不高,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

3.犯罪嫌疑人孟某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在家表现一贯很好,孝顺懂事。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年轻气盛,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被朋友纠集过去撑场面,并非本案的纠集者。

4.犯罪嫌疑人孟某已经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虽然孟某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本案也是基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经济能力有限,但孟某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损失一定上修复社会关系。

综上,犯罪嫌疑人孟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恳请贵院在作出量刑意见时依法予以采纳。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刘彬    律师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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