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陈某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陈某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348字数 3937阅读13分7秒

陈某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陈某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对于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经认罪。作为辩护人,对其罪名没有异议。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同时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多个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充分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主动配合公安排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民在义乌市篁园新村23幢1号506号房间听闻隔壁有人在办理暂住证,为了方便当地经商的需要,开门出去,主动询问办理暂住证事宜,并且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提供了驾驶证。被带到稠城派出所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侦查卷1,第4页“问:那你在宁波有没有犯过什么事情?”“答:就是厂里拖欠员工工资的事情,欠了有三四十万吧。”)。后,3月25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已被网上通缉,且开门询问办理暂住证事宜并不是为了投案,但是其主动联系公安部门的现实行为,结合在公安讯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 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予以法定减轻处罚时,再予酌定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开庭时,被告人对于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经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应结合案件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第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为宁波本地人,多年来一直继承和发扬着宁波人的勤劳,在针织服装的制造和加工上用心经营,但近几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好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工厂经营不好,货物囤积,销售不畅才导致无法支付加工费及工人工资。

第三、被告人曾积极为鄞州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提供条件,本次犯罪为偶犯、初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本村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记录,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被告人多年开设服装加工厂,是鄞州区的偌大的经济体中的一员,不仅为鄞州区的财政创造过巨大的价值,也同时带动了鄞州区,特别是邱隘片区的流动人口就业。邱隘片区,流动人员极大,近些年也是拆迁的要点,流动人口的密集性使得在邱隘开设工厂的企业主们肩负了更多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

而如今,因为经济下滑,宁波的服装加工产业不再具有优势,导致了向被告陈某民一样的部分企业主因为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触犯了刑事法律,由此而要私营企业主承担失去自由的刑事法律风险,这是政府、其他企业主、各私营企业主、甚至是工人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第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被告人积极联系律师协调各方面,希望能尽快的筹集资金来偿还未支付的工资。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审判员能予以考虑

第一、关于被告人的工厂到底有多少员工,是存在疑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的准确性,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对被告人的讯问(详见公安侦查卷1第7页“问:奇兴服装厂有多少员工”,“答:加上外包的大概有30个左右。”)以及辩护人通过后期的调查,均显示本案中的劳动者有众多均为外包加工人员,而非本案所指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这个事实,本应当有被告人所有的一个笔记本能够予以证实,该笔记本中,有记录外加工人员的领班到被告人处签字确定领取其“外包加工款”的凭据。但由于客观存在的原因,该笔记本目前无法取得。

另外,根据侦查卷1第95页,即2014年12月29日朱仙花的笔录“问:听职工说,12月15日后你单位还有员工在上班,是否还在生产;”“答:现在我单位车间还有十几位员工在生产,但生产的产品不是鄞州邱隘奇兴服装厂陈某民的产品,而是他们自己从外单位接来的外加工产品。”以上的对话,与大部分是外加工的员工是相吻合的。无法想象,在几个月没有领到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在单位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情况下,“员工们”依然在停产后继续在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在工厂的车间继续作业。

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与2013年1月22日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该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际中,“逃匿等方式”是不存在的:

1、被告人三月份离开宁波到义乌,显然,在2015年1月4日对被告人立案,以及通缉之前,被告人仍在宁波。

2、关于被告人手机号码无法接通,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被告人及孟某介绍,2014年圣诞节前,被告人被本案的“职工代表”朱仙花的哥哥朱四岳(音译)非法拘禁数天,期间,孟某有向东吴派出所报警,报警后,民警联系过被告人及相关拘禁他的人员,但民警没有继续追究,过了几天,被告人就被放出来了,此事后来就不了了知了。该时间段与鄞州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22日确定被告人“关机逃匿”几乎吻合。因该材料为国家机关掌握的,辩护人无法取得的证据,希望审判员能够予以核实。如果被拘禁的情况属实,那被告人因“正常使用的手机无法接通”推导出来的“逃匿”行为则不存在;同时,鄞州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25日出具的《限期整改指令书》也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被告人到义乌,并不是一个逃匿的行为,而是在极力补救的行为。熟悉服装行业的被告人,在极力的挽回着因经济下滑、管理不善导致的工厂经营不善,带着一些货物,到义乌后,直奔篁园市场租赁店面,并在市场对面租住房屋。篁园市场,全称“篁园服装市场”,可以说是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前身,后定位为专业服装市场,是义乌路人皆知的服装交易市场。以上,有篁园新村房东蒋雄义的笔录为证。

第五、被告人身处一个没有过多文化教育的家庭环境,在遇到刑事指控的同时,其家人也均表现出不管不问的姿态。据被告人交代,在义乌的出租房中有外加工工人领班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篁园市场中有部分仍未销售出去的货物,以上物品均被被告人前妻拿走,以上,有篁园新村房东蒋雄义的询问笔录为证。经辩护人多次沟通被告人前妻及其他家属,但其前妻完全不配合。因此无法及时获取相关证据以及获取相关财物以折抵本案涉及金额。本着给被告人对社会、对家庭以信心,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出于加强民生的保护,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在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不正义的情形,而这些不正义的情形直接导致了被告人蒙受超出其所应负担的刑事责任: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能送达给被告人的情况下,直接将《限期整改指令书》留置张贴在了被告人的工厂,并责任在4天内(包括两天的周末)要求被告人履行义务。

2、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不对被告人送达仲裁副本的情况下,仅在其官网上公告7天及视为送达被告人,并在第8天做出仲裁裁决。

3、侦查机关以仲裁裁决书的数额对被告人进行犯罪的指控。

刑事指控的成立,意味着对被告人施以刑罚,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是生命的剥夺。恳请审判员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对本案进行全面的审查,使本案能够成为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另外,即使被告人存在事实上的犯罪,也希望法律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考虑给被告人以正当的程序进行指控。

 

综上,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应当对犯罪进行打击,进行控制;另一方面也要结合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对犯罪适当宽容。用人身自由的代价并不一定能从根本解决犯罪问题,社会根源不解决,犯罪现象很难减少。本案被告人为私营企业主,多年来为鄞州区经济建设贡献了诸多的力量,也为社会带来了诸多的工作岗位。现由于经营不善,如被追求刑事责任,也希望法院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前所述,被告人为宁波本地人,在本地有家庭,子女,兄弟姐妹。曾也拥有工厂、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资源基础,如能早日回归社会,必能更加用心经营企业,归还应当偿付的款项。故建议法院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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