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欢、吕某、章某楠、王某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刘彬律师作为本案王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获得了王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人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及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王某介绍卖淫罪量刑过重,具体情况如下:
- 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且具有立功情节。
公安侦查卷第2卷第4页,也就是公安第一次询问笔录。问“你有无做过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答“有的,我们一起住的这段时间,介绍叶某淳和邬某微出去卖淫的事情我也参与了”。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接下来的回答中,详细介绍了参与介绍卖淫活动的具体事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显然,本案中,王某是在公安询问阶段主动向公安机关作出了投案并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已经成立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告人王某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被告人王某参与犯罪为受他人邀请,只是陪同,也未收取嫖资,仅协助参与了一次犯罪活动。
-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
自被公安部门询问之后,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并愿意积极改正错误。对法律认识的不到位,当庭都非常后悔。
- 被告人王某为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参与到本案的整体情况,包括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主动性、有无前科劣迹等因素。同时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王某身份的特殊性,被告人王某出于对社会缺乏认知,偶然触犯刑事法律,现在依然是一名高中的学生,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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