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彭某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诈骗罪 | 彭某涉嫌诈骗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448字数 873阅读2分54秒

彭某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刘彬律师及张禹行律师担任被告人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基于被告人彭某当庭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辩护人就被告人彭某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犯罪未遂、立功的认定,同时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3次供述基本稳定一致,依法可以参照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彭某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的实质是“被告人在不知违法目的能否实现(客观实际是无法实现)就着手使用了违法的设备进行了违法的行为,最终却也未能造成实际的社会经济损失。”

4.1 在没有计划好整个犯罪如何实施,被告人彭某仅凭电视上看到的诈骗方式就购买了用来发送诈骗的伪基站设备,并着手进行了使用。

4.2 伪基站是什么?被告人都不能明显说出,伪基站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都是无法独自完成。

4.3 以现有技能或知识并不明了为什么使用的400号码会被封号,却简单的又继续使用。

4.4 通过发送信息来诈骗他人财物的违法目的如何实现,没有事先设计,客观上也是不能实现。

4.5 以办卡成功后能够收取“红包”来获取收益,该犯罪手段明显轻微且无法实现。

 

综上,基于被告人彭某当庭认罪,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发的原因、实际造成社会经济的损失、被告人彭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的不能及被告人彭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彭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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