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兴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蒋某兴,男,汉族。
申 请 人: 陈某凤,女,汉族,系犯罪嫌疑人之妻,住址:浙江省天台县。
辩 护 人: 刘彬,律师,联系电话:13605747856。
申请事项
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蒋某兴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蒋某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被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镇海区看守所。事发后,申请人积极联系分局了解情况,经多次联系贵分局承办人员办公室电话,均未有效联系到,另申请人委托了律师到看守所进行了会见,综合了解情况后,申请人认为对蒋某兴涉嫌犯罪的处理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合适于对案件的审查及合法保障人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涉案前有正当工作,一直从事水泥浆工作,承包有市民的房屋装修工程。
第二、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此次涉嫌犯罪也是偶犯初犯。
第三、参与到本案的犯罪也是为了贪图微小的运输带人的运费,出于他人的邀请,本以为仅是做的是黑车拉人的活,结果却涉嫌了刑事犯罪,并不是开设赌场的谋划着和管理者,在涉案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的作用,是消极的参与。
第四、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态度良好,取保候审后也必将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蒋某兴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家中有老夫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现几近瘫痪,急需照料,另老母也身体较差,如再持续对蒋某兴进行羁押,不仅给以蒋某兴为支柱的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会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第六、如果查证蒋某兴确实参与了犯罪,申请人也愿意集结家人积极配合分局调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我们也愿意积极赔偿或者补偿。
综合以上事宜,恳请分局能根据蔡金来的一贯表现、家庭具体情况、到案后的表现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同时申请人家属愿意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蒋某兴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