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康某波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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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波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康某波,女,汉族,宁波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申  请  人: 方某平,男,汉族,,系犯罪嫌疑人丈夫住址:浙江省舟山市。

辩  护  人: 刘彬,律师,联系电话:13605747856。

 

申请事项

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康某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康某波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事发后,申请人积极联系分局了解情况,经多次联系贵分局承办人员了解案情,配合调查,另申请人委托了律师到看守所进行了会见,综合了解情况后,申请人认为对康某波涉嫌犯罪的处理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合适于对案件的审查及合法保障人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涉案前有正当工作,犯罪嫌疑人系宁波本地人,在本地有稳定工作。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此次涉嫌犯罪也是偶犯、初犯。

 

第二、涉嫌参与本案的诈骗行为,也是受他人诱惑、教唆。在参与涉嫌犯罪的事实之前,对相关行业的操作并不了解,不能有效的识别和认识到参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嫌疑人通过他人的诱惑,取得了贷款,但是所贷的款项都并非用于挥霍,而是用于了明确的投资,该系列的的投资行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向贵局办案民警反应了情况。

 

第四、意识到可能有涉嫌犯罪嫌疑后,犯罪嫌疑人康某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了解参与事件的情况,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参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五、犯罪嫌疑人康某波系婚姻重组家庭,离异后再婚时,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康某波,该小孩一直由康某波抚养,与康某波共同生活;另该小孩现年13岁,正值小升初的考试阶段,临时改变监护人或生活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康某波被羁押,将对该小孩的身体健康、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

 

第六、如果查证康某波确实参与了犯罪,申请人也愿意集结家人积极配合分局调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我们也愿意积极赔偿或者补偿。

 

综合以上事宜,恳请分局能根据康某波的一贯表现、家庭具体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到案后的表现等因素对她采取取保候审。同时申请人家属愿意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特申请对康某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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