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李某兰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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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兰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李某兰,女,汉族,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申  请  人: 邱某龙,男,汉族,系犯罪嫌疑人丈夫,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辩  护  人: 刘彬,律师,联系电话:13605747856。

 

申请事项

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兰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兰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被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事发后,申请人积极联系分局了解情况,另申请人委托了辩护人到看守所进行了会见,综合了解情况后,申请人认为对李某兰涉嫌犯罪的处理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合适于对案件的审查及合法保障人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涉案前有正当稳定工作,犯罪嫌疑人一直与申请人一起开烧烤店,有正当、稳定的工作。

 

第二、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听说别人对该减肥药的评价较好,同时在自己试用过之后,才赶时尚做的微商而引起的犯罪,是偶犯、初犯。且刚参与销售不久,销售的产品还不多,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较小。

 

第三、犯罪嫌疑人李某兰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销售减肥药的事实,表明其确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第四、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取保候审后也必将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犯罪嫌疑人李某兰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外,还积极检举揭发了上家孟丽、上家的上家刘美君、刘松松等,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第六、家中现在有小孩在上学,小学初中衔接之际需要照看,且家中老人身体状况也不好,犯罪嫌疑人李某兰母亲近几年身体一直不好,不久前也有动手术。

 

第七、如果查证李某兰确实参与了犯罪,申请人也愿意集结家人积极配合分局调查,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也愿意积极赔偿或者补偿。

 

综合以上事宜,恳请分局能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兰的一贯表现、到案后的表现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同时申请人家属愿意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特申请对李某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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