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春涉嫌盗窃罪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涡阳县。
申 请 人: 周某雷,女,汉族,,系犯罪嫌疑人之妹,住址:安徽省涡阳县。
辩 护 人: 刘彬,律师,联系电话:13605747856。
申请事项
为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申请取保候审,如仍需要监视居住的,请求监视居住到 宁波市鄞州区薛家南路幸福公寓5楼505室。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周某春涉嫌过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经余姚市公安局决定已经予以监视居住。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周某雷的委托,指派刘彬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了解相关案情后,向贵局提出为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申请取保候审,如仍需要监视居住的,请求监视居住到宁波市鄞州区薛家南路幸福公寓5楼505室。
第一、 涉案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春在宁波已连续居住数年,虽在之前有前科,但自2010年在宁波居住后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触犯过法律。
第二、虽然有时会参与打牌,但也是平时的休闲娱乐,没有涉及到犯罪。
第三、贵局在余姚,办案单位在陆埠,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的居住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相隔有近两个小时候的车程,来回一趟需要近四个小时,涉嫌参与余姚市陆埠镇的盗窃案件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犯罪嫌疑人在宁波市鄞州区薛家南路幸福公寓5楼505室长期居住,因居住地有拆迁,但也在该片区长期居住,应当认定为在宁波市内有固定居住地。
第五、如果查证周某春确实参与了犯罪,申请人也愿意集结家人积极配合分局调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我们也愿意积极赔偿或者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恳请分局能能够从有效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周某春采取取保候审或指定到固定住所进行监视居住。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提出以上申请,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同时申请人愿意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此致
余姚市公安局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