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 | 汤某军涉嫌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滥用职权罪 | 汤某军涉嫌滥用职权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359字数 787阅读2分37秒

 

汤某军涉嫌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汤某军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汤某军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现对量刑部分做如下辩护意见:

  • 被告人汤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监察委电话通知其到案后,能准时到案并如实供述。
  • 被告人汤某军到案后能书写悔过书,开庭时能当庭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 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 本案被告人汤某军参与本案系为完成自己二手车交易的买卖,通过派出所综管员办理的“暂住证”仅用于办理车管业务使用,办理车管业务后并将“暂住证”交付给其他人员致使向外流出。另所办理的“暂住证”在一周或者一个月左右后会办理注销手续,没有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

综上,辩护人请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汤某军参与犯罪后能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主观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比被告人汤某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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